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遺產無權益者是否具備遺產代表資格?

Lily Cheung 訴 The Official Solicitor 及 Luk Tung Mei CACV2/2009

上訴得直
原告無遺產權益,遭撤職並剔除訴訟。
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and Chu JA8/10/2020[2020] HKCA 8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ily Cheung v The Official Solicitor and Luk Tung Me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林雲浩上訴庭副庭長、朱珮瑩上訴庭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已故人士 Luk Kim Ying 的遺產管理權爭議。原告 Lily Cheung 曾獲原訟法庭委任為遺產代表,以處理相關法律程序。然而,隨後進行的遺產訴訟(probate action)最終裁定,第二被告 Luk Tung Mei 為死者的合法養女,而原告對遺產並無任何權益。鑑於該遺產訴訟結果已成定局,法庭需處理原告作為遺產代表的資格及其訴訟的延續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當原告已被裁定對遺產並無權益時,其作為遺產代表的委任令是否應被撤銷,以及其發起的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是否應被剔除。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由於遺產訴訟已確定原告對遺產並無權益,原告已喪失作為遺產代表的訴訟權能 (locus standi)。根據法律原則,若原告對遺產無權益,其發起的訴訟顯然缺乏理據,必須予以剔除。因此,原訟法庭先前委任原告為遺產代表的命令必須撤銷。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CACV 154/2015 及 CACV 156/2015 [2018] HKCA 9,該案確立了第二被告為死者的合法養女,直接影響了本案關於遺產代表資格的裁決。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原訟法庭委任原告為遺產代表的命令,並剔除原告發起的原訴傳票。原告須支付第二被告在原訟法庭及本上訴案的訟費(2009年6月9日聆訊除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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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我對遺產沒有權益,我還可以擔任遺產代表嗎?
A.

不可以。法庭在本案中裁定,若原告被證實對遺產並無任何權益,其便喪失了訴訟權能 (locus standi),法庭必須撤銷其作為遺產代表的委任,並剔除其發起的訴訟。

Q.遺產訴訟的結果會如何影響遺產代表的委任?
A.

遺產訴訟 (probate action) 決定了誰是合法的遺產受益人。若訴訟結果顯示原告對遺產無權益,法庭會據此撤銷原告先前獲委任的遺產代表身份,因為其已不具備代表遺產的法律地位。

Q.原訴傳票被剔除是什麼意思?
A.

剔除 (strike out) 意味著法庭認為該訴訟程序缺乏法律理據或濫用程序,因此命令終止該訴訟。在本案中,因原告對遺產無權益,法庭認為其發起的原訴傳票 (originating summons) 顯然不應繼續,故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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