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U KING SHING, DANNY
DCCC1357/2009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Toh14/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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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李家熊面對串謀搶劫、攜帶仿製火器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以及管有違禁品三項控罪。2009年6月11日凌晨,警員在大埔一間銀行附近發現他與第二被告形跡可疑並截查。警方在其身上搜出金屬玩具手槍、六粒插有衝擊火帽的彈藥、膠索帶、勞工手套及對講機。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計劃搶劫,並準備以膠索帶綑綁受害人,在對方反抗時以仿製槍械加以威嚇。第二被告經審訊後獲判無罪。
兩名被告均承認一項串謀偷竊罪。他們從伊斯坦堡抵港後,使用正面印有「MiGROS Club」字樣、磁條載有外國銀行卡戶口資料的卡,在香港多處自動櫃員機提款。警方於2009年7月5日在提款期間拘捕二人。銀行紀錄顯示成功提款32次,共得87,000港元,另有33次不成功嘗試;若全部成功,潛在損失為211,000港元。被告同意賠償可識別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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