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證人對事實認定之權限?

Yip Koon Man 訴 Yuen Long Merchants Association Secondary School DCEC602/2008

申請駁回
法庭拒絕補充專家意見,因其越俎代庖。
區域法院(僱員補償)H H District Judge Marlene Ng30/6/2009
報導引用[2012] 1 HKLRD 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Yip Koon Man v Yuen Long Merchants Association Secondary School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arlene Ng (吳美玲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受僱於答辯人學校擔任校工。他聲稱在2007年10月11日搬運泥土時背部受傷,隨後出現背痛及抑鬱症狀。申請人入稟索償僱員補償,雙方聘請精神科專家進行聯合評估。申請人隨後要求專家就五項問題作出補充意見,包括答辯人未有披露監控錄像的推論、專家對「病態角色 (abnormal sick role)」的定義、申請人是否適合回校工作、其就業前景,以及是否應向申請人披露專家報告內容。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法庭應否批准申請人向精神科專家提出補充問題。爭議點包括專家意見是否應涵蓋事實認定(如申請人是否誠實)、專家是否應就僱主聘用傾向等非醫學範疇發表意見,以及專家報告是否應因臨床原因向申請人隱瞞。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專家證人的職責僅限於提供醫學意見,而非裁定事實。關於申請人是否誠實、是否誇大病情或其就業前景,均屬審訊法官的事實認定範疇,專家不應越俎代庖。此外,法官認為專家報告內容清晰,且專家已明確指出申請人的「病態角色」並非精神疾病,無需進一步澄清。法庭強調,專家證人應專注於臨床問題,而非推測法律程序對病情的影響。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官拒絕批准申請人尋求補充精神科專家意見的申請,並下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是次申請的訟費(暫准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專家證人的界限:專家應提供科學或技術意見,而非裁定事實或推測僱主行為。法官強調,審訊法官才是事實的裁決者,不應讓專家證人篡奪法庭的職能。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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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專家證人可以幫我證明對方在說謊嗎?
A.

不可以。法庭裁定,專家證人的職責是提供醫學或專業意見,而非裁定事實。申請人是否誠實、是否誇大病情,均屬於審訊法官的事實認定範疇,專家不應越俎代庖。

Q.專家證人可以評論我未來是否容易找到工作嗎?
A.

不可以。法庭認為,就業前景涉及多項事實因素,如個人的求職動機及市場狀況,這些均超出醫學專家的專業範疇,應由法官根據所有證據自行判斷。

Q.如果專家認為我的病情與訴訟有關,法庭可以隱瞞報告內容嗎?
A.

本案中,專家並未建議因臨床原因隱瞞報告。法庭強調,除非有極強的臨床理由,否則不應隱瞞報告,且本案專家已明確表示無需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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