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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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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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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6 年第 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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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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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永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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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G
日期: 2016 年 9 月 6 日
H 出席人士:呂傑齡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張錦榮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林陳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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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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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 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L
2. 本席認定:2015 年 11 月 7 日大約凌晨 3 時在旺角福全街,被告人坐在一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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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家 車 司 機位上,一名男子探頭入私家車司機位,當見到警車時,二人分別行向私家
車 車 頭 及 車尾,但被警員截停。警方搜查車輛,在司機位 太陽擋上發現五個膠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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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有內含 25.25 克的 45.09 克粉末,司機位旁的儲物格內亦找到一個小鐵盒,內有
O 一個膠袋及兩粒片劑,膠袋內載有內含 0.85 克氯胺酮的 1.78 克粉末,兩粒片劑含 O
有 0.01 克硝甲西泮。被告人承認管有這些危險藥物,但聲稱全部是自用,本席接納
P 儲物格內的毒品是被告人自用,但認定太陽擋上的氯胺酮是販運用途。 P
3. 被 告 人 現 年 41 歲 , 有 八 次 刑 事 定 罪 紀 錄 , 其 中 涉 及三次販運危險藥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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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6 年 2 月 22 日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入戒毒所,現在仍然在戒毒所接受治療。
4. 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人在 2015 年 11 月被拘押之前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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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月入 17,000 元,他的妻子任職售貨員,亦月入萬多元。辯方大律師接受被告
S 人經過審訊之後被定罪,案中並沒有減刑理由,他指出依照許守城 [1] 案,販運 25 克 S
的氯胺酮的判刑起點大約是四年半監禁。
T 5. 販 運 危 險 藥 物 是 嚴 重 罪 行 , 上 訴 庭 已 經 在 辯 方 大 律 師 指 出 的 許 守 城 案 中 定下 T
了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販運 10 至 50 克氯胺酮者,應判監 4 至 6 年。被告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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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販運的危險藥物是 25.25 克的氯胺酮,本席認為判刑起點應該定為 55 個月監
禁 。 雖 然 被 告 人 管 有 危 險藥物(0.85 克氯胺酮)亦是一宗罪行,但是考慮了刑期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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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4/06.09.2016/CCW 1 DCCC 87/2016/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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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原則之後,本席認為毋須要因儲物格的毒品而將判刑起點提高。
6. 被 告 人 有 三 次 販 運 危 險 藥 物紀錄,不過對上一次已經是在 2004 年,所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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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 決 定 不 以積犯原則去提高判刑起點。另一方面,考慮了被告人的抗辯手法並沒有爭
C 議 控 方 的 案 情 , 因 此 減 省 了 不 少 的 審 訊 時 間 , 本 席 給 予 減 刑 1 個月。除此之外,沒 C
有其他減刑理由。
D 7. 因此判處被告人監禁四年半。 D
8. 被告人的戒毒所羈留命令會因《戒毒所條例》第 6A 條而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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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彭中屏 G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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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 3 HKC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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