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受害人如何申請強制令?同居關係受保障嗎?
配偶、前配偶及符合條例定義的同居關係一方,可向區域法院申請家庭暴力強制令;法院會按騷擾或虐待行為、關係及證據決定是否及如何發出命令。
如申請人是配偶、前配偶,或屬《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涵蓋的同居關係一方,可向區域法院申請家庭暴力強制令。根據條例第3條,法院如信納答辯人曾騷擾或虐待申請人,或指明未成年人,並符合條例的其他要求,可發出強制令。命令可包括禁止騷擾,以及在適用情況下禁止答辯人進入或留在申請人的住所。
申請強制令要做甚麼?
申請人應向區域法院提出申請,說明:
- 申請人與答辯人的關係,以及是否屬條例涵蓋的配偶、前配偶或同居關係;
- 涉及哪些騷擾或虐待行為、何時發生及是否持續;
- 是否涉及指明未成年人;以及
- 希望法院施加的保護措施,例如禁止騷擾、禁止進入住所或禁止留在住所內。
法院會按申請及證據決定是否發出命令,以及命令的範圍和期限。申請人可整理訊息、通話紀錄、照片、醫療紀錄、報案資料及證人資料,以協助法院了解事件。強制令屬民事保護命令,不等同刑事定罪;如命令遭違反,可能產生另外的法律後果。
申請人亦應參閱條例第6條及第7條,因為法院可作出的命令及相關申請要求,須按條例的具體規定處理。
同居關係是否受保障?
是,但不是任何曾經同住的人都必然符合資格。條例的保障範圍包括符合法定概念的同居關係,因此未婚同居伴侶並不會僅因沒有結婚而被排除。法院仍須按雙方關係的性質、同居事實、是否屬條例所涵蓋的關係,以及所指稱的騷擾或虐待證據作出判斷。
因此,申請人不應只以「我們曾經同住」作為全部依據,而應交代同居的性質及期間、雙方的生活安排、分開後的情況,以及答辯人的具體行為。如有人身安全風險,應在尋求法律意見的同時,按需要聯絡警方或其他支援服務。
常見問題
一定要先提出刑事檢控嗎?
一般而言,申請家庭暴力強制令不以先有刑事定罪為必要條件。這是民事保護程序;法院會按條例要求及現有證據,決定是否需要發出命令。
強制令只可禁止接觸嗎?
不只如此。命令可按個案包括禁止騷擾,以及禁止答辯人進入或留在申請人的住所等限制。實際內容由法院根據申請、風險及證據決定。
同居伴侶應向哪一法院申請?
條例第3條所指的申請向區域法院提出。同居人士是否屬合資格申請人,則須再按條例對同居關係的規定及個案事實確認。
以上為一般法律資料,並非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如有人身安全風險或準備申請強制令,應盡快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