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資產律師披露義務?

MK 訴 Registrar of High Court FACV8/2023

上訴駁回
上訴人已構成法律專業特權棄權,終審法院駁回上訴。
終審法院(民事)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Fok PJ, Mr Justice Lam PJ, Mr Justice Tang NPJ and Lord Phillips of Worth Matravers NPJ21/3/2024[2024] HKCFA 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MK v Registrar of High Court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常任法官、鄧國楨非常任法官、菲利普斯勳爵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 MK 申請法律援助 (legal aid) 以進行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在申請法援前後,她曾與律師團隊商討案情及財務狀況。其後,法律援助署署長 (Director of Legal Aid) 接獲匿名舉報,指 MK 隱瞞其與他人共同經營寵物店的資產。MK 的前代表律師潘熙資深大律師 (Mr Hectar Pun SC) 向署長披露了 MK 在會議中透露的財務資訊。MK 隨後被撤銷法援資格,她質疑律師披露受法律專業特權 (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LPP) 保護的資訊屬違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法律援助規例 (Legal Aid Regulations, LAR) 第21條是否隱含廢除法律專業特權;(2) 法律專業特權是否因上訴人的行為而構成棄權 (waiver);(3) 律師在終止委任後,是否仍負有向署長報告法援濫用情況的法定責任。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法律援助規例第12(10)條明確規定,律師不得以法律專業特權為由,拒絕向署長披露有助其履行職能的資訊,此條文已構成對法律專業特權的法定例外。此外,法院認為上訴人透過其大律師莫詠詩 (Ms Tina Mok) 在信件中明確同意披露會議內容,已構成法律專業特權的棄權。至於第21條的報告責任,法院認為僅適用於在任的受委派律師,潘熙資深大律師在終止委任後已無該法定報告責任,但因上訴人已構成棄權,其上訴最終被駁回。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ox and Railton [1884] 14 QBD 153; Citic Pacific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anor [2012] 2 HKLRD 701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撤銷其法律援助資格的決定。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法律援助制度下,受委派律師的法定報告責任與法律專業特權之間的關係。法院明確指出,法律援助規例第12(10)條是廢除法律專業特權的明確法律依據,而非依賴隱含的法律解釋。此判決對法律專業特權在行政程序中的適用範圍提供了重要指引。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法律援助受助人向律師透露的財務資訊,是否受法律專業特權保護?
A.

原則上受保護,但法律援助規例第12(10)條規定,律師不得以法律專業特權為由,拒絕向法律援助署署長披露有助其履行職能的資訊。本案中,法院裁定該條文構成法定例外。

Q.如果受助人已同意律師披露資訊,是否代表放棄了法律專業特權?
A.

是的。法院指出,法律專業特權是可以被放棄的。在本案中,上訴人透過其大律師明確同意向署長披露會議內容,這構成了明確的棄權 (waiver),因此不能再主張特權。

Q.律師在終止委任後,是否仍有責任向法律援助署報告受助人的濫用行為?
A.

法院認為,法律援助規例第21條的報告責任僅適用於「在任」的受委派律師。潘熙資深大律師在終止委任後已無該法定責任,但因上訴人已構成棄權,其披露行為最終被視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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