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盤人酬金評定後能否申請暫緩支付?

Re Legend International Resorts Ltd HCCW1139/2004

申請駁回
法庭駁回債權人暫緩支付清盤人酬金的申請。
高等法院(公司清盤)Chung J13/2/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Re Legend International Resorts Lt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鍾安德法官 (Hon Chung J)

案情摘要

Legend International Resorts Ltd(下稱「Legend」)因無力償債被頒令清盤。Metroplex Berhad(下稱「Metroplex」)為該公司的主要股東及債權人。清盤人申請評定其酬金,稅務主審官於2012年1月13日作出命令,裁定清盤人的酬金約為一千萬港元。Metroplex隨後提出三項傳票申請,試圖暫緩簽署最終證明書及暫緩支付該筆酬金,理由是其正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以撤換清盤人,故希望暫停相關支付程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清盤人酬金已獲稅務主審官評定並作出命令後,債權人能否以正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為由,申請暫緩簽署最終證明書 (final certificate) 或暫緩執行支付酬金的命令。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Metroplex的申請屬誤解法律且毫無根據。首先,若Metroplex意圖申請覆核稅務主審官的決定,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第62號命令第33(2)條在限期內提出,而非透過暫緩申請繞過程序。其次,若意圖暫緩支付酬金,暫緩簽署最終證明書並非適當的法律途徑。法庭指出,由於Metroplex未能在限期內申請覆核,其不合規行為屬於自招,法庭駁回所有傳票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公司(清盤)規則》(Companies (Winding-Up) Rules) 第176條及《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第62號命令,特別是關於稅務評定程序及最終證明書的條文。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Metroplex提出的所有三項傳票申請,並維持稅務主審官於2012年1月13日作出的酬金評定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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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清盤人酬金經評定後,債權人可以申請暫緩支付嗎?
A.

若清盤人酬金已由稅務主審官 (taxing master) 評定並作出命令,債權人若未在限期內申請覆核,不能僅以正申請上訴為由要求暫緩支付。法庭在本案中駁回了相關申請。

Q.如果對稅務主審官的評定不滿,應該如何處理?
A.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第62號命令,當事人必須在規定的限期內向稅務主審官申請覆核 (review)。本案申請人因未在限期內提出,被法庭裁定為自招不合規。

Q.暫緩簽署最終證明書是否暫緩支付酬金的正確方法?
A.

法庭明確指出,暫緩簽署最終證明書 (final certificate) 並非暫緩執行支付清盤人酬金的適當法律途徑。法庭最終駁回了申請人以此方式尋求救濟的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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