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請上訴許可能否獲准?
陸訴呂、袁及陸 FCMC12452/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陸 訴 呂、袁及陸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玉芬
案情摘要
呈請人為男方,第一答辯人為其前妻,第二答辯人為男方現任妻子,第三答辯人為男方父親。雙方於1999年結婚,2003年育有一子,男方於2005年提出離婚,並於2007年獲頒絕對離婚命令。其後,女方自2018年起申請增加贍養費及分享男方或其家人涉及的九項物業。原審命令男方支付女方30萬元,並補付兒子贍養費;女方其後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分配財產、增加贍養費及改變訟費命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是否應獲批准,以及女方提出的上訴是否具有合理勝訴機會。女方以身心狀況欠佳、無力聘請律師及原審在財產、贍養費和訟費方面裁決不公平為由申請延期及上訴;答辯方主張申請延誤嚴重,理由不足,且沒有可成立的上訴理據。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條規則,認定申請逾期超過五個月,須考慮延誤時間、理由、上訴勝算及對對方的損害。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除非上訴有合理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符合公正的理由,否則不得給予上訴許可。普通傷殘津貼及缺乏律師費用不足以解釋延誤。女方亦未指出原審法律上有錯,或事實裁決明顯錯誤;其財產及訟費主張欠缺勝算,故不應准許延期或上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譚對歐陽及另二人,說明逾期上訴的酌情因素;引用SMSE v KL及KNM v HTF闡釋「合理勝訴機會」並非想像機會但不必達到很有可能。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王對謝、CIL Holdings Ltd v Kwok Han Qiao及PW v PPTW則支持尊重原審事實及酌情裁決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撤銷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即拒絕其逾期申請。申請不作訟費命令;命令為暫准命令,十四日後成為絕對命令。
判決啟示
逾期超過五個月而理由未獲接納時,申請人須顯示真確勝訴機會。上訴法院通常不會干預原審事實裁決或酌情決定,除非出現明顯錯誤、法律基礎不足、越權或明顯不穩妥。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逾期五個月申請上訴許可可以獲准嗎?
法庭會考慮延誤時間、原因、上訴勝算及對對方的損害。本案不接納身心狀況及缺乏律師費用的解釋,故拒絕申請。
Q.沒有錢聘請律師能否解釋逾期上訴?
單純沒有資金聘請律師,不一定足以解釋嚴重延誤。女方未能說明因此不能處理申請,法庭在本案不接納該理由。
Q.原審法官對事實的判斷何時可被推翻?
上訴法庭通常只有在原審裁決明顯錯誤時才會干預。本案女方未能指出財產、贍養費或訟費裁決有法律錯誤,故沒有合理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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