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勞工受傷能否索取僱員補償?

Yu Nongxian 訴 Ng Ka Wing CACV270/2006

上訴得直
上訴得直,法庭行使酌情權裁定非法勞工可獲補償。
上訴法庭(民事)Tang VP, Cheung JA and Lam J5/9/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Yu Nongxian v Ng Ka Wi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鄧國楨副庭長 (Hon Tang VP)、張澤祐上訴庭法官 (Cheung JA)、林雲浩法官 (Lam J)

案情摘要

死者廖漢強持雙程證來港,於2002年6月2日在土瓜灣一單位進行拆卸棚架工程時墮樓身亡。死者當時並無合法工作資格。其遺屬(申請人)向第一答辯人(僱主)追討僱員補償。原審法官因申請人未能證明僱傭關係及死者非法工作而駁回申索。申請人提出上訴,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第二答辯人)亦介入訴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第一,死者是否受僱於第一答辯人;第二,鑑於死者非法工作,法庭應否根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第2(2)條行使酌情權,將其視為合法受僱,從而容許申索。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根據傳聞證據 (hearsay evidence) 及死因研訊的證供,死者在意外發生時受僱於第一答辯人。關於酌情權,法庭認為《僱員補償條例》旨在保障受傷僱員,即使僱員非法工作,若其從事合法工作時受傷,法庭仍可行使酌情權。法庭強調,公共政策應針對非法僱主而非剝奪僱員的補償權利,否則會令僱主逃避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Chan Cheuk Ting v Analogue Engineering Co Ltd [1986] 2 HKLRD 935,確認法庭可對非法合約行使酌情權;並參考了 Chung Man-yau v Sihon Co Ltd [1997] HKLRD 1221 關於公共政策的論述。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法庭裁定第一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法定最低補償額303,000港元及利息,並由第二答辯人承擔訟費。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指出,非法勞工在從事合法工作期間受傷,仍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得補償。法庭強調僱主責任優先,不應因僱員非法身份而免除僱主責任,且不應將基金管理局的潛在負擔作為拒絕行使酌情權的主要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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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法勞工在香港受傷,可以向僱主索取工傷賠償嗎?
A.

可以。法庭裁定,即使僱員非法工作,若其在從事合法工作期間受傷,法庭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行使酌情權,將其視為合法受僱,從而獲得補償。

Q.僱主僱用非法勞工,是否可以因為僱員非法身份而拒絕賠償?
A.

不可以。法庭強調僱主責任優先,不應因僱員非法身份而免除僱主責任。僱主僱用非法勞工本身已違法,法庭認為公共政策應針對僱主,而非剝奪僱員的補償權利。

Q.如果僱主沒有購買保險,僱員的工傷賠償應由誰負責?
A.

僱主仍負有首要責任。若僱主無力支付,僱員可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Ordinance) 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Fund Board) 申索,但必須先盡力向僱主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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