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陳述書未符規定,如何解除制裁?

Lee Sai Nam v Li Shu Chung HCA1711/2009

申請部分獲批
駁回證人陳述,但解除制裁以保公平。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arlene Ng30/5/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ee Sai Nam v Li Shu Chung and another (By Original Action) and Li Shu Chung v Lee Sai Nam and others (By Counterclaim)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Marlene Ng 暫委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一系列訴訟,包括原告Lee Sai Nam對Li Shu Chung及另一人的訴訟,以及Li Shu Chung對Lee Sai Nam及其他人的反申索。爭議核心是關於證人陳述書的交換。法院曾頒布一項「除非命令」(Unless Order),要求雙方在2012年3月20日下午4時前交換事實證人陳述書,否則違約方將被禁止在審訊中提出證據。被告Ken提交了一份簡短的證人陳述書,其中僅聲明當時提交證據為時尚早,並援引其訴狀內容作為證據。其後,被告申請延期提交補充證人陳述書,並就「除非命令」的制裁尋求濟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1) 被告Ken提交的證人陳述書是否符合「除非命令」的要求,即是否構成實質性的事實證人證據;(2) 如果不符合,被告是否違反了「除非命令」,導致其被禁止在審訊中提出證據;(3) 被告申請延期提交補充證人陳述書及就制裁尋求濟助是否應獲批准,特別是考慮到其申請已大幅逾期。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被告Ken的證人陳述書並非實質性的事實證人陳述書,未能符合「除非命令」的要求。法官強調,「除非命令」旨在確保實質性遵守,而非形式上的敷衍。法庭認為,被告的違規並非故意或藐視法庭,而是由於其法律代表對命令的理解錯誤。考慮到案件的複雜性、制裁的嚴厲性(禁止提出所有證據,包括文件證據)以及對公平審訊的影響,法庭行使酌情權,批准被告延期申請濟助,並准予解除制裁,但須受進一步指示規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包括:

  • Hytec Information Systems Ltd v Coventry City Council [1997] 1 WLR 1666:闡明「除非命令」的性質及其作為終結不遵守命令方訴訟的意圖。
  • Foshan City Commercial Bank v Chen Yong Yi & ors HCA15922/1998:確認「除非命令」的制裁在違規時自動生效。
  • Daimler AG v Leiduck [2012] 3 HKLRD 119:重申制裁自動生效,違約方須申請濟助。
  • Top One International (China) Property Group Co Ltd v Top One Property Group Ltd [2011] 1 HKLRD 606:指出根據《民事司法改革》(CJR) 精神,法院在解除制裁時應採取更積極的案件管理方式,並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疏忽或無能導致的違規。
  • Allington Investment Corp & ors v First Pacific Bancshares Holdings Ltd & ors [1995] 2 HKC 567:討論補充證人陳述書的提交原則。
  • Tang Kim Kwan Patrick also known as Patrick Tang v Lee Chi Ting Karen also known as Karen Lee HCA920/2009:強調法院在行使權力時應確保爭議的公正解決,而非僅因技術性失誤而懲罰當事人。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被告Ken的證人陳述書,並駁回其提交補充證人陳述書的申請。然而,法庭批准被告延期申請解除「除非命令」的制裁,並准予解除制裁。法庭命令被告在原告提交修訂後的訴狀後21天內提交修訂後的證人陳述書草稿。相關聆訊將押後處理,並就訟費作出指示。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香港《民事訴訟規則》(RHC) 下「除非命令」的嚴肅性及其制裁的自動生效性質。儘管如此,法院在考慮解除制裁時,會全面審視所有情況,包括違規是否故意、延遲的原因、制裁的比例性以及對公平審訊的影響。本案裁定,即使當事人未能完全遵守命令,若其違規並非故意或藐視,且制裁過於嚴厲,法院仍可能給予濟助,以確保司法公正和公平審訊的原則得以維護。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如果證人陳述書只引用訴狀內容,是否符合法庭要求?
A.

法庭裁定,僅引用訴狀內容的證人陳述書不構成實質性的事實證人證據,不符合法庭要求,因為訴狀是關於事實而非證據。

Q.違反「除非命令」的制裁會自動生效嗎?
A.

是的,法庭確認「除非命令」的制裁在違規時會自動生效,違約方必須主動申請濟助才能解除制裁。

Q.法庭在什麼情況下會解除「除非命令」的制裁?
A.

法庭會全面考慮所有情況,包括違規是否故意、延遲原因、制裁的比例性及對公平審訊的影響。本案中,法庭因違規非故意且制裁過嚴而批准解除。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