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中途傳召證人是否構成延誤?

Big Island Construction v Wu Yi Development HCA1957/2005

申請駁回
法庭因申請嚴重延誤且目的不當,拒絕傳召證人。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Poon J25/1/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 v WU YI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及 WU YI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Poon J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Wu Yi方(第一及第二被告)申請傳召一名核數師Mr Chua Kim Kai作證,但該申請在審訊開始前並未提出。法官Poon J在2010年1月26日拒絕了Wu Yi方的傳召證人申請,並於2010年1月29日發布了判決理由。Wu Yi方聲稱Mr Chua是關鍵證人,但未能在案件管理會議或審前覆核中提及傳召他的意圖,導致申請嚴重延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Wu Yi方在審訊期間才提出傳召證人Mr Chua Kim Kai的申請是否構成不合理延誤,以及法庭是否應基於此延誤而拒絕該申請。此外,法庭亦需考慮傳召該證人的主要目的似乎是為了質疑對方證人的可信性,這是否為傳召證人的正當理由。

判決理由

法官Poon J指出,當事人應在審訊前及早處理傳召證人事宜,並在案件管理會議上告知法庭及對方。任何與傳票相關的申請應在審前覆核前處理完畢。本案中,Wu Yi方嚴重延誤提出傳召核數師Mr Chua的申請,且未能提供充分理由解釋延誤。法庭強調,在審訊過程中提出的遲延申請,除非有充分且強烈的理由,否則應被駁回。此外,法庭認為傳召Mr Chua的主要目的似乎是質疑對方證人的可信性,這並非傳召證人的正當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Li Man York Evelyn v Li Wat Tat Walton [1997] 3 HKC 532,確立了當事人有權傳召證人協助其呈遞案件的一般原則。此外,法庭亦參考了《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第38號命令第2A(10)條,關於未能提交證人陳述書的後果,以及 Phipson on Evidence (16th edn) 關於傳票的發出及撤銷理由,以及質疑證人可信性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了Wu Yi方傳召Mr Chua Kim Kai作證的申請。法庭裁定該申請因嚴重且不可原諒的延誤而應被駁回,並且傳召該證人的主要目的似乎是為了質疑對方證人的可信性,這是不被允許的。

判決啟示

本判決強調了在香港法律訴訟中,當事人必須及早且勤勉地處理傳召證人事宜,並在案件管理會議和審前覆核階段完成所有相關申請。在審訊過程中提出的遲延申請,將面臨嚴格審查,除非有極其充分的理由,否則很可能被駁回。此外,傳召證人以純粹質疑對方證人可信性的做法,通常不被允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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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我想傳召證人,應該什麼時候提出申請?
A.

根據本案判決,當事人應在審訊前及早處理傳召證人事宜,並在案件管理會議上告知法庭及對方,所有相關申請應在審前覆核前處理完畢。

Q.在審訊期間才提出傳召證人申請會怎樣?
A.

本案裁定,在審訊過程中提出的遲延申請,除非有充分且強烈的理由,否則很可能因延誤而被駁回。申請人必須提供充分理由解釋延誤。

Q.我可以傳召證人來質疑對方證人的可信性嗎?
A.

本案法庭指出,傳召證人以純粹質疑對方證人可信性為主要目的,是不被允許的。這並非傳召證人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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