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YIP YUN FAI
DCCC958/2012區域法院(刑事)H H Judge S. D’Almada Remedios6/1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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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Ngo Van Nam 承認兩項控罪:於2012年3月與兩名同伴在屯門搶劫一名的士司機,以及於同年7月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三人夜間乘搭受害人的士到達目的地後,其中一人從後箍住司機並以刀指向其頸部,另有人要求交出錢財;被告留在後座並喝令司機不要移動。三人取走手錶、手機、銀戒指及1,400港元後逃去。被告其後向警方提供搶劫詳情,並無香港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 Wu Xin 就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四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管有偽造身分證及管有虛假文件罪認罪,並被定罪;另一本應處理贓物罪則暫存檔案,除非法庭或上訴法庭准許,不予繼續。被告利用以他人名義申請或偽造的信用卡,在珠寶店及超級市場購物,三宗交易成功,取得價值約46,058.50港元的貨物。其後,他又在不同場合嘗試使用另一張信用卡,交易均不成功。被捕時,警方在其身上搜出偽造香港身分證、數張偽造信用卡及多張其他信用卡。被告稱因財政困難而受 Ming Chai 利用,並曾協助將信用卡帶回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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