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芝漢
HCCC68/2009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敏琦29/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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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分別參與兩項串謀詐騙。第一及第二被告涉及第一項控罪;第一及第三被告涉及第二項控罪。各人串謀虛稱非在香港製造的貨品為香港製造,向有關機構提交虛假資料,以不法取得產地來源證。第一被告經營多間公司,為重要參與者;第二被告為其妻子,在公司處理文書及會計工作;第三被告則為工廠東主,虛稱自己為貨品製造商並收取報酬。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三名被告分別承認涉及未滿16歲兒童猥褻行為及與未滿21歲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的罪行。男童透過互聯網認識三人,案發時約13至14歲,曾在公廁、遊樂場、海濱、住所及酒店房間與被告進行口交及肛交。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當時分別為23、24及21歲,彼此互不認識,案發前沒有刑事紀錄。三人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曾與男童肛交,並以認罪、悔意、個人背景及沒有暴力或金錢交易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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