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AN YIK CHUNG, FELIX
DCCC511/2017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25/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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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一宗從溫哥華進口大麻草至香港的販毒計劃。海關截獲一個載有 6,494 克大麻草(價值約 72 萬港元)的包裹,該包裹計劃送至第一被告人。調查發現一名「俊哥」指使第二被告人招攬第一被告人擔任收貨人,而第二被告人充當中間人。第三被告人則提供單位作為收貨地址並協助聯絡。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D1, D2, D3)被指控販運危險藥物。根據法庭紀錄,此案於2017年由區域法院審理,涉及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的刑事指控。
本案涉及一宗跨國販毒計劃,由溫哥華速遞約 6,494 克大麻草至香港。第三被告人陳海慈在一名被稱為「俊哥」的人士指使下,提供其租住單位作為收貨地址,並開門讓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進入收貨。此外,她管有相關聯絡電話以協調運作。被告人是一名離婚且領取綜援的單親母親,因受 3,000 元利誘而參與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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