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582/2017
[2018] HKDC 77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D
E
刑事案件 2017 年第 582 號 E
F F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G
H
訴 H
陳錦棠
I ------------------------------ I
J J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K 日期: 2018 年 1 月 18 日 K
L
出席人士: Mr Jackson Poon ,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L
Mr Jasper Kw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方良佳律師事務所
M M
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協 助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前 來 香 港 的 旅 程 ( Assisting the N
O passage to Hong Kong of unauthorized entrants) O
P P
---------------------
Q 裁決理由書 Q
---------------------
R R
S 1. 根據控方的指稱,本案的被告人偷運兩名人蛇進入香港, S
T 但與一般偷運人蛇案有點不同,在於被告人在案發時是一名瞎子。 T
U U
V V
-2-
A A
B B
2. 當他的漁船在維多利亞港水域被水警截停時,除了被告人
C 在船上外,還有兩名內地人,分別是徐永金和蘇永強(他們均是未獲 C
授權進境者)。被告人並非駕駛船隻的人,他聲稱聘用了那兩名內地
D D
人在其漁船上工作 (徐永金負責駕駛漁船而蘇永強就當雜工)。
E E
F 3. 被告人否認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的 F
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D(1)(a)條。
G G
H 罪行詳情 H
I 陳錦棠於或約於 2016 年 12 月 10 日在香港,協助兩名未獲授權 I
進境者(徐永金及蘇永強)前來香港的旅程。
J J
K 4. 從以上控罪可見,控方指控被告人在案發當晚正利用漁船 K
偷運兩名人蛇 - 徐永金和蘇永強,進入香港。
L L
M 5. 辯方的說法是,被告人的漁船當時燃料耗盡,船上的員工 M
N
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不知何解誤闖香港水域。他無意逗留,但由於 N
燃料耗盡,於是在此加油後便打算離開,但在離開之際卻給水警截停。
O O
P 6. 若辯方的說法成立的話,被告人等於向法庭表示,那兩名 P
Q
內地人並非人蛇,而是他聘用在船上工作的員工;他們無意離開船隻 Q
上岸或逗留在港。換言之,他並非如控方所指正在偷運人蛇。
R R
S
7. 雖然控方傳召了四名證人出庭作供,但基本上辯方對於控 S
方案情沒有多大爭議。被告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T T
其供詞與他被捕後跟警方會面時所表述的大致上相同。
U U
V V
-3-
A A
B B
8. 根據控方案情,案發當晚午夜時分,水警輪 PL14 在鯉魚
C 門對開水域發現被告人的漁船在油塘附近正駛往香港筲箕灣避風塘。 C
在接近避風塘西面入口的水域把船隻截停(從地圖所見,避風塘西面
D D
入口更遠離海港的鯉魚門出公海的出入口;換句話說,當時漁船並非
E E
向着公海的方向駛去)。
F F
9. 警員上船調查,發現該兩名內地男子和被告人在船上,被
G G
告人向警員表示昨日下午五時左右,從中國惠東平海出發前往蛇口,
H H
採集漁獲。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我車錯左,發覺冇油,見到油船,
I 入埋油,之後即刻走啦。」 I
J J
10. 被告人,52 歲,作供說其雙目早於 2014 年開始便因青光
K 眼而失明;換句話說,案發時他是一名瞎子。 K
L L
11. 被告人租用一隻香港漁船,並聘用兩名內地人(徐永金負
M 責駕駛漁船;蘇永強則負責船上的雜務工作)
,從事運輸漁獲的業務。 M
他會從中國惠東出發,由東向西前往蛇口,途經香港, 但不會進入香
N N
港水域,只會在香港境外南面水域駛過;在蛇口接收漁獲後便駛回惠
O O
東,然後把貨交給貨主,收取運輸費用。
P P
12. 被告人作供說他於案發前一日下午五時左右在惠東平海
Q Q
出發,打算前往蛇口接收漁獲,船程大約需要 12、13 個小時。大約
R R
在午夜時分,他在睡夢中被人叫醒,船上的員工通知他燃料用光了。
S 當時船已在香港水域,但由於附近有隻油船,他於是吩咐員工駛去油 S
船,打算加油後離開,但入油後(入油費用$20,000 港元)不久便被
T T
水警截停。
U U
V V
-4-
A A
B B
13. 他聘用船上兩名員工至案發當日已有半年時間,他們主要
C 從惠東平海駛往蛇口收取漁獲,行船路線是經香港南丫島南邊的水域, C
但不會進入香港範圍。他會在出發前在平海入油,回程時在蛇口入油。
D D
E E
14. 辯方的說法簡單而言是因汽油耗盡而被逼駛進香港海域,
F 但聽過被告人的證據,本席並不相信辯方的說法。 F
G G
15. 被告人作供說他行走這條路線(往返平海蛇口)已有一段
H 時間,看來也沒有出現汽油耗盡的情況。本席預計他出發前也會確保 H
有足夠的燃油前往蛇口的旅程,而他作供也說出發前已確定有足夠燃
I I
油才啟航。被告人沒有怎樣解說出現這情況的因由,但他曾推說可能
J J
是船上的員工偷去了汽油所致。
K K
16. 其實,細心想一想,「誤闖」的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的。被
L L
告人作供說他之前已經吩咐員工不要駛入香港水域,這是知法犯法,
M 也沒有可能逃得過水警的截查。再者,船上亦有導航系統。 M
N N
17. 假設員工確實偷了汽油(好像被告人所說),那麼他們定
O O
必會知道條船不可能順利駛往蛇口,定會中途停下來,而停下來的地
P 方也不會是在香港水域,因為按照他們的路線行走是不會走進香港的。 P
Q Q
18. 再者,他們又知道不能駛入香港水域,因為老闆已經說過
R R
這是犯法的;船上的兩名內地人都是未獲授權進境者,他們心知不能
S 來港,貿貿然決定駛入香港水域,各人都可能會惹上官非,因此員工 S
不可能在未通知老闆的情況下自行決定駛進香港。
T T
U U
V V
-5-
A A
B B
19. 無論是否有員工偷竊汽油,或是誤會以為有足夠燃油而啟
C 航,當汽油耗盡的時候,船隻會在香港以外的水域,本席相信員工在 C
這時候會弄醒老闆索取指示如何處理。所以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員工
D D
叫醒老闆的時候,船隻都不會在香港水域內,因此本席認為辯方「誤
E E
闖」的說法站不住腳。
F F
20. 至於他說替人運輸漁獲謀生的說法是否可信,與本案重要
G G
的問題 - 他們案發當晚為何駕船進入香港水域 - 可說是沒有直接關係。
H 因為案發當日與其他日子漁船可被用作不同用途,但聽過被告人的證 H
供,總的來說,本席對於他的謀生說法也不相信。
I I
J 21. 雖然本席並不接納被告人的證詞,但法庭仍需獨立考慮控 J
方的案情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有關的控罪。
K K
L 22. 控方指稱被告人把兩名非法入境者,即船上的兩名內地人, L
偷運來港。若這兩名內地人成功上岸後,這便會留下被告一人在船上,
M M
那麼誰來駕駛船隻呢(不要忘記被告人是一名瞎子)?
N N
23. 就控方的證據來看,可有多於一個可能性,例如船上的兩
O O
名內地人其實是「蛇頭」,他們把「人蛇」偷運來港,當日已把「人
P P
蛇」放下,打算離開之際給水警截停,他們只是借用被告人失明的情
Q 況來遮掩其「蛇頭」的真正身份。又或者被告人與他們同流合污,甚 Q
至聘用他們駕駛船隻偷運人蛇。以上的情況並非是控方檢控的基礎;
R R
再者,在法庭前的證據,這樣的可能性純屬臆測,沒有足夠證據支持。
S S
24. 話說回來,考慮到控方在本案作出的檢控,即指控被告人
T T
偷運船上兩名內地人為人蛇,而觀乎本案控方的證據,似乎並不相符,
U U
V V
-6-
A A
B B
因此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相關的指控。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定控方未
C 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判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C
D D
E E
( 沈小民 )
F F
區域法院法官
G G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