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於2014年3月10日發出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要求就上訴法庭於2014年2月19日的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該判決指出,除非原告人於2014年3月5日前提交上訴文件草稿,否則其上訴將被剔除。原告人隨後於2014年4月11日及5月8日再發出兩份通知書,申請林文瀚副庭長及麥機智上訴法官迴避聆訊,並要求撤銷聆訊日期,理由是兩位法官涉嫌「司法欺詐」(judicial frauds)及「偽造令狀」(counterfeit warrants)等嚴重指控。原告人未有提交證據支持其指控。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
法庭引用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 Falcon Private Bank Ltd v Borry Bernard Edouard Charles Ltd 一案中確立的迴避原則,即「一位公正和知情的觀察者是否會認為法庭存在真實的偏見可能性」。法庭認為,原告人未能提交任何證據支持其對兩位法官的嚴重指控,且這些指控是基於對過往判決的錯誤理解和不合理轉化。法庭強調,法官必須警惕出於策略性考慮而提出的無理迴避申請。對於剔除上訴的權力,法庭重申其有權剔除濫用程序 (abuse of process) 的上訴,並指出本案剔除上訴是基於原告人持續藐視法庭指示,而非單純未提交文件。因此,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的要求。
本案主要引用了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 Falcon Private Bank Ltd v Borry Bernard Edouard Charles Ltd FAMV No 49 of 2013, 13 May 2014 一案中確立的法官迴避原則,即「一位公正和知情的觀察者是否會認為法庭存在真實的偏見可能性」。該原則指導了法庭對原告人迴避申請的審理。
上訴法庭駁回了原告人要求兩位法官迴避聆訊的申請,以及撤銷聆訊日期的申請。法庭亦駁回了原告人就2014年2月19日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就這些申請的訟費,如未能達成協議則須評定訟費。
本案重申了法官迴避申請的嚴格標準,即必須有客觀證據支持偏見的真實可能性,而非基於主觀或策略性指控。同時,它強調了上訴法庭在處理濫用程序案件中,有權行使酌情權剔除上訴,尤其是在當事人持續藐視法庭指示的情況下。這對未來處理類似的無理纏訟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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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終審法院確立的原則,如果一位公正和知情的觀察者會認為法庭存在真實的偏見可能性,法官便應迴避。本案中,原告人的指控缺乏證據支持,因此法官無需迴避。
上訴法庭有權剔除構成濫用程序 (abuse of process) 的上訴。本案中,原告人持續藐視法庭指示,導致其上訴被剔除,而非單純未提交文件。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上訴許可通常需要涉及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本案中,法庭認為原告人的上訴不符合此條件,因此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Choy Bing Wing v President of HKIE CACV17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