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遵守「除非令」後恢復抗辯書的條件?

Top One International v Top One Property HCA1244/2009

申請駁回
申請駁回,因故意逃避程序。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Fok J8/12/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OP ONE INTERNATIONAL (CHINA) PROPERTY GROUP COMPANY LIMITED 及 另一人 訴 TOP ONE PROPERTY GROUP LIMITED 及 另外兩人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Fok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原告針對第一及第三被告的訴訟。原告指控被告非法轉移重慶大鼎的股份,該股份是股權抵押 (Share Charge) 的擔保品,導致原告及票據持有人蒙受損失。由於被告未遵守法庭命令,包括未回答原告提出的問題,法庭於2010年7月12日發出「除非令」 (unless order),命令被告若未在七天內回答問題,其抗辯書將被剔除。被告未遵守該命令,導致其抗辯書被自動剔除。隨後,被告申請恢復其抗辯書,並解釋未遵守命令的原因,包括第三被告生病、電郵和傳真號碼已停用,以及未能收到送達至其中國地址的文件。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在被告未遵守「除非令」導致抗辯書被剔除後,法庭是否應批准被告恢復其抗辯書。法庭需考慮被告未能遵守命令是否屬於故意和藐視法庭 (intentional and contumelious),以及在民事司法改革 (Civil Justice Reform, CJR) 背景下,應如何適用相關原則。此外,法庭還需決定是否應批准原告就損害賠償和宣告性濟助 (declaratory relief) 申請的缺席判決 (default judgment)。

判決理由

法官Fok J採納了經民事司法改革影響的更積極的案件管理方式,認為「除非令」的違規行為不限於故意和藐視法庭。法庭審視了第三被告未能遵守命令的解釋,認為其聲稱未收到文件不可信,並推斷第三被告故意逃避訴訟程序。法庭認為,第三被告的行為構成故意和藐視法庭,即使不構成,也顯示其積極逃避訴訟。因此,法庭拒絕恢復被告的抗辯書。至於損害賠償,由於金額不確定,法庭指示由主事官評估。對於宣告性濟助,法庭認為在缺乏證據審理的情況下,不宜透過缺席判決授予,因為這可能基於未經證實的指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PT Bank Pembangunan Indonesia (Persero) v Tan Eddy Tansil [1997] 1 HKLRD 57:確立了判斷是否故意和藐視法庭的標準。
  • Chan Chun Lung Allen & Anor v Ryland Limited & Ors, unrep., HCA4904/1996, 26.8.99:Ribeiro J在此案中詳細分析了「除非令」的相關法律原則。
  • In re Jokai Tea Holdings Ltd [1992] 1 WLR 1196:Sir Nicholas Browne-Wilkinson VC在此案中闡述了「除非令」違規的後果。
  • Hytec Information Systems Ltd v Coventry City Council [1997] 1 WLR 1666:Auld LJ在此案中提出了更廣泛的違規測試,本案法官認為此方法在民事司法改革後適用於香港。
  • Wallersteiner v. Moir (No.1) [1974] 1 WLR 991:關於缺席判決不應在有充分理由時被撤銷的原則,以及Buckley LJ關於宣告性濟助的意見。
  • Patten v Burke Publishing Co. Ltd [1991] 1 WLR 541:Millett J在此案中討論了在缺席判決中授予宣告性濟助的限制。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了第一及第三被告恢復抗辯書的申請。法庭批准了第二原告就任命接管人 (appointment of receivers) 的申請。至於損害賠償,法庭指示由主事官評估。法庭拒絕授予原告申請的宣告性濟助。第一及第三被告須支付原告就恢復抗辯書申請的訟費。原告須支付第一及第三被告就損害賠償評估申請的訟費。第一及第三被告須支付原告就缺席判決申請50%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判決強調了民事司法改革對案件管理和遵守法庭命令的重要性。法庭明確表示,在民事司法改革後,對於「除非令」的違規行為,即使不是故意和藐視法庭,但若因疏忽、無能或怠惰而導致,也可能被視為足以拒絕延長遵守時間或解除制裁。本案亦重申,在缺席判決中授予宣告性濟助應極為謹慎,尤其當相關指控未經證據審理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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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沒有遵守法庭的「除非令」,抗辯書會被剔除嗎?
A.

是的,如果未能遵守「除非令」,抗辯書會被自動剔除。本案中,被告因未遵守命令,其抗辯書被剔除。

Q.在香港,法庭如何判斷是否應恢復被剔除的抗辯書?
A.

法庭會考慮所有情況,包括違規是否故意和藐視法庭,以及民事司法改革後更積極的案件管理原則。本案中,法庭認為被告故意逃避訴訟,拒絕恢復其抗辯書。

Q.在缺席判決中,法庭會授予宣告性濟助嗎?
A.

通常不會。法庭認為,在缺乏證據審理的情況下,不宜透過缺席判決授予宣告性濟助,因為這可能基於未經證實的指控。本案中,法庭拒絕授予原告的宣告性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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