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執行管有令是否中斷逆權管有?

Grand Wayfair Investment v Chan Yung Kan CACV238/2013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管有令不中斷逆權管有。
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Barma and McWalters JJA25/9/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GRAND WAYFAIR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大華發企業有限公司) 訴 CHAN YUNG KAN (陳容根) 及其他人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林文瀚副庭長、Barma上訴法官、McWalters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上訴人)於1980年4月22日購入涉案土地,並於1983年1月7日註冊。第二被告(答辯人)的家人自約1960年起在該土地上耕作。1993年,原告針對未具名佔用人取得了一項管有令的缺席判決。第二被告的父親曾試圖撤銷該判決,但未成功。然而,原告從未執行該判決。原告於2007年3月19日提起本訴訟,要求收回土地管有權。原審法庭駁回了原告的申索,並裁定第二被告已透過逆權管有 (adverse possession) 取得土地業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告於1993年取得的管有令缺席判決,是否中斷了第二被告的逆權管有連續性。原告主張該判決中斷了逆權管有,且第二被告未能就1993年後的管有提出替代申索。第二被告則堅持其家人自1960年起持續管有土地,並認為原告未執行判決不影響其逆權管有。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僅憑管有令判決本身,若無實際執行,並不足以中斷逆權管有的連續性。法庭強調,逆權管有者在判決後仍持續佔用土地,其事實管有 (factual possession) 和管有意思 (animus possidendi) 並未改變。判決的執行時限為12年,若原告未在該期限內執行判決,則該判決將失效。因此,即使考慮到1993年的判決,第二被告在1993年至2007年間的持續管有已超過12年,足以確立逆權管有。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以闡明逆權管有的法律原則,包括:

  • Yeung Kong v Fu Mei Ling Mary [1994] 2 HKC 1:關於新界逆權管有法律觀點的錯誤。
  • Chung Ping Kwan v Lam Island [1996] 2 HKLR 315:重申所有逆權管有案件的法律觀點。
  • 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2002) 5 HKCFAR 336:關於上訴法庭干預事實裁斷的原則。
  • Wong Tak-yue v Kung Kwok Wai (1997-98) 1 HKCFAR at p 68:闡明逆權管有需具備管有及管有意思兩要素。
  • Powell v McFarlane (1977) 38 P&CR 452:關於逆權管有要素的討論。
  • Hong Kong Kam Lan Koon Ltd v Realray Investment Ltd (No 5) [2007] 5 HKC 122:關於逆權管有要素的討論。
  • Lougher v Donovan [1948] 2 All ER 11:關於判決執行時限。
  • Re Li Man Hoo [2013] 4 HKLRD 247:關於判決執行時限。
  • British Celanese Ltd v Courtaulds Ltd (1935) 52 RPC 171:關於專家證據的運用。
  • Chen Paul v Lord Energy Ltd [1998] 1 HKC 702:關於專家證據的運用。
  • Guangzhou Green-Enhan Bio-Engineering v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HCA 4651 of 2002, 16 Sept 2004:關於專家證據的運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了原告的上訴。原審法庭授予第二被告的逆權管有聲明被撤銷,原因是缺乏反申索且聲明措辭不精確。原告須支付第二被告的訟費,並發出兩名大律師證明書。第二被告因撤回修改答辯狀的申請,須支付原告相關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僅憑未經執行的管有令判決,並不足以中斷逆權管有的連續性。判決的執行受《時效條例》(Limitation Ordinance) 第4(4)條規定的12年時限限制。若業主未在時限內執行判決,則逆權管有者可繼續累積管有時間。此外,法庭對專家證據的採納持謹慎態度,僅在法院無法自行評估證據時才接受專家意見。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如果法庭發出了收回土地的判決,但業主沒有執行,逆權管有者是否可以繼續佔用?
A.

可以。本案裁定,僅憑未經執行的管有令判決,並不足以中斷逆權管有的連續性。逆權管有者若持續佔用,其管有權利仍可累積。

Q.業主取得收回土地判決後,多久內必須執行?
A.

根據《時效條例》(Limitation Ordinance) 第4(4)條,業主必須在判決日期起計12年內執行收回土地的判決。若未執行,判決將失效。

Q.法庭如何看待專家證據,特別是關於土地佔用的航空照片?
A.

法庭對專家證據持謹慎態度,僅在法院無法自行評估證據時才接受專家意見。本案中,法庭認為對於航空照片,法官與測量師一樣能觀察,因此專家意見幫助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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