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判決能否作為證據證明事實?

The Prudential Enterprise, Limited HCCW594/1999

申請駁回
呈請人特定披露被駁,英方材料不可採。
高等法院(公司清盤)Chu J23/10/20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IN THE MATTER OF The Prudential Enterprise,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朱芬齡法官 (Hon Chu J)

案情摘要

呈請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申請針對第一答辯人作出特定披露,要求提供兩間根西島公司Mount Eden Land Limited (MEL) 和 Mount Cook Land Limited (MCL) 的公司文件、帳目、銀行文件及英國物業收購文件。呈請人聲稱第一答辯人實益擁有並控制MEL和MCL。此前,呈請人曾於2001年提出類似申請,但第一答辯人宣誓稱已於2001年1月2日辭去MEL和MCL董事職務,不再控制或持有相關文件,該申請因此被駁回。本次申請是基於一份英國報章文章及三份英國法院判決,這些材料顯示第一答辯人可能仍控制MEL和MCL。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有二:第一,英國法院的判決和報章文章(統稱「英國材料」)是否可採納為證據,以證明第一答辯人仍控制MEL和MCL。第二,本次申請是否構成對先前已被法院裁定駁回事項的重新訴訟 (re-litigate),在沒有重大情勢變化的情況下,是否允許重新提出申請。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根據普通法原則,司法裁決在後續訴訟中不可採納為事實證據,特別是當後續訴訟的當事人與先前訴訟的當事人不同時。本案中,呈請人及第一答辯人均非英國訴訟的當事人,因此英國判決不可採納。報章文章則為傳聞證據,且基於不可採納的英國判決,故亦不可採納。此外,法官指出,除非有重大情勢變化或發現新事實,否則不允許重新訴訟已決事項。本案中,英國材料不可採納,因此不構成足以推翻第一答辯人宣誓證詞的「新證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ollington v. Newthorn & Co. Ltd [1943] 2 All ER 35,確立了司法裁決在後續訴訟中不可採納為事實證據的普通法原則。亦引用了 Symphony Group plc v. Hodgson [1993] 4 All ER 143,討論了此原則的例外情況,但法官認為本案不適用該例外。關於重新訴訟原則,引用了 Sanyo Electric Trading Co Ltd v. Leung Kwok-hing [1993] 1 HKLR 253 及 Chanel Ltd v. Woolworth & Co. [1981] 1 WLR 485。

裁決與命令

呈請人的傳票申請被駁回。法庭頒布暫准命令 (order nisi),要求呈請人支付第一答辯人本次申請的訟費,如未能達成協議,則訟費將進行評定。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法律中關於司法裁決證據可採納性 (admissibility of judicial findings) 的嚴格普通法原則,即在不同當事人之間的後續訴訟中,先前判決中的事實認定通常不具證據力。同時,判決強調了避免重新訴訟 (re-litigation) 已決事項的重要性,除非有充分的新證據或情勢變化。這對日後涉及跨司法管轄區證據採納及重複申請的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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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外國法院的判決,在香港法庭上能否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A.

根據普通法原則,外國法院的判決,特別是其事實認定,在香港的後續訴訟中通常不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尤其當訴訟當事人不同時。本案中,法庭裁定英國判決不可採納。

Q.如果我的申請之前被法院駁回了,我還能再次提出相同的申請嗎?
A.

一般而言,如果一項中間申請已被駁回,不允許重新提出相同的申請。除非有重大情勢變化或發現了先前無法合理得知的關鍵新事實,否則法庭不會允許重新訴訟。本案中,法庭駁回了重新提出的申請。

Q.報紙報導或文章能否作為法庭上的證據?
A.

報紙報導通常被視為傳聞證據 (hearsay evidence)。如果其所依據的原始信息本身不可採納,那麼報紙報導也將不具證據力。本案中,法庭裁定報章文章不可採納,因為它基於不可採納的英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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