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拒付佣金是否構成建設性解僱?

Caidao Capital Limited 訴 Harmen Christiaan Overdijk 及其他人 HCA2912/2017

申索駁回
原告申索被駁回,因其無權拒付工資及佣金。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Recorder Jin Pao SC5/3/2026[2026] HKCFI 1326
合併案件:HCA2912/2017HCA2911/2017HCA2114/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aidao Capital Limited v Harmen Christiaan Overdijk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Recorder Jin Pao SC

案情摘要

原告 Caidao Capital Limited (CCL) 聘請兩名被告擔任投資經理,負責營運「Caidao Wealth」部門。雙方簽訂僱傭合約,約定以佣金形式支付報酬,即交易及費用收入分成 (Transaction and Fee Revenue Share, TFRS)。2015年起,CCL 每月向被告預付10萬元作為 TFRS 的預付款。2016年,CCL 因監管合規問題提出將收入分成比例由 90/10 調整為 80/20。被告隨後辭職,CCL 拒絕支付剩餘的 TFRS,並指控被告違約,要求追討預付款及賠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雙方是否已達成協議將收入分成比例變更為 80/20;(2) 支付 TFRS 是否以通過獨立審計為條件;(3) 被告領取的每月預付款是否屬於「工資 (wages)」;(4) 被告終止僱傭合約是否構成建設性解僱 (constructive dismissal)。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1) 雙方已於2016年4月的管理會議中達成協議,將收入分成比例變更為 80/20;(2) 雙方並未達成將通過審計作為支付 TFRS 的先決條件,且 CCL 委託的審計報告不具備獨立性,不能作為拒付理由;(3) 根據《僱傭條例 (Employment Ordinance)》,佣金屬於工資,被告有權領取;(4) CCL 停止支付工資構成違約,被告有權主張建設性解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Chong Cheng Lin Courtney v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 [2011] 1 HKLRD 10 關於合約變更的原則,以及 Kao, Lee & Yip v Lau Wing (2008) 11 HKCFAR 576 關於代通知金的法律地位。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原告 CCL 的所有申索,裁定 CCL 須向第3被告 Asia Independent Capital Limited 支付 316,000 元,並須支付被告方的訟費。關於被告反申索的具體金額,法庭將另行安排聆訊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僱傭合約中「工資」定義的廣泛性,即使報酬形式為佣金,亦受《僱傭條例》保障。此外,法庭明確指出,若僱主試圖以「通過審計」作為支付報酬的條件,必須有明確的合約約定,且審計過程必須保持客觀獨立,否則僱主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支付。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僱主以未通過審計為由拒絕支付佣金,是否合法?
A.

不合法。法庭裁定,除非合約有明確約定,否則僱主不能單方面將通過審計作為支付佣金的先決條件。本案中,僱主委託的審計報告缺乏獨立性,不能作為拒付理由。

Q.佣金是否屬於《僱傭條例》下的「工資」?
A.

是的。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定義廣泛,明確包含佣金。法庭確認,即使合約未設固定薪金,佣金仍屬工資,僱主不得隨意扣減。

Q.僱主長期拖欠工資,僱員可以主張建設性解僱嗎?
A.

可以。若僱主行為構成根本性違約(如拖欠工資),僱員有權終止合約並主張建設性解僱。本案中,法庭裁定僱主停止支付工資構成違約,被告有權終止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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