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PROMTHONG ARNON
DCCC1153/2012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Tallentire11/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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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1996年起受僱於 F J Benjamin (HK) Limited,先任手錶修理工,後升任維修部副經理,負責修理手錶及交予外判公司維修。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間,他利用職務信任,盜取公司43枚手錶及手錶零件,並製作虛假紀錄掩飾,再將手錶典當以支付賭債及贖回其他手錶。警方搜出典當單,48枚手錶其後全部尋回;公司為贖回手錶支付1,309,540港元。被告承認因妻子去世後形成賭博成癮而犯案,並承認一項盜竊罪。
三名被告人承認於2012年3月22日,與莊錫宏及莊錫偉串謀搶劫尖沙咀一間流動電話店。集團計劃以刀威嚇職員,以膠索帶綑綁其雙手及以膠紙封口,並掠走價值數百萬港元的流動電話。被告人從內地入境,購買刀具、膠索帶及膠紙,並前往案發地點,最終在警方介入下於犯案前被捕。部分被告手指塗有膠水以避免留下指紋,並向警方作出招認及提供指證同黨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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