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329/2017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D
E
刑事案件 2017 年第 329 號 E
F F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G
H
訴 H
周金娣
I I
------------------------------
J J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K K
日期: 2017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11 時 50 分
L L
出席人士: 伍健民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何鎮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霄馮國基律師行延 M
N 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協 助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前 來 香 港 的 旅 程 ( Assisting the
O O
passage to Hong Kong of unauthorized entrants)
P P
Q
--------------------- Q
判刑理由書
R R
---------------------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控罪
C C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罪。
D D
E 案情 E
F F
2. 2017 年 2 月 18 日早上 8 時許,水警輪在昂船洲水域將一
G G
艘有香港登記號碼為 CM65211A 的漁船截停,當時船上有三名男子:
H — H
I I
(1)被告人,持有香港身分證;
J J
K (2)林元高,持有中國身分證及出海船民證; K
L L
(3)陳獻輝,持有中國身分證及出海船民證,和一本中
M M
國漁民證件,內有香港入境處發出的簽注,容許陳
N 只可專為漁船 C139979 工作,並只准往返該指定船 N
隻與及指定的兩個漁類批發市場。
O O
P 3. 在警方調查下,被告人說他是 CM65211A 的船長,在 2017 P
Q 年 2 月 15 日,由一名國內的女士阿媚聘用他,阿媚指示被告人於 2017 Q
年 2 月 17 日晚上 10 時,由珠海駕駛該船運送漁穫到香港。啟航時,
R R
林、陳二人在該漁船上幫手,被告人說,漁船在 2017 年 2 月 18 日凌
S S
晨約一時半進入香港境內,並在大約凌晨二時半抵達長沙灣漁市場,
T 船上的人將部分漁穫送交魚檔,然後漁船在凌晨 4 時左右駛到香港仔 T
漁市場,再將漁穫交該處的魚檔,漁船在當日早上 8 時左右返回長沙
U U
V V
-3-
A A
B B
灣漁市場,然後載著林、陳二人經香港水域,打算駛回珠海。
C C
4. 回到警署,被告人在進一步的查問下說:—
D D
E (A)他持有船隻牌照約二十年,自己曾擁有兩條船; E
F F
(B)他在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受僱替長沙灣洪發海鮮
G G
檔的黎先生駕駛 CM65211A,月薪為港幣 18,000 元;
H H
(C)他在 2017 年 2 月 15 日到了珠海,經阿媚的安排帶
I I
他和林、陳二人到 CM65211A 上。2017 年 2 月 18
J J
日晚上,林、陳二人將漁穫搬上漁船。漁船在晚上
K 10 時左右啟航來香港,於翌日(即 2017 年 2 月 18 K
日)凌晨二時半到達長沙灣漁市場的洪發海鮮檔卸
L L
下部分漁穫,然後再在凌晨 4 時左右到達香港仔漁
M M
市場的南洋海鮮檔卸下其他漁穫。當日早上 8 時左
N 右,漁船便返回長沙灣漁市場; N
O O
(D)被告人承認自己有責任查看林、陳二人的證件。他
P P
說陳曾經將證件交給他看。被告人說陳可以工作的
Q 那條船在珠海,仍在維修中。被告人又說他不知道 Q
R
陳其實不可以在 CM65211A 上工作。關於姓林的那 R
位漁工,被告人說他沒有看過對方的證件;
S S
T (E)被告人說林、陳二人都是阿媚聘用的。 T
U U
V V
-4-
A A
B B
C 5. 林、陳二人是未獲授權進香港境的人士。林沒獲香港的入 C
境事務處簽注准他來港,陳雖有該等簽注,但該簽注指定陳要乘
D D
C139979 的工作漁船來港,不能乘坐別的船隻。
E E
F
案底 F
G G
6. 被告人現年 60 歲,2009 年至 2015 年有四次定罪紀錄,
H 其中幾次涉及用船隻載貨時違反《貨物出入口條例》,他數度被判入 H
I
獄,但被告人從沒有涉及用船載人而犯法的定罪紀錄。 I
J J
求情
K K
7.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經歷兩段婚姻,最終都是失敗。他在第
L L
一段婚姻和太太共育有五名子女,現在已經成年;第二段婚姻則沒有
M M
子女。案發前,被告人和一名兒子同住。被告人還有一名八十多歲的
N 老父在老人院。 N
O O
8. 被告人對警方說,他有船牌大約二十年,亦曾擁有兩條船,
P P
律師說,被告人以前駕船捉魚,亦曾聘用合法的國內漁工去處理漁穫,
Q 他知道該等國內漁工只能乘坐指定的船隻來港處理漁穫。 Q
R R
9. 律師指,今次被告人是以月薪形式受聘替人駕船,他駕駛
S S
別人的船,將漁穫運來香港,安排工作的阿媚說船上的陳獻輝是「老
T 細」,亦是話事人,被告人看了陳的證件,但沒留心香港簽注中的船 T
隻號碼細字,以為陳可乘該條漁船來港處理漁穫,另一位漁工林是跟
U U
V V
-5-
A A
B B
隨陳的,被告人便沒有看林的證件,以為林亦可以乘坐該條漁船來港
C 處理漁穫。在此情況下,被告駕駛 CM65211A 載著林、陳二人進入香 C
港水域,最後先後到過兩個漁市場去處理漁穫,工作完成後,被告人
D D
載著林、陳二人經香港水域打算回國,在途中被水警捉著。
E E
F 10. 辯方律師指,林、陳二人是兩名漁船上的幫工,和一般案 F
件的所謂人蛇有別,他提及 Yip Wing Tong 案(HCMA 253/1993),
G G
Bewley Justice 在該案中說, “It seemed to me that a distinguishing aspect
H H
of this case was that the employees were not living in Hong Kong. They
I were not illegal immigrants who had sneaked in to find a job. They were I
being used as a cheap labour by the appellant, but they were returning to
J J
China in the course of their employment.”
K K
11. 律師指,被告人只是一時疏忽大意,載了林、陳二人來港,
L L
他不是偷載國內人士來港,有別於一般載運人蛇來港的案件。律師希
M M
望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輕判,甚至只判被告人緩刑。
N N
判刑
O O
P 12. 在一般協助未獲授權者前來香港的旅程案件中,若被告人 P
是負責載運的船長或舵手,基本判刑起點都是 5 年監禁(見 CACC
Q Q
52/1994 Wong Yin Lung 案 、 CACC 247/2004 徐 港 明 案 及 CACC
R R
393/2009 謝自喜案)。
S S
13. 不過,那些案件涉及的都是一些要非法進港,然後長期逗
T T
留下來居住或工作甚至犯罪的人,這些人一般被稱為人蛇。
U U
V V
-6-
A A
B B
C 14. 本案中,林、陳二人是國內漁工,他們進入香港境內,並 C
非要找工作或犯罪或長期留下居住,他們乘漁船來港處理漁穫,然後
D D
便乘同一艘漁船打算回國,被告人駕駛該漁船,於事發當天的凌晨一
E E
時半進入香港境內,二時半左右到達長沙灣漁市場處理漁穫,然後再
F 在凌晨 4 時左右到香港仔漁市場處理剩下的漁穫,跟著於同日早上 8 F
時便啟航打算回國。
G G
H H
15. 本席同意本案的情況和一般的載運人蛇案件來港十分不
I 同,本席亦接納被告人是因為疏忽去仔細檢查林、陳兩人的證件而犯 I
法,他不是要故意犯罪。
J J
K 16. 不過,被告人是一名有經驗的船長,他應該知道自己有責 K
L 任去仔細檢查船上各人的證件,然後才載運他們來港,但他檢查陳的 L
證件時表現馬虎,亦基於沒有憑據的輕信,沒有查林的證件,以為兩
M M
人都可以乘他駕駛的漁船來港處理漁穫。
N N
O 17. 被告人雖然不是載運人蛇來港,但他隨便載運兩名國內漁 O
工來港處理船上的漁穫,因而破壞了香港的入境管制,這罪責亦不輕。
P P
Q 18. 本案並非涉及人蛇載運,載運的人數亦不多,只有兩名, Q
R
被告駕駛的船隻亦適合在海上航行,沒有對乘客構成危險,控方其實 R
可以在裁判法院以簡易程序對被告作出檢控,按《入境條例》第 37D
S S
(1)(ii)條,裁判法院對此罪的最高判處為 3 年監禁。不過,現在
T 控方以公訴程序於區域法院向被告人提控,最高判刑便成為 7 年。 T
U U
V V
-7-
A A
B B
C 19. 不過,一件案件的判刑輕重,不是決定於控方將案件放在 C
何級法庭處理,而是應按案情的輕重而定。
D D
E 20. 本席認為此案根本可以在裁判法院提控,本席亦相信被告 E
F
人只是因為處事馬虎而干犯此案,載了兩名未獲授權進境的國內漁工 F
來到香港,於兩個漁市場內處理了漁穫,然後打算載他們回國,被告
G G
人不是要故意犯法;他罪在沒有作出合理努力去查明兩人的身分。
H H
I
21. 這不是被告人第一次駕船犯罪。紀錄顯示,他過往曾經數 I
次駕船違反《貨物出入口條例》的規定,這可反映被告人多年來都不
J J
重視法律,導致自己駕船時屢度犯法。不過,以往的犯法只和載貨有
K 關,被告人從未有駕船載人而犯法。 K
L L
22. 本席考慮了一切案情和辯方的求情,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
M M
適當的判刑起點為兩年監禁。
N N
23. 被告人雖然是在案件排期審訊後才認罪,但辯方律師說被
O O
告人一直都是給予他的律師同一指示,只不過被告人在 2017 年 5 月
P P
2 號的時候,由當時的船主替他僱用一名私人律師為他到庭處理排期。
Q 被告人當時顯然未獲告知他的說法其實未至構成答辯。這不是被告人 Q
R
的錯。本席認為當天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根本不應向法庭表示被告人不 R
認罪,該律師應向法庭拿取多些時間去研究案情,而決定被告人是否
S S
真的有答辯或應該認罪。本席不認為被告人須為此而負責,他可以獲
T 得如常的三分一認罪扣減。 T
U U
V V
-8-
A A
B B
C 24. 本席以兩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扣 C
減,本席判被告入獄 16 個月。
D D
E E
F F
G ( 林偉權 ) G
區域法院法官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