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盤人調查紀錄受特權保護嗎?

Akai Holdings Limited 訴 Ernst & Young FACV28/2008

上訴得直
終院裁定紀錄受特權保護,撤銷披露。
終審法院(民事)Court : Chief Justice Li,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and Lord Hoffmann NPJ23/2/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Akai Holdings Limited (in compulsory liquidation) v Ernst & Young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李國能首席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陳兆愷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賀輔明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Akai Holdings Limited(下稱「Akai」)在2000年被強制清盤,資產嚴重不足。清盤人為調查公司資產去向及評估對前核數師Ernst & Young(下稱「EYHK」)及前管理層提出訴訟的可能性,根據《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第221條進行了一系列私人聆訊及面談,並取得相關紀錄。隨後,Akai對EYHK展開審計疏忽訴訟。EYHK要求Akai披露上述第221條程序下的面談紀錄,Akai則以法律專業特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為由拒絕。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均裁定Akai須披露該等紀錄,Akai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清盤人根據《公司條例》第221條取得的私人聆訊紀錄,是否受法律專業特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保護,從而免於在民事訴訟中被披露。爭議點包括該等紀錄是否為獲取法律意見而製作,以及當時訴訟是否已在合理預期之中。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該等紀錄受訴訟特權(litigation privilege)保護。法官指出,法律專業特權是一項受《基本法》保障的憲制權利。法院認為,清盤人進行第221條聆訊的「主導目的」(dominant purpose)是為了獲取法律意見,以評估是否對第三方採取法律行動。由於當時訴訟已在合理預期之中,該等紀錄符合訴訟特權的要件。法院強調,即使第221條程序本身屬調查性質(inquisitorial),亦不影響其產生的文件在涉及對抗性訴訟(adversarial litigation)時可受特權保護。

引用案例與條文

Waugh v British Railways Board [1980] AC 521; Learoyd v Halifax Joint Stock Banking Company [1893] 1 Ch 686; Dubai Bank Ltd v Galadari [1990] BCLC 90; Solicitor v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2006) 9 HKCFAR 175。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原審及上訴法庭關於披露面談紀錄的命令。Akai獲判訟費,並須在限期內提交關於面談紀錄清單的進一步誓章。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清盤人根據第221條取得的資料,若其主導目的是為了獲取法律意見以應對預期訴訟,則該等資料受法律專業特權保護。此判決重申了法律專業特權作為基本人權的地位,並釐清了調查程序與訴訟特權之間的關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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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清盤人根據《公司條例》第221條進行的私人聆訊紀錄,是否必須向訴訟對手披露?
A.

不一定。終審法院裁定,若該等紀錄是為了獲取法律意見以應對預期訴訟而製作,則受訴訟特權保護,清盤人有權拒絕披露。

Q.什麼是「主導目的」測試(dominant purpose test)?
A.

這是判斷文件是否受訴訟特權保護的標準。若文件製作的主導目的是為了在預期訴訟中獲取法律意見,該文件即受特權保護,本案中清盤人的調查即符合此標準。

Q.為什麼第221條的調查程序被視為與訴訟特權相關?
A.

雖然第221條程序本身是調查性質,但若清盤人利用此程序取得資料是為了準備訴訟,該等資料即與訴訟相關,並受法律專業特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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