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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59/2018
[2019] HKDC 142
B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C C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18 年第 459 號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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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E
訴
F
柯日金(第一被告人) F
馮耀菊(第二被告人)
G
丁錦平(第三被告人)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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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I 日期: 2019 年 1 月 3 日上午 11 時 22 分 I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競匡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J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唐楚彥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楚彥先生,代 J
表第一被告人
K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家駒律師行律師徐家駒先生,代表第 K
二被告人
L 陳偉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氏律師行延聘,代表 L
第三被告人
M 控罪: [1] 至 [5] 欺詐罪(Fraud) M
[6] 至 [8]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
N 留在香港(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N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O Hong Kong) O
P ---------------- P
判刑理由書
Q Q
----------------
R R
1. 三名被告共同被控以三項欺詐罪。此外,第二及第三被告再共同被
S 控以另一項欺詐罪。而第一及第二被告亦共同被控以另一項欺詐罪。全部 S
T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6A 條。而第一至第三被告各 T
被控以多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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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犯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8(1)(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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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3.1.2019/PWY 1 DCCC 459/2018/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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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 第一、第二、第三被告於 2018 年 1 月 13 日在葵涌一單位內被拘 B
捕。警員在第一被告身上搜出現金港幣 4,800 餘元、人民幣 900 餘元、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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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48 元、馬來西亞令吉 4 元。第二被告身上搜獲現金共港幣 1,600 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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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民幣 300 餘元。第三被告身上獲搜獲現金共港幣 6,000 餘元和人民
E 幣 14.5 元。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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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名被告分別涉及四至五項欺詐罪,手法類同,均是在街頭行騙,
G G
各人扮演不同角色,藉詞認識神醫,可治癒受害人或親人,或說他們或家
H 人將遇惡運,要求受害人拿取貴重財物,作法期間換走財物,受害人隨後 H
才發現受騙等等。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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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控罪(第二及第三被告)
K K
4. 2017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8 時,黃女士(65 歲)在上水佛教陳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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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附近做早操,一名女子(通緝人士 1)(即第二被告)走近,與她攀
M M
談,另一在途人士自稱丈夫精神錯亂,問受害人是否認識一位高師傅可醫
N 治她的丈夫,其後另一名女子(通緝人士 2)走近,聲稱認識高師傅,他 N
O
們指受害人氣色及健康不佳,最近似乎運氣差,邀請受害人與第二被告一 O
同去見高師傅。
P P
Q 5. 不久,他們一夥人遇到另一名女子,對方自稱是高師傅的孫女 (通 Q
R
緝人士 3),她指示受害人把貴重財物連米用紅紙包好,以進行儀式。受 R
害人回家,拿取貴重財物,按指示包好,全部放進一個綠色環保袋,包括
S S
兩隻戒指、一條手鍊、兩隻手鐲、一條頸鍊、一條金條連吊墜及現金港幣
T T
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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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該通緝人士 3 向受害人表示高師傅沒空,可改由她翌日進行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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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3.1.2019/PWY 2 DCCC 459/2018/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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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指受害人周身黑氣,以致健康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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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7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8 時左右,受害人與他們再會面,叫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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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再交出港幣 75,000 元,以表誠心,受害人於是由通緝人士 2 陪同從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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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銀行賬戶提取現金港幣 75,000 元,放進貴重物品的包裹。
E E
8. 當日上午 10 時左右,受害人再與他們會面,在受害人身上進行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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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然後拿取一個紅色膠袋,內有兩瓶水,受害人按指示包膠袋放進紅色
G G
膠袋。過了一會兒,紅色膠袋內整袋物品交還她,據稱袋內的全部物品是
H 原封不動,受害人獲吩咐回家 49 天後才可打開。 H
I I
9. 同日稍後,受害人懷疑整件事是騙局,於是下午 3 時許打開該袋物
J J
品,發現貴重財物全部不見了,袋內只有幾瓶水及其他飲料,她相信通緝
K 人士 3 趁她沒有為意換走她的貴重財物,案件報警處理。受害人損失總額 K
為港幣 99,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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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10. 閉路電視拍攝到 3 名女子及一名男子於 2017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8
N 時許,在佛教陳式宏學校,即第二被告首次接觸受害人的地點附近聚集在 N
O
一起。 O
P P
11. 受害人在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第二被告就是通緝人士 1。
Q Q
12. 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下承認,
R R
S S
i. 她來港後認識第三被告及另一名女士名叫「鳳姐」。她們利
T 用蘆薈花設計欺騙長者。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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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17 年 12 月 26 日上午,她們 3 人與另一名男子「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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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3.1.2019/PWY 3 DCCC 459/2018/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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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上水。第二被告在公共屋邨附近向一名老婦搭訕,問她
B 有沒有蘆薈花,聲稱蘆薈花有療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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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當老婦表示有興趣,第三被告及鳳姐便同時走近老婦,聲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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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叫高師傅的人有很多。鳳姐聲稱受害人及第二被告「屋
E 企有事」,叫她們二人把現金及貴重物品帶來進行儀式。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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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老婦回來時帶同現金及金器,但鳳姐著她翌日再來。
G G
H v. 翌日,該名老婦與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鳳姐會面。鳳姐聲 H
稱是神醫的孫女,同意為老婦進行儀式。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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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鳳姐進行儀式期間,第三被告分散老婦注意力,讓鳳姐把貴
K 重物品換成兩瓶水。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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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當時阿金負責把風,提防警察出現。
M M
N viii. 事後全部人乘坐的士離開現場。第二被告、第三被告、鳳姐 N
及阿金瓜分所得金錢。第二被告本人分得港幣約一萬元。
O O
P P
ix. 警方向第二被告展示相關閉路電視片段,第二被告承認是片
Q 段的其中一名女子。 Q
R R
x. 所謂高師傅是他們捏造的。
S S
T 13. 關於上述事件,第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與第二被告相識數年,自 T
2017 年起認識第一被告。2017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8 時左右,第三被告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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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另一名身分不詳女子前往上水,共同行事。關於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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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3.1.2019/PWY 4 DCCC 459/2018/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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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高師傅作出虛假聲稱,各自扮演不同角色。第三被告是接近涉案老
B 婦,聲稱認識高師傅,事後一同瓜分所得金錢,第三被告分得港幣 4,000 B
元。警方向她展示相關閉路電視片段,第三被告認出自己及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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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罪(第一至第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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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18 年 1 月 5 日上午 8 時許,受害人林女士(55 歲)行去觀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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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近廟宇停車場,與一名女子(通緝人士 4)上前搭訕,通緝人士 4 問
G G
受害人是否認識翠屏邨一位專治奇難雜症名醫,受害人答稱不認識。其後
H 另一女子(通緝人士 5)出現,聲稱認識。通緝人士 5 主動帶同通緝人士 H
4 及受害人去見名醫。然而,據稱名醫已隱世,只會為舊病人或其家屬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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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因此受害人需扮作是通緝人士 5 的姊姊。由於通緝人士 4 不斷請求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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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陪同,而受害人亦想知道名醫能否治好智障兒子,於是同意前往。
K K
15. 為扮作通緝人士 5 的姊姊,受害人在要求下透露多些個人資料,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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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了姓名及育有一子一女。
M M
N 16. 受害人、通緝人士 4 及 5 其後到翠屏邨尋訪名醫,第 3 名女子(通 N
O
緝人士 6)(第二被告)出現,聲稱是名醫孫女。第二被告表示名醫知道 O
她們謊稱姊姊,又聲稱名醫上香,看見有鬼跟隨她回家。受害人本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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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但她的女兒 3 天內會有血光之災。
Q Q
R
17. 第二被告聲稱名醫可驅鬼。經她探問,受害人透露家中及銀行分別 R
存有多少錢及金器。受害人獲吩咐把所有貴重財物帶來祈福,她從家中拿
S S
出現金港幣 30,000 及人民幣 140,000、兩條頸鍊、一條手鍊、一隻手鐲、
T T
一門玉吊墜及一對耳環,並把該等財物放進環保袋中。通緝人士 5 陪同她
U 再從中國銀行賬戶提取現金港幣 70,000 元。第二被告指示受害人不得將 U
祈福一事告知任何人,否則不會靈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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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3.1.2019/PWY 5 DCCC 459/2018/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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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8. 受害人攜同所有貴重物品,再與他們在附近公園會合,第二被告表 B
示會代名醫進行祈福儀式,指示受害人把環保袋放在石櫈上,然後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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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上眼睛一分鐘後,她按吩咐張開眼鏡取回財物。她取回環保袋時不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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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有別,並獲吩咐 49 天後才可打開環保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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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完成祈福儀式後,受害人更被問到有沒有錢買餸,她表示沒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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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人士 5 及第二被告一再堅持下,她收下通緝人士 5 的現金港幣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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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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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同日稍後上午 11 時許,受害人懷疑受騙,於是檢查環保袋,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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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全部不見,換成飲料及石頭,報警處理。她損失總額為港幣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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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民幣 140,000 元,以及總值港幣 41,750 元的貴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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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她在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第二被告就是自稱是名醫孫女的人(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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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 6)。
M M
N 22. 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時,兩名女子在停車場走近受害人,3 人交談 N
有兩分鐘,然後一同行去另一方向。約個半小時後,閉路電視又拍攝到一
O O
名貌似第一被告的男子在同一停車場扶手電梯上行走,形跡鬼崇。
P P
Q 23. 關於上述事件,第一被告於警誡下承認自己是相關閉路電 視片段中 Q
扶手電梯上的男子。第一被告承認自己綽號阿金,與 3 名女子乘坐巴士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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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案發地點,該 3 名女子負責找目標受害人,第一被告不懂行騙,所以負
S S
責把風,尾隨 3 名女子,相距約 60 至 100 米。該 3 名女子起初在中國內
T 地跟他接觸,叫他來港行騙。第三被告在錄影會面提及他們各自角色,第 T
U 一被告不同意有關說法,他們一夥人中第一被告收到的得益最少。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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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3.1.2019/PWY 6 DCCC 459/2018/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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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跟隨第一被告、第三被告、一名女子阿鳳
B 到案發地點,在該處扮演不同角色,欺騙一名女受害人。第二被告承認扮 B
作名醫孫女,指受害人被鬼纏身,使對方感到惶恐,她指示受害人帶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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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貴重財物到公園進行祈福,並在虛假儀式期間把受害人環保袋換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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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石頭及飲料。第二被告因這事件賺取港幣約 8,000 至 9,000 元。她亦承
E 認在虛假儀式後給予受害人港幣 2,000 元。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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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三被告警誡下承認,與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阿鳳前往該地點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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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長者。第三被告不懂行騙,但第一被告叫她只需從旁觀看。在每一階
H 段,第三被告只是望著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阿鳳跟受害人交談。第三被 H
I
告沒有收到任何得益。 I
J J
第三項控罪(第一及第二被告)
K K
26. 2018 年 1 月 8 日上午 11 時許,受害人吳女士(66 歲)回家,途經
L L
恆安邨恆月樓,在該處兩名女子走近她,問她是否認識一名退休神醫,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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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名女子聲稱想找該位神醫,為丈夫治病。眾人討論期間,第 3 名女子
N 出現,被認出是神醫孫女,第 3 名女子與受害人交談,說中受害人家庭情 N
O 況 。 第 3 名 女 子 又 指,她早前碰到菲律賓女子亡魂,亡魂尾隨她和其幼 O
子,因此她的幼子 3 日內會有生命危險。第 3 名女子繼而表示,可以為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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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 名兒子祈福,並指示她把家中所有現金、貴重財物帶來進行儀式。
Q Q
R 27. 受害人回家拿取現金及貴重物品,其中一名女子陪同受害人,但留 R
在她住所外。受害人從家中拿出兩隻戒指、一條頸鍊、一條手鐲,總值
S S
20,000 元,及現金港幣 8,000 元。其後受害人再於滙豐銀行自動櫃員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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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現金港幣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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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同日稍後,受害人再與上述 3 名女子會合,第三名女子指示她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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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3.1.2019/PWY 7 DCCC 459/2018/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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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物品放在環保袋,袋內當時載有兩瓶經過祈福的茶。該環保袋其後轉交
B 受害人,並指示她保管該環保袋 49 天後才可打開。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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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同日稍後 2 時許,受害人懷疑受騙,於是打開環保袋,發現全部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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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財物已被換成飲料,案件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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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受害人在認人手續中,認出第二被告就是自稱神醫孫女的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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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於頌安邨商場滙豐銀行自動櫃員機提取現金,在該商場的閉路電視已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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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到容貌似第一被告的男子尾隨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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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騙局中負責把風,他有份參與事後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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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叫「鐘哥」的男子收取港幣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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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2. 第二被告承認,與第一及第三被告、女子阿鳳,前往該地點,先與 K
受害人接觸阿鳳,扮作神醫孫女,捏造案中神醫,訛稱對方能力高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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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叫受害人拿出現金、貴重財物,進行祈福,期間把受害人貴重物品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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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幾瓶水。第二被告因這事件收到港幣約 4,000 元。
N N
第四項控罪(第一至第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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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018 年 1 月 9 日上午 9 時許,受害人林女士(69 歲)前往教會,
Q 途經屯門海珠路附近遊樂場。一名女子走近她,問她是否知道一名姓高的 Q
中醫師的地址,指該位醫師能醫百病,數分鐘另一名女子出現表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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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34. 該兩名女子談論高醫師醫術,受害人感到好奇,被帶往附近翠寧花
T 園,第 3 名女子該處出現,聲稱是高醫師的孫女,受害人表示有興趣見高 T
醫師,第 3 名女子便聲稱醫師有很靈驗的十字架,然後便離開說要請示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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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數分鐘後,該名女子回來,指受害人在 2016 年踩到一名菲律賓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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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魂,此後亡魂一直尾隨她,招來惡運,若不驅走亡魂,受害人兒子 3 年
B 內便會死亡。受害人感到擔憂,同意把全部錢拿來進行祈福。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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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她回家拿出一條手鍊、兩對耳環、4 隻戒指、4 條頸鍊,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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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元 及 現 金 港 幣 70,000 元 。 其 中 一 名 女 子 陪 同 她 在 住 宅 大 廈 外 等
E 候,而該名女子叫受害人從銀行賬戶提取多些金錢,因此受害人再從中國 E
銀行提取港幣 120,000,並從滙豐銀行提取港幣兩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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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二人其後返回翠寧花園。孫女指示她把全部貴重財物放進環保袋,
H 受害人接著與她、其他人聊天,沒有看緊。數分鐘後,孫女給環保袋打結 H
交還她,她獲吩咐勿告知任何人,也勿打開環保袋,受害人隨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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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受害人至當日下午 2 時許,回想事件,懷疑受騙,檢查發現環保袋
K 內貴重財物被換成飲料、餅乾,案件報警處理。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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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受害人於屯門巿廣場提取現金,該商場閉路電視拍攝到一名貌似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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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的女子,與受害人一同去滙豐銀行,然後 與受害人一同離開,一名
N 貌似第一被告男子尾隨。當受害人在銀行內,該男子走向該女子,看似手 N
O
指不同方向,給予指示。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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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第一被告在警誡下同意,相關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男子與他容貌相
Q 似,他承認在屯門祈福騙案中負責把風,第一被告有份參與,事後從 鐘哥 Q
R
收取 4,000 元。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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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她的角色是在受害人面前聲稱認識高醫
T 師,第三被告聲稱受害人家人將會遭逢不幸,然後第二被告便陪同受害人 T
U 回家及銀行提取現金。第二被告從事件中收取港幣 30,000 元,已寄回內 U
地還債。她證實自己是閉路電視中與受害人並肩而行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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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41. 第三被告警誡下承認,她扮作高醫師的孫女,誘使受害人帶來貴重 B
物品作祈福。儀式期間,第三被告把受害人貴重財物換成其他東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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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第三被告因案中角色收到港幣 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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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第五項控罪(第一至第三被告)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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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018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 時許,受害人蔡女士(65 歲)行經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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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花園 15 座,一名女子上前搭訕,聲稱丈夫患病,想找神醫,受害人
H 答不認識,另一名女子出現,聲稱認識該名神醫,第二名女子又聲稱母親 H
中風 5 年,經神醫診治得以痊癒。受害人因兒子患有濕疹,出於好奇,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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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兩名女子尋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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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43. 不久,他們遇見第 3 名女子,對方聲稱是該位神醫的孫女。討論期 K
間,受害人透露兒子患有濕疹,孫女表示神醫很忙,但孫女看見受害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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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纏身數十年,兒子可能有事,受害人感到害怕,問對方怎辦,孫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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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大量現金及黃金為她祈福。
N N
44. 受害人回家拿出 5 顆金粒、4 條手鍊、一些耳環及一些戒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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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陪同她,但在住宅的大廈外等候。該名女子陪同受害人從銀行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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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提取多些金錢,因此受害人再從中國銀行提取港幣 100,000 元,並從滙
Q 豐銀行提取港幣 300,000 元。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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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當日下午 12 時許,受害人再與該 3 名身分不詳女子會合,孫女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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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受害人情況嚴重,先行為她祈福,孫女指示她把貴重財物全部放進環保
T 袋。其後該膠環保袋交還予她,她獲吩咐一個月後才可打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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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受害人回家後,打算把袋內的現金重新存入銀行,但打開時已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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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袋內貴重財物全部換成飲料及麵粉。案件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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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受害人認出第二被告就是聲稱認識神醫和聲稱母親中風後由神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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癒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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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48. 受害人從馬鞍山廣場提取現金,商場閉路電視拍攝到一名貌似第二 E
被告的女子,與受害人一同去中國銀行,然後與她一同離開,一名貌似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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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男子尾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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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49. 第一被告警誡下承認在馬鞍山祈福騙局中負責把風,前一天與第二 H
被告、第三被告及阿鳳商議如何以祈福儀式欺騙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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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關於上述事件,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承認參與馬鞍山騙局,角色是
K 在受害人面前聲稱認識高醫師,第二被告陪同受害人回家去銀行提取現 K
金,第二被告因這事收到現金港幣 7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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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第三被告承認是第一個接觸受害人,問對方是否認識高醫師。祈福
N 儀式期間,受害人的貴重財物換成其他物品。事後,第三被告因案中角 N
色,從第一被告收到數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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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至第八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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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一被告警誡下表示,他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為了非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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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香港,第一被告支付人民幣 7,000 元。2017 年 12 月 25 日在深圳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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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浮山上岸。
T T
53. 第二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丈夫在內地患肺癌,來港「搵快錢」。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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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於 2015 年 12 月 25 日與第三被告非法進入香港,而她向船家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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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幣約 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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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第三被告警誡下表示,第一被告安排她進入香港。2017 年 12 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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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與第二被告乘坐快艇,在香港一個名稱不詳的碼頭上岸。第三被告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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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來港支付 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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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出入境紀錄檢查顯示,第一及第二被告於 2017 年 10 月 11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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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 月 11 日期間並無出入境紀錄。第三被告於 201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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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港,其後再無出入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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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於 2018 年 1 月 13 日被拘捕時在香港非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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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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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57. 第一至第三被告在港均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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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一被告現年 53 歲,在內地做過磚廠工人及汽車零件售貨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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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肺炎,需長期服藥。其求情信表明因賭博欠下巨債,才干犯此案,他
N 對受害人衷心致歉。唐律師就控方申請的加刑並無異議,只是指出因近年 N
案件已減少,加刑不應多於 30%。唐大律師進一步指出,第一被告不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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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只是把風,他已盡早認識,望予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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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59. 第二被告現年 47 歲,其丈夫患有肺癌。徐律師求情指出,醫療花 Q
費巨大,被告才鋌而走險。其求情信表明,在羈押期間深刻反省,更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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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疚和不安,非常後悔。就加刑方面,徐律師指控方的數據顯示,近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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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騙案已大幅減少,因此反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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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三被告現年 43 歲。陳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三被告對干犯本案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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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羞恥。其求情信表明,對各受害人誠懇致歉,她自與丈夫分居及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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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自供養 3 名孩子,經濟壓力沉重,其母親腰椎手術更失敗,需由她來照
B 顧,望可早日出獄照顧家人。同樣地,陳大律師亦進一步指出,相關案件 B
近年減少,因此反對加刑。最後,第三被告為表對受害人致謙,家人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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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00 萬元,已存入法庭,予以賠償與相關控罪的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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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61. 欺 詐 罪 是 非 常 嚴 重 罪 行 。 就 街 頭 騙 案 而 言 , 上 訴 庭 在 HKSAR v E
Tam Meiyuan CACC 360/2008 一案作出指引,將街頭騙案等罪行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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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為 3 年至 3½ 年監禁,然後加刑 50% 至 4½ 年或以上。而就多於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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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時法庭可採取分期執行形式,每罪多加 6 個月或以上。在該案,其中
H 兩名被告就 3 宗街頭騙案認罪後,被判總刑期 4½ 年監禁。該 3 宗案件一 H
I
宗涉案約 18 萬元,一宗約 2 萬元,另一宗受害人沒有金錢損失。其後上 I
訴庭以 3 年刑期起點,因認罪而扣減 1/3,再增加 50%,所以每宗罪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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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3 年。根據整體量刑原則,其餘兩項控罪其中 9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因
K K
此總刑期為 4 年 6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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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在本案中,5 宗涉及的騙案財物損失共逾近 100 萬元,受害人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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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年長的女士,因保護自己或兒女深切,被告一干人等利用受害人對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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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愛心,藉詞欺騙他們,各人分擔不同角色,非常有預謀及計劃地行
O 事,更陪同受害人往銀行提取更多金錢,案情非常嚴重。本席認為適當 O
地,各項欺詐罪均以 3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各被告擔當不同角色,但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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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事,刑責相同,認罪後各罪行減為 2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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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63. 此外,控方按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R
( 2) ( c) 、 ( d)條申請加刑,指出此等罪行普遍,更直接或間接地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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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社區受損等等。控方呈上商業罪行調查科杜高級督察於 2018 年 5 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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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就此類行騙案件涉及的數目及所涉金額的證人供詞。誠然,若與
U 2006 至 2008 年間每年逾 200 多宗行騙案,當中涉及祈福案近 100 多宗相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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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3.1.2019/PWY 13 DCCC 459/2018/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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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2015 至 2017 年度總行騙案約 20 - 90 宗,當中祈福案為 8 - 57 宗,近
B 年此類案件在相比下確為減少。但 2017 年至 2018 年 4 月間的數字卻是比 B
過往 2017 年前有上升的趨勢,所涉及的金額更大為增加至損失近 逾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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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本席認為,此類祈福案件確實是普遍,且對社會造成很大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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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刑申請應予接納。但相比 2006 至 2008 年間,其普遍加刑均為 50% 相
E 比 , 本 席 認 為 現 在 的 情 況 與 當 年 比 較 下 確 有 所 緩和,加刑方面定為 25%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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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為合適。因此,每項控罪應判予 28 個月,加刑 25%,即每項欺詐罪為 F
35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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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64. 而第三被告更主動地存入 10 萬元作賠償,盡顯其悔意,因此經考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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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後,其涉及的各項欺詐罪定為每項 30 個月監禁較為合適。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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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至於第六至八項非法逗留罪的判刑,在多宗案件中,包括 HKSAR
K v Lam Fung HCMA 553/2002 已指出,認罪後應判予 15 個月監禁,且應與 K
L 其他判刑分期執行。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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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但無論如何,最後就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第一被告涉及共四項欺
N 詐罪及一項非法逗留罪,每項欺詐罪判予 35 個月監禁,而每項欺詐罪則 N
O 多加 6 個月分期,非法逗留罪則分期只 7 個月。因此,五項控罪總判刑為 O
35、加 6、加 6、加 6、再加 7,即總共為 5 年監禁。因此,第一被告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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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總判刑為 5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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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67. 第二被告涉及五項欺詐罪及一項非法逗留罪,同樣地每項欺詐罪再 R
多加 6 個月及非法逗留罪再多加 7 個月。因此,總判刑為 35、加 6、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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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 6、加 6、再加 7,六項控罪總判刑為 5½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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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68. 最後,第三被告涉及四項欺詐罪及一項非法逗留罪,每項欺詐罪判 U
以 30 個月,各項欺詐罪再多加 6 個月,非法逗留罪再多加 7 個月。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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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3.1.2019/PWY 14 DCCC 459/2018/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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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總判刑為 30、加 6、加 6、加 6、再加 7,總共為 4 年 7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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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此外,控辯雙方就第三被告作出 100,000 元的賠償,同意按涉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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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的四項控罪相關受害人的損失金額按比例分配作賠償。因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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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如下:
E PW1 黃女士:8,735 元; E
PW2 林女士:27,28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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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林女士:20,03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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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 蔡女士:43,940 元;
H 總共賠償金額為 100,000 元,可從已存放於法庭的金額中扣除。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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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姚勳智 J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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