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宗破產程序,破產人為LAU HIU TUEN。法庭於2015年8月20日就此案作出判決,並於2015年8月26日發出更正令 (corrigendum)。更正令主要針對判決書第8頁第17段第11行的一個詞語,將「party’s overall expenses」更正為「family’s overall expenses」。這表明原判決可能涉及破產人家庭的整體開支評估,而更正旨在釐清該詞語的適用範圍。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並非實體法問題,而是判決書中的文字錯誤更正。具體而言,爭議點在於判決書第8頁第17段第11行中「party’s overall expenses」一詞是否應更正為「family’s overall expenses」,以確保判決內容的準確性及符合法庭原意。
法官發出更正令,將判決書中的「party’s overall expenses」更正為「family’s overall expenses」。此舉是基於法庭有權更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或明顯錯誤,以確保判決的準確性及清晰度。雖然更正令本身未詳細闡述更正理由,但其目的顯然是為了修正一個可能導致歧義的詞語,使其更符合案件背景和法庭意圖。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庭發出更正令,將原判決書第8頁第17段第11行的「party’s overall expenses」更正為「family’s overall expenses」。此更正令由林雲浩法官的書記發出。
本案的更正令提醒法律從業者,即使是最終判決書也可能存在筆誤,法庭有權力且有責任對此類錯誤進行更正,以確保判決的準確性和公正性。這也突顯了判決書細節的重要性,即使是單詞的差異也可能影響其解釋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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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案中,法庭發出更正令,將判決書中的「party’s overall expenses」更正為「family’s overall expenses」,以修正筆誤。
更正令是法庭發出的文件,用於修正其先前判決書中的筆誤、印刷錯誤或明顯的錯誤,以確保判決的準確性。
判決書中的錯誤可能導致歧義或誤解,影響判決的執行和適用。本案的更正旨在釐清詞語,確保判決符合法庭原意。
Re: Lau Hiu Tuen HCB843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