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12/2017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D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7 年第 112 號 E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H
許計浩(第一被告人)
I I
徐淑蘭(第二被告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L L
日期: 2017 年 6 月 21 日上午 9 時 42 分
M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立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嘉慧律師行律師陳嘉慧小姐,代 N
表第一被告人
O O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恩純、葉健民律師行律師姚定邦
P P
先生,代表第二被告人
Q 控罪: [1] 串謀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Conspiracy Q
to deal with goods to which the Dutiable Commodities
R R
Ordinance applies)
S S
[2] 至 [3] 違反逗留條件(Breach of condition of stay)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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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
C 判刑理由書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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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控罪 E
F F
1. 第一被告人(D1)及第二被告人(D2)承認控罪一,串
G G
謀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涉及的貨品是未完稅香煙。
H H
2. D1 也承認控罪二,違反逗留條件罪。
I I
J 3. D2 亦承認控罪三,違反逗留條件罪。 J
K K
案情
L L
M 4. 海關人員調查屯門及天水圍區的販賣私煙活動,有以下發 M
現。
N N
O O
5. 2015 年 12 月 17 日,海關截查一名婦人 X,在她身上找
P 到 4,800 支未完稅香煙。海關人員再監察該婦人,見她和 X 同到屯門 P
井財街的南光樓 4 樓一個單位,D1 留在該單位過夜。
Q Q
R R
6. 2016 年 4 月 7 日至 2016 年 8 月 22 日,海關人員對有關
S 販運未完稅香煙人士繼續監察,發現有時是 D2,有時為另一不知名 S
婦人 Y,在屯門桃勵路 149 號一單位(下稱「貨倉」)進行非法活動,
T T
她們會把一些紙箱或袋子交給 D1 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海關人員
U U
V V
-3-
A A
B B
跟蹤 D1,見他把紙箱及袋子交予別人。海關人員稍後截查那些接收
C 紙箱及袋子的人,發覺內裡載著的貨物都是未完稅香煙。 C
D D
7. 海關人員發現 D1 在 2016 年 4 月 7 日曾運送 3,400 支未完
E E
稅香煙;4 月 12 日曾運送 1,400 支未完稅香煙;5 月 23 日曾運送 1,200
F 支未完稅香煙;與及在 7 月 20 日曾運送 1,400 支未完稅香煙。 F
G G
8. 在該段監察期間,海關人員亦見 D2 或婦人 Y 把一些紙箱
H H
及袋子交予兩名客貨車司機,那些司機把車子駛到各處轉交貨物,那
I 些貨物後來發覺也是未完稅香煙。 I
J J
9. 上述第 6 至 8 段查獲的未完稅香煙共有 65,400 支。
K K
10. 2016 年 4 月 7 日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期間,監察人員亦
L L
見到 D1 曾經三次透過櫃員機存款至 D3 的一個中國銀行戶口。
M M
N 11. 2016 年 8 月 29 日,海關人員見 D2 乘坐的士把貨物交予 N
D1,D1 稍後被海關人員捉著,他收到的那些貨物為 3,600 支未完稅
O O
香煙。
P P
Q 12. D2 繼續乘坐的士往別處,稍後亦被海關人員拘捕,她承 Q
認受人僱用去運送未完稅香煙。
R R
S S
13. D2 被捕後被帶回上文第 6 段所說的貨倉,那處有兩個房
T 間,內有未完稅香煙合共 777,560 支、一些記事冊和文件,D2 說那些 T
香煙屬於她的僱主,用來賣給客人。連同當天海關人員在 D1 身上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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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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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 3,600 支未完稅香煙、2016 年 8 月 29 日被查獲的未完稅香煙合
C 共有 781,160 支。 C
D D
14. 監察人員也曾在 2016 年 7 月 11 日見 D3 和 D4 到過上文
E E
所說的貨倉,D3 亦有兩次獨自到該貨倉去。
F F
15. D3 和 D4 也被海關人員拘捕,當時 D4 身上有一些文件記
G G
載未完稅香煙買賣的資料,D3 則有貨倉的租單及一些銀行卡、存摺
H H
和鎖匙。
I I
16. 海關人員亦到上文第 5 段所說的南光樓去作搜查,找到的
J J
東西包括記事冊、文件和銀行單據,D1 說其中一張單據是他存了
K 9,600 元到僱主的戶口,那是售賣香煙所得。他亦說那些文件是僱主 K
L 給他的工作指示,寫著香煙牌子、數量和金額。D1 說 D2 交他香煙去 L
運送給客人。D1 說他自 2016 年 7 月已做這樣的派送香煙工作,他每
M M
次從國內來港獲准逗留七天,這樣工作每天獲得數百元酬勞,他和其
N N
他派送香煙者都住在南光樓的地址。
O O
17. D2 則承認她把未完稅香煙交給 D1 運送給客人,她說海
P P
關人員在貨倉找到的香煙屬於 D3,D3 僱她管理貨倉和做好紀錄。D2
Q Q
會把賣煙所得的金錢交予 D3 或存入 D3 的中國銀行戶口。D2 說 D4
R 亦是老闆,D4 和 D3 是一對夫婦。D2 說她自 2016 年 4 月已經替 D3 R
工作,以日薪計酬。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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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8. 海關人員在 2016 年 6 月也見過當 D3 從 D2 收賣煙所得的
C 金錢時,D4 同時在做記錄。 C
D D
19. 上文所說的 D3 的中國銀行戶口,在控罪一所指的期間有
E E
5,207,566 元收入,來自五百一十次現金存款及十三次轉賬存款。同一
F 期間,該戶口有六十七次現金提款,被提走 5,123,000 元,亦有一次 F
轉賬支款,數額為 95,400 元。
G G
H H
20. 海關人員計出本案每支未完稅香煙平均售價為 1.025 元。
I 控方指 D3 的中銀戶口內的五百二十多萬元是售賣未完稅香煙所得, I
涉及大約五百零八萬支未完稅香煙。
J J
K 21. 海關人員查得有關貨倉其中一個房間是 D2 在 2015 年 9 K
L 月起向業主租下,但由另一人簽署租約 ; 另一房間則由 D2 在 2016 年 L
8 月租下。
M M
N 22. D1 和 D2 都是中國公民,兩人每次都以訪客簽證來港。 N
O O
23. D1 在控罪一所指的期間(即 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
,
P P
一共來港十七次,其中十六次都逗留七天,最後一次是在 2016 年 8
Q 月 27 日來港。 Q
R R
24. 同一期間,D2 來港十五次,其中十四次留港七至二十六
S S
日不等,最後一次是在 2016 年 8 月 24 日來港。
T T
25. D1 在 2016 年 8 月 27 日來港,獲准逗留七天,但不得工
U U
V V
-6-
A A
B B
作,他在 2016 年 8 月 29 日因干犯控罪一而被拘捕。
C C
26. D2 在 2016 年 8 月 12 日來港,獲准逗留九十天,但不得
D D
工作,她在 2016 年 8 月 24 日暫離香港,再在同日入境,並於 8 月 29
E E
日因干犯控罪一而被拘捕。
F F
案底
G G
H 27. D1 和 D2 分別為 48 歲及 59 歲,都是中國公民。D1 在香 H
I
港沒有犯罪紀錄;D2 則在 2001 年和 2004 年都犯過違反逗留條件罪 I
行,和本案的控罪三相同,她在 2001 年被罰款 1,000 元,在 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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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被判監兩個月。
K K
L
求情
L
M M
D1
N N
28. D1 已婚,太太為家庭主婦,一對子女十多歲,正在求學,
O O
一家人住在國內。
P P
29. 律師指 D1 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他在國內當散工,月入只
Q Q
得數千元人民幣,因此生活拮据,D1 為賺多些錢,被人招攬來港犯
R R
案。律師說 D1 今次屬於初犯,被捕後和調查人員十分合作,坦白招
S 認,他在庭上亦第一時間認罪。 S
T T
30. 律師指 D1 在控罪一的串謀中只擔當「跑腿」角色,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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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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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遣去派送未完稅香煙,屬此非法活動中的最低層次角色。律師說海
C 關人員只見 D1 從 2016 年 4 月開始參與該項非法活動,因此,即使控 C
罪一的串謀活動整體而言維持差不多一年,涉及大約五百萬支未完稅
D D
香煙,D1 處理過的只是那些香煙的其中一部分,但數目未明。
E E
F 31. 律師說控罪一的串謀犯罪雖算有規模,但該項罪行的最高 F
刑罰僅為兩年監禁,本案未必是最差的情況,即使是,D1 只擔當低
G G
層次角色,法庭對他判刑應較案中的主腦人及其他擔當較重角色者為
H H
輕。律師引述 HCMA 727/2000,HKSAR 訴 Mok Chun Wing 案,當中
I Stock JA 說 “Section 46 of the ordinance provides for a maximum penalty I
of two years imprisonment and a fine of $1 million. What has happened,
J J
therefore, is that the magistrate has left no room, as it were, to cater for the
K repeat offender, or for the prime mover, in such an offence. It may well be K
in the light of the explosion of offences to which the magistrate has referred,
L L
and given the inadequate room that exists for the courts to distinguish
M M
between a street trader, a repeat offender, the large quantities, and the main
N
operators, that the legislature would wish to give consideration to an N
increase in the maximum penalty. But as things are, sentencing m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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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it leeway for the aggravating features to which I have just referred,
P neither of which attach to this appellant.”。接著,大法官亦說 “Where the P
maximum is so low, that leeway will be small, but I think there must be
Q Q
some. I agree with counsel for the respondent that the approach cannot be
R mathematical.”。 R
S S
32. 律師亦指在 HCMA 355/2016 Shalim 案中,法庭確立此類
T T
罪行的判刑因素主要為涉及的香煙數目、被告人扮演的角色及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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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同類案底。
C C
33. 律師亦提及多宗案例,指出那些案中的不同判刑 (見律師
D D
撰寫的書面陳詞第 30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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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4. 律師指海關人員只能監察到 D1 自 2016 年 4 月起替人派 F
送香煙,D1 只是多名運送香煙者的其中一員。
G G
H 35. 律師說控罪一的判刑起點應在 15 至 18 個月之間,而控罪 H
I
二的判刑起點應是大約 3 個月監禁。 I
J J
D2
K K
36. D2 和丈夫已經離異,子女亦已成年,D2 在國內和 20 歲
L L
的女兒同住,她在國內當散工,月入約 1,000 元人民幣。律師說今趟
M M
有人以日薪 400 元招攬她來港看管貨倉。控方指海關人員在監察期間,
N 見到看管貨倉的不是 D2,便是另一女子 Y。 N
O O
37. 辯方律師在他的陳詞第 7、13 至 16 段引述一些判刑案例,
P 其中包括上文已經提過的 Shalim 案和 Mok Chun Wing 案。律師進一 P
Q 步指出,Stock JA 在 Mok Chun Wing 案中也說 “A proprietor or prime Q
mover in such a case as this might expect the maximum as the starting point
R R
even for a first offence, but this appellant did not fall within that category.”,
S 律師指 D2 不是串謀的主腦人,所以她的刑期應較主腦人應得的為低。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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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律師又指,海關人員只能從 2016 年 4 月起開始監察到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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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的參與,法庭因此應視 D2 從該時才參與控罪一的串謀,從
C 而量刑。 C
D D
判刑
E E
F
39. 控方指認罪案情第 4 段的不知名派送香煙人士共有十多 F
位,至於那些司機是否一般受僱司機,或亦是對串謀知情的人則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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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辯方對上述說法並無異議。換句話說,控罪一所指的串謀涉及
H H
D1、D2、D3、D4,與及十多名派送香煙者和與 D2 輪流看管貨倉的
I 不知名婦人 Y。整體而言,這是一個涉及十多人的犯罪集團,規模不 I
算小。D3 和 D4 是一對夫婦,他們為串謀的主腦人,D2 受僱看管貨
J J
倉及派送香煙,D1 則當「跑腿」,負責把香煙送到客人手上及收錢。
K K
L 40. 控罪一所指的犯罪期間,由起初租賃貨倉起計至被告人被 L
捕,為期大約一年。海關人員自 2016 年 4 月起開始作出監察,有時
M M
截查疑人,找到的未完稅香煙只有幾萬支。不過,海關人員當時監察
N N
到的顯然只是整個犯罪集團進行的部分活動。2016 年 8 月 29 日,海
O 關人員採取拘捕行動時,在有關的貨倉找到七十多萬支未完稅香煙, O
也發現主腦人 D3 的中銀戶口內有數百萬元收入,屬於控罪一所指的
P P
犯罪期間的售賣未完稅香煙收入。海關人員計出每支香煙的平均售價
Q Q
為 1.025 元,所以那五百二十多萬元的有關收入,涉及大約 5,080,000
R 支未完稅香煙。 R
S S
41. 以上述案情 ( 包括香煙數目、參與犯罪人數和營運的規模 )
T T
而論,控罪一的串謀犯罪行為屬於此類罪行中最嚴重的情況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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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控罪一的最高判刑僅為兩年監禁,實在過低。
C C
42. 本席認為控罪一中刑責最重的主腦人的判刑起點應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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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兩年監禁。不過,D1 和 D2 不是主事人,D1 為多名「跑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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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員,他有時來港非法工作。D2 也是有時來港,負責管理煙倉
F 及把香煙交給「跑腿」去派送給客人。D2 擔當的管倉角色較 D1 的 F
「跑腿」角色為重,因此 D2 的刑責也會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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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43. 本席不同意兩位辯方律師指,證據只能顯示 D1 和 D2 僅
I 自 2016 年 4 月起開始參與控罪一的犯罪勾當。認罪案情第 2 段指出, I
D1 在 2015 年 12 月中曾出現在和此犯罪集團有關的南光樓地址。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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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對海關人員說他和其他送煙者住於該處。D1 選擇不上庭作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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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席可作出唯一的合理推論,就是 D1 最少自 2015 年 12 月中
L 每次來港都參與控罪一的犯罪活動。認罪案情第 37 段則指出貨倉的 L
業主證實 D2 在 2015 年 9 月開始向他租下貨倉的部分地方 Plac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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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租約由另一人簽訂。D2 在庭上選擇不再作說明,本席肯定 D2 自
N N
2015 年 9 月起已經每次來港參與控罪一的非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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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D1 和 D2 都是國內人士,他們專程來港犯案。不過,本席
P P
不將此項因素作為控罪一的加刑考慮,因為控方另外控告這兩名被告
Q Q
控罪二和控罪三,指他們在港工作,違反逗留條件。
R R
45. 對於控罪一,D1 在該項串謀中擔當「跑腿」,但他多次
S S
參與,犯罪持續,縱是初犯,本席認為判刑起點亦應為 18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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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D1 的控罪一判刑為 12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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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監禁。
C C
46. D2 扮演較重的看管貨倉角色,她也是多次參與,犯罪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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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所以縱是初犯此類罪行,本席認為判刑起點應為 21 個月監禁,
E E
D2 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D2 的控罪一判刑為 14 個
F 月監禁。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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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關於控罪二,違反逗留條件,D1 初犯,本席以 3 個月監
H H
禁為判刑起點,他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D1 的控罪二判刑為兩個
I 月監禁。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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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雖然 D1 的控罪二和控罪一有相關之處,D1 幹控罪一的
K 非法工作才犯上控罪二,但控罪二著重的是 D1 違反逗留條件在港工 K
L 作,不論該項工作是否合法或非法。本席在控罪一的判刑中已撇開控 L
罪二的考慮,所以兩罪的判刑沒有相疊。本席也考慮過整體刑期問題,
M M
但認為兩項刑期應完全分期執行。因此,D1 承認控罪一及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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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須合共入獄 1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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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對於控罪三,D2 今次是第三度干犯此類罪行,雖然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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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已經是 2001 及 2004 年的事,但 D2 一犯、兩犯、三犯,本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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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高判刑起點。本席以四個半月監禁為控罪三的判刑起點,D2 可獲
R 三分一的認罪扣減,控罪三的判刑為 3 個月監禁。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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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第 48 段所說的理由同樣適用於 D2 的情況,因此,D2 的
T 控罪一和控罪三的兩項刑期也應完全分期執行。D2 承認控罪一及控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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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三,須合共入獄 17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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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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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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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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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L L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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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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