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ING KWUN SHING
DCCC253/2012區域法院(刑事)District Judge Tallentire12/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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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2009年3月9日凌晨先後襲擊兩名步行回家的受害人。被告先從後抓住 Wong 先生並宣稱搶劫及拳打其胸部;約十分鐘後,被告以刮刀指向 Lam 先生頸部,劫取現金、八達通卡及兩張提款卡,並帶他到提款機提款。警員到場拘捕時,被告兩度拳打警員,及在地上扭打期間以手肘襲擊兩名警員。其後搜出三粒 zopliclone。被告承認五項控罪,並有精神分裂症及兩次管有毒藥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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