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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管養權如何決定?法庭考慮因素

離婚後,法庭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並評估子女意願、父母照顧能力及社會福利署報告等重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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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法庭不會單純因父親或母親的身分而決定子女由誰照顧;首要考慮是子女的福利和最佳利益。法庭會按個案評估子女的年齡、理解能力、意願及需要,現有照顧安排的穩定性、父母照顧和合作的能力,以及居住、上學、醫療和與另一方相處等具體安排。法庭可作出單獨或共同管養、日常照顧及探視等命令。

法律框架

根據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條,法庭可在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時、之前或之後,就未滿18歲的家庭子女作出管養及教育命令。楊 對 姚 FCMC13440/2018說明了這項法定權力。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確立,涉及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時,子女福利應是法庭的首要考慮。法庭亦須在切實可行時,考慮子女的意願(按其年齡及理解能力評估),以及所有與案件有關的重要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署長提交的報告。

法庭會考慮甚麼因素?

在 朱 對 易 FCMC12673/2019 一案中,法庭以三名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並考慮子女意願、年齡、理解力、相關資料及社會福利署報告。實際上,法庭通常會評估:

  • 子女目前由誰照顧,以及現行安排是否穩定和符合其需要;
  • 父母各自的照顧能力、生活及居住安排;
  • 父母能否溝通、合作及共同履行父母責任;
  • 子女的教育、醫療、情緒及日常生活需要;
  • 子女與父母及其他重要照顧者的關係;以及
  • 是否有任何資料顯示某種管養、照顧或接觸安排不符合子女福利,包括安全方面的疑慮。

該案提到現時司法取向較傾向在適當情況下維持雙方父母參與子女教養,並可能作出共同管養安排。然而,共同管養並非自動結果;如父母之間缺乏合作、衝突嚴重,或安排不符合子女福利,法庭仍可作出單獨管養或其他合適命令。

父母應準備甚麼資料?

父母應以具體、可執行的方式說明子女的居住、上學、醫療、日常作息、假期安排及與另一方相處的時間。法庭會比較各方提出的安排是否穩定、實際及符合子女需要,而不會只按父母的性別或誰提出離婚來決定。

父母亦應避免把夫妻之間的爭議轉化為子女的管養爭議,並在安全及子女福利容許的範圍內,支持子女與另一方維持適當關係。

常見問題

子女是否可以自己選擇跟誰?

子女意願是重要考慮因素之一,但不是自動決定結果。法庭會按子女的年齡、理解能力及個案情況,評估其意願是否成熟、自願及可靠。

法庭是否一定判共同管養?

不是。共同管養只會在符合子女福利及實際可行的情況下作出。如父母無法合作,或共同管養會損害子女利益,法庭可作出單獨管養、接觸或其他適當命令。

以上是一般法律資料,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涉及管養權、探視或子女安全問題,應就具體情況諮詢合資格的律師。

引用的判例與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