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以遲到為由即時解僱是否合法?
謝詠儀、方菀婷 訴 陽華集團有限公司 HCLA1/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謝詠儀 訴 陽華集團有限公司 (HCLA 1/2017);方菀婷 訴 陽華集團有限公司 (HCLA 2/2017)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法官:吳美玲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申索人謝詠儀及方菀婷為被告陽華集團有限公司的前僱員。被告於2016年2月15日解僱二人,並以二人經常遲到、不誠實及拒絕合理要求為由,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即時解僱,拒絕支付代通知金、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申索人則指被告因裁員而解僱她們,且遲到情況一向獲被告默許,故被告扣薪及拒付花紅屬違法。勞資審裁處裁定申索人勝訴,被告不服並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被告是否有合法合理理由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即時解僱申索人;(2) 申索人是否因裁員而被解僱;(3) 申索人遲到是否獲被告默許,從而令被告扣薪及拒付花紅的行為不合法。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僱主若欲引用《僱傭條例》第9條即時解僱,必須證明僱員有嚴重過失。本案中,被告未能證明申索人有嚴重不誠實或故意不服從指令。法庭認為被告所謂的「即時解僱」理由屬新近捏造,旨在逃避遣散費責任。此外,被告長期默許員工遲到,卻在裁員前夕突然嚴格執行扣薪,屬不合理行為。法庭確認原審審裁官對事實的裁斷並無偏離正軌,被告未能推翻原審裁決。
引用案例與條文
Oceanic Universal Garment Manufacturers Co Ltd v Keung Man Lan & ors [1987] 1 HKC 27;Chak Chong Chi v Maxim’s Caterers Limited (HCLA 25/1992);Ko Hon Yue v Chiu Pik Yuk [2017] 5 HKLRD 510。
裁決與命令
駁回被告的上訴,維持勞資審裁處的原判。被告須支付申索人欠薪、代通知金、花紅及遣散費,並須支付申索人的上訴訟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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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主長期默許員工遲到,之後可以突然以遲到為由即時解僱嗎?
法庭認為,若僱主長期默許遲到,在沒有發出明確警告的情況下,不能突然將其視為嚴重過失而即時解僱。本案中,被告未能證明申索人有嚴重過失,且其解僱理由被法庭裁定為捏造,故解僱不合法。
Q.僱主聲稱解僱是因為員工工作表現差,法庭會考慮僱主背後的動機嗎?
會。法庭在決定僱主是否因裁員而解僱員工時,會全面考慮所有證據及僱主的動機。本案中,法庭裁定被告解僱申索人是為了裁員,而非因工作表現差,因此被告須支付遣散費。
Q.如果僱主在解僱時沒有清楚說明是「即時解僱」,事後可以反悔嗎?
不可以。法庭指出,僱主若選擇以支付代通知金方式解僱,即等同放棄即時解僱的權利。本案中,被告在解僱時未表明是即時解僱,事後不能反悔並以即時解僱為由拒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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