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I QIN FANG
DCCC672/2017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Edmond Lee16/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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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涉及兩宗信用卡盜用事件。事件一(2014年4月)指控被告偷取女同事溫女士信用卡並購買Chanel手袋;事件二(2016年7月)指控被告偷取女性朋友霍女士信用卡並購買衣服鞋物。控方依賴銀行紀錄、閉路電視(CCTV)片段及證人辨認來證明被告有罪。
被告人於2014年1月在尖沙嘴一家Rimowa商店,使用一張偽造的美國運通信用卡購買兩個行李箱,總值港幣25,776元。該信用卡屬於一名美國居民,持有人未授權被告使用。被告於2014年8月獲保釋,但於2015年2月審訊首日潛逃,直至2017年4月才自首。
本案涉及四宗發生於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間的入屋犯法案(Burglary)。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承認其中一宗入屋犯法罪,第三被告人承認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三名被告人亦各自承認一項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控罪。警方在第四宗爆竊案發生後兩日,於新界八鄉大江埔村一間石屋內截獲三名被告人,並發現大量失竊財物及爆竊工具。失竊財物總值約港幣697萬元,其中約港幣335萬元在石屋內尋回。三名被告人均為非法入境者,其中第三被告人有多次非法入境及企圖爆竊的刑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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