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Ahmed Zakar曾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但被拒絕。其後,他向上訴法庭提出續期申請,要求延長上訴期限,該申請亦於2019年5月27日被上訴法庭拒絕。申請人現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第22(1)(b)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就上訴法庭拒絕其延長上訴期限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他提交了書面陳詞,重申其國家不安全,並指上訴委員會忽略了其案件的實際情況。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據是否構成有效的上訴終審法院理據,以及其申請是否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所訂明的上訴許可門檻。申請人認為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公平,且忽略了事實,並重申若返回原居地將不安全。
法庭分析指,申請人未能針對上訴法庭先前拒絕其延長上訴期限的理由提出任何合理可爭辯的依據,以證明上訴法庭的決定有錯。法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理據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終審法院理據。此外,法庭未能察覺案件涉及任何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亦無其他理由授予上訴許可。因此,申請人未能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所訂明的法定門檻。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庭拒絕授予申請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許可,並駁回其通知書。
本判決重申了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終審法院許可的嚴格標準,特別是申請人必須提出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或證明存在其他充分理由。僅僅表達對下級法院裁決的不滿或重申案件背景事實,並不足以滿足這些法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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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通常需要證明案件涉及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或存在其他充分理由才可獲准上訴。
不可以。必須先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證明符合法定門檻,例如涉及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才能向終審法院上訴。
法庭認為申請人未能提出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也未能證明上訴法庭的決定有錯,因此不符合上訴終審法院的法定門檻。
Ahmed Zakar CAMP1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