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串謀詐騙與受信責任?

Maryo Development Limited 訴 Tsang Yau May HCA2297/2012

申索得直
被告詐騙原告,須賠償。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K Liu26/6/2019[2019] HKCFI 1620
合併案件:HCA271/2013HCA2297/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Maryo Development Limited 訴 Tsang Yau May 及其他人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MK Liu 暫委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登彩發展有限公司(Maryo)對三名被告(D1、D2、D3)提出的串謀詐騙、知情收受及違反受信責任的訴訟。爭議源於曾廣力醫生(Dr. Tsang)於2001年去世後,其遺產(Estate)的繼承問題。曾醫生去世時未立遺囑,其生母梁麗芳女士(Madam Leung)被終審法院裁定為唯一受益人。梁女士去世後,其遺產由其女兒陳銳玲女士(CYL)繼承,因此CYL成為曾醫生遺產的唯一受益人,並於2010年獲授予遺產管理書。Maryo公司由曾醫生持有998股,D1持有2股。曾醫生去世前,D1和D2被任命為Maryo的董事。2010年10月,D1和D2代表Maryo與D3控制的翠耀國際有限公司(BJ)簽訂合資協議(JV Agreement),並向BJ支付1,000萬港元。2011年5月,BJ將1,000萬港元退還給Maryo。同年7月,D1和D2代表Maryo與D3個人簽訂買賣協議(SPA),以1,200萬港元購買200件玉器,並向D3支付了1,000萬港元。Maryo指控D1、D2、D3串謀詐騙,D3知情收受,D1和D2違反受信責任。D1和D2亦被指控收取未經授權的董事酬金。D1和D3否認指控,D2則聲稱未參與其中。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

  1. D1、D2和D3是否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Maryo,導致Maryo以遠高於市價的價格購買玉器,並支付款項?
  2. D3是否知情收受(knowing receipt)Maryo的財產?
  3. D1和D2是否違反了對Maryo的受信責任(fiduciary duties)?
  4. D1和D2收取的董事酬金是否未經授權?
  5. D3提出的反申索,要求Maryo退還其在簡易判決下支付的款項,是否應獲准許?
  6. D1提出的反申索,要求Maryo償還股東貸款,是否應獲准許?

判決理由

法官根據事實證據和專家證詞,認定D1、D2和D3串謀詐騙Maryo。法官認為D1和D2的證詞不可信,他們在曾醫生遺產繼承爭議後,故意將Maryo的資產轉移,以阻止CYL獲得控制權。合資協議和玉器買賣交易均屬虛假,玉器的實際市場價值遠低於交易價格。D2作為董事,其背景和職責使其不可能對詐騙行為不知情。法官採納了Maryo專家對玉器市場價值的評估,認為其詳細且有充分理由。此外,法官裁定D1和D2收取的董事酬金未經股東批准,違反了受信責任。對於D3的反申索,因其被認定為詐騙參與者,故被駁回。D1的股東貸款反申索亦因缺乏證據和其證詞不可信而被駁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和條文:

  •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第4(7)條:關於無遺囑繼承中「母親」的定義。
  • 《證據條例》(Evidence Ordinance)第62條:關於刑事定罪在民事訴訟中的可受理性及證明力。
  • Re Duomatic Ltd. [1969] 2 Ch 365:關於股東一致同意可取代股東大會決議的原則。
  • Hui Cheung Fai v Daiwa Development Ltd HCA 1734/2009:關於評估事實證人可信性的指引。
  • MA (Somali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11] 2 All ER 65:關於證人說謊對其可信性影響的提醒。
  • Grand Wayfair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v Chan Yung Kan CACV 238/2013:關於專家證據的非約束性。
  • Snell’s Equity (33rd Edition), [7-023]:關於董事受信責任及酬金權利。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Maryo勝訴,並作出以下命令:

  1. 宣布玉器買賣交易自始無效,買賣協議(SPA)撤銷。
  2. D1、D2和D3須共同及個別向Maryo支付2,309,989.30港元,並支付利息。
  3. Maryo在收到全數款項後,須將200件玉器退還給D3。
  4. D1和D2須退還其收取的董事酬金及利息。
  5. 駁回D3和D1的反申索。
  6. D1、D2和D3須共同及個別支付Maryo因串謀詐騙相關事宜產生的訟費(佔85%),D1和D2分別支付其董事酬金相關訟費(各佔5%),D1支付其反申索相關訟費(佔5%)。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評估證人可信性時,法庭會仔細審查其證詞與客觀事實、文件及整體可能性的一致性。即使有刑事定罪,民事法庭仍會獨立審查證據,但刑事定罪會提供有力的支持。此外,董事在處理公司資產時,即使是親屬關係,也必須遵守受信責任,任何未經授權的酬金或資產轉移都可能構成違約或詐騙。本案也重申了《證據條例》第62條中刑事定罪在民事訴訟中的推定效力,被告要推翻此推定極為困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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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董事串謀詐騙公司資產的行為會導致什麼後果?
A.

法庭裁定,串謀詐騙行為將導致相關交易自始無效,涉案董事須共同及個別向公司退還款項及利息,並支付訟費。

Q.董事在什麼情況下收取的酬金會被視為未經授權?
A.

若董事酬金未經公司股東批准,即使公司章程未採納標準條款,該酬金仍可能被視為未經授權,董事須退還。

Q.刑事定罪在民事訴訟中如何影響法庭的判斷?
A.

根據《證據條例》第62條,刑事定罪在民事訴訟中可作為證據,並推定被告已犯罪,被告要推翻此推定極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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