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leave to appeal),不服上訴法庭於2017年2月3日作出的判決。該判決有限度地批准了原告就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Mimmie Chan J)基於「不方便法院原則」(forum non conveniens) 擱置原告訴訟的裁決提出的上訴。上訴法庭當時僅給予臨時擱置,以待中國內地高等法院作出裁決。原告現提出三個法律問題,聲稱這些問題具有重大普遍性或公共重要性,以支持其向終審法院上訴的申請。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告提出的三個問題是否具有重大普遍性或公共重要性,足以獲准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這些問題包括:在香港原告依據香港法律管轄的合約在香港法院起訴時,是否存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擱置;開證銀行能否以境外非法性為由拒絕付款;以及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擱置申請中,申請人是否可依賴與境外訴訟中立場相反的事實,或依賴未指明身份的證人。
法庭認為,原告提出的三個問題均不具備重大普遍性或公共重要性。第一個問題不適用,因為本案的擱置是臨時性質,且內地訴訟中的欺詐指控對香港訴訟的付款問題有影響。第二個問題不成立,因為上訴法庭未曾就非法性問題給予上訴許可。第三個問題則屬於事實敏感型,不具備普遍重要性。法庭強調,上訴許可涉及司法酌情權的行使,原告必須證明原先的酌情權行使明顯錯誤,才能要求終審法院重新行使酌情權。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上訴法庭拒絕了原告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命令原告須向被告支付申請訟費,金額經評定為港幣160,000元(其中港幣100,000元為大律師費用)。法庭亦指示原告的律師行,若對法庭擬不允許其向原告收取因提交過多文件而產生的訟費有異議,須於10天內通知法庭。
法庭強烈不贊同原告律師在申請書中保留依賴「或其他理由」(or otherwise limb) 的做法,認為若無明確依據,此舉浪費時間和成本。此外,法庭對原告律師提交過多文件(七冊共1,339頁)表示不滿,認為此舉造成浪費,並擬不允許相關訟費,這對律師行在準備上訴文件時具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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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案,申請人必須證明其提出的法律問題具有重大普遍性或公共重要性,或證明原審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明顯錯誤。
本案中,法庭認為若擱置是臨時性質,且境外訴訟中的欺詐指控對香港訴訟有影響,則不構成剝奪香港原告訴訟權利的理由。
本案中,法庭不滿律師提交過多文件,並擬不允許相關訟費。律師應提交精簡且必要的文件,避免浪費時間和成本。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v Shanghai Pudong Development Bank CACV1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