押記令絕對化申請是法庭程序,旨在將臨時押記令轉為永久性,以確保判決債權人能從判決債務人的財產中追討欠款。本案中,法庭強調其目的在於執行命令。
根據本案判決,在押記令絕對化申請中,法庭關注的是執行命令,而非重新審理導致訟費命令的實質性爭議。申請人試圖重提舊有爭議,但被法庭拒絕。
申請上訴許可必須提出實質性理由,證明原審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存在錯誤。本案中,申請人未能提出此類理由,導致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絕。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oy Bing Wing CACV11/2004
本案申請人Choy Bing Wing(判決債務人)就原訟法庭暫委法官Carlson於2010年1月22日作出的判決/命令申請上訴許可。該判決涉及將原訟法庭特委法官B Kwan於2008年7月16日作出的兩項押記令(charging orders nisi)及特委法官de Souza於2008年8月27日作出的兩項押記令轉為絕對押記令(charging orders absolute)。這些押記令是基於判決債權人律政司(Secretary for Justice)在HCMP 4694/2003、HCMP 129/2007、CACV 11/2004及CACV 193/2005案件中未支付的訟費命令而發出,這些訟費已評定並發出訟費評定證明書(allocaturs)。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旨在重新審理導致訟費命令的事項,而非證明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有錯誤。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Choy Bing Wing是否有充分理由獲得上訴許可,以推翻原訟法庭將押記令轉為絕對押記令的決定。申請人試圖重新審理導致訟費命令的事項,但法庭的書記已明確告知,在申請將押記令轉為絕對押記令時,法庭關注的是執行命令,而非重新審理導致命令的事項。
上訴法庭(Court of Appeal)裁定,在申請將押記令轉為絕對押記令時,法庭的職責是執行現有命令,而非重新審理導致這些命令的事項。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主要旨在重新審理導致訟費命令的事項,而非指出原訟法庭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有任何錯誤。由於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實質性理由證明法官行使酌情權有誤,且其上訴申請被認為是徒勞無益的,因此法庭拒絕了其上訴許可申請。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上訴法庭拒絕了申請人Choy Bing Wing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認為該申請毫無根據,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第59號命令第2A條第(8)款作出命令,禁止申請人要求重新考慮此項決定,即不允許進行雙方口頭聆訊。
本案重申了押記令絕對化申請的性質,即其主要目的是執行現有命令,而非重新審理導致這些命令的實質性爭議。對於訴訟人而言,若要就押記令絕對化提出上訴,必須證明原審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存在錯誤,而非僅僅重提舊有爭議。法庭亦可根據規則限制無實質理據的上訴申請的進一步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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