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補償條例酌情權行使原則?

Yu Nongxian v Ng Ka Wing FAMV64/2007

上訴駁回
終審法院駁回上訴許可申請,因無重大法律問題。
終審法院(雜項)Appeal Committee: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and Mr Justice Ribeiro PJ16/1/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YU NONGXIAN (also known as YU NONGXIAN) v NG KA WING and 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FUND BOARD
  •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Bokhary PJ, Chan PJ and Ribeiro PJ

案情摘要

一名非法居留香港的死者在拆除一個非法簷篷時墮樓身亡。其受養人向第一答辯人吳家穎(被指為僱主)提出僱員補償申索。由於吳先生沒有購買保險,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第二答辯人)被列為共同答辯人。區域法院法官周先生駁回申索,認為申索人未能證明吳先生是死者的僱主。上訴法庭推翻了區域法院的裁決,認為證據已充分確立吳先生的僱主身份,並應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2)條行使酌情權,裁定申索人勝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點有二。首先,上訴法庭是否正確裁定,死因研訊中證人的證詞,在發出傳聞證據通知後,於審訊中可獲接納為證據。第二,終審法院是否應就《僱員補償條例》第2(2)條所賦予的酌情權應如何行使,訂立一般原則。申請人(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認為,死因研訊的證據不可採納,且酌情權的行使應有更明確的指引。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關於死因研訊證詞可否採納的問題,上訴法庭的裁決是正確的。傳聞證據通知制度引入後,死因研訊中的證詞不應被排除在外,且此點在本案中已屬學術性問題。至於就《僱員補償條例》第2(2)條酌情權的行使訂立一般原則,合議庭認為這並非法院可行的任務,因為該酌情權條款措辭廣泛,必須根據每個案件的事實和具體情況來行使。法院亦未發現有任何理由干預上訴法庭行使酌情權的決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Bird v Keep [1918] 2 KB 692 一案,但合議庭指出該案的推理與本案傳聞證據通知制度下的證人證詞採納問題無關。Bird v Keep 涉及死因研訊的裁斷和死亡證明書的不可採納性,而非證人證詞。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其他具決定性影響的案例。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駁回了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命令申請人支付訟費。法院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授予上訴許可,無論是基於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還是其他特殊理由。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僱員補償條例》第2(2)條賦予的酌情權的廣泛性,並強調其行使應基於個別案件的事實。此外,判決澄清了在傳聞證據通知制度下,死因研訊中的證人證詞原則上可被接納,與 Bird v Keep 案所處理的死因研訊裁斷和死亡證明書的不可採納性有所區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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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法勞工受傷或死亡,是否能獲得僱員補償?
A.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2)條,即使僱傭合約非法,法院仍有酌情權裁定僱員補償。本案中,法院行使了此酌情權。

Q.死因研訊中的證人證詞,在民事訴訟中能否作為證據?
A.

本案裁定,在發出傳聞證據通知後,死因研訊中證人的證詞原則上可在民事審訊中採納為證據。

Q.法院在處理僱員補償酌情權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僱員補償條例》第2(2)條賦予的酌情權措辭廣泛,法院會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況來行使,沒有固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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