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婦及其子女能否向死者遺產索償?
ZQA 訴 SCC FCMP63/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ZQA & Ors v SCC & O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林定國 (Deputy District Judge M. Lam)
案情摘要
已故死者 SYC 生前與三名女性維持關係,並育有三組家庭。死者於 2014 年確診末期肝癌,並於同年訂立遺囑,將遺產分配予第一及第二家庭成員及父母,未有將第一申請人(死者情婦)及其兩名女兒(第二及第三申請人)列為受益人。申請人根據《遺產條例 (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ents) Ordinance, Cap 481)》申請經濟給養,指死者生前一直供養她們,遺囑未作合理安排。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第一申請人是否屬於《遺產條例》第 3(1)(ix) 條下受死者供養的人;(2) 死者遺囑對申請人的安排是否構成「不合理經濟給養」;(3) 法庭應如何根據《遺產條例》第 5 條考慮各方財務狀況及死者意願,決定合理的給養金額。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死者生前已透過一系列「死後安排 (testamentary arrangements)」為申請人提供大量資產,包括物業及現金,顯示死者已考慮其未來需要。法官認為第一申請人隱瞞財務狀況,且其資產足以維持生活,故駁回其申索。至於兩名未成年女兒,法官根據《遺產條例》第 3(1)(v) 條,考慮其合理生活需要及死者遺產規模,裁定由遺產撥出合共 324 萬港元存入法庭,分期支付其生活費及教育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In re Coventry, deceased [1980] 1 Ch 461; Tang Tim Chue v Tang Ka Hung Roberts & Anor (HCMP2506/2009); Kwan Chi Pun v Lai Hoi Yee [2016] 4 HKLRD 689; Ilott v The Blue Cross & Ors [2018] AC 545.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第一申請人的申索;裁定死者遺產須向第二及第三申請人分別支付 126 萬及 198 萬港元,存入法庭並按月發放。訟費方面,法庭頒令各方自行承擔訟費,遺產執行人及受益人的訟費則由遺產支付。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遺產條例》旨在提供「合理經濟給養」而非獎勵,法庭不會隨意推翻死者遺囑。若申請人隱瞞財務狀況或已獲死者生前安排足夠資產,法庭將駁回其申索。此外,法庭明確指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並非凌駕於遺囑自由的絕對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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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情婦及其子女可以向死者遺產追討生活費嗎?
可以,但必須證明死者生前有供養事實,且遺囑安排未作合理經濟給養 (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本案中,法庭駁回了情婦的申索,因她隱瞞資產且已獲死者生前安排,但判予其兩名未成年子女部分遺產作生活費。
Q.法庭在決定遺產分配時會考慮死者的遺囑意願嗎?
會。法庭尊重遺囑自由 (testamentary freedom),除非遺囑安排客觀上產生不合理結果。本案中,法庭認為死者生前已對申請人作出安排,故不應干預其遺囑意願。
Q.如果申請人隱瞞財務狀況,會影響索償結果嗎?
會。法庭要求申請人作全面及坦誠的披露 (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本案中,第一申請人因隱瞞資產及財務狀況,被法庭裁定不可信,最終導致其申索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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