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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4/2021
[2022] HKDC 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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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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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53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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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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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李小宝 LI Xiao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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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H 日期: 2022 年 6 月 10 日 H
出席人士:莊君如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謝英權(錡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佘英輝律師行延聘, I
代表被告人
J 控罪: [1] 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及在香港境內的旅程(Arranging J
the passage to and within Hong Kong of an unauthorized
K entrant)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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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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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 告 被 控 兩 項 控 罪 。 經 認 罪 協 商 後 , 被 告 承認 第 一 項 「 安 排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O 前來香港及在香港境內的旅程」,違反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D(1)(a)條,O
而第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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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在 2021 年 3 月 1 日下午約 3 時,水警人員在香港西面水域乘
Q 坐追截艇進行反走私行動。警員見到在白洲水域有一艘可疑快艇(15 米 X 3 米,設 Q
置 4 個舷外引擎)。水警人員隨即亮起追截 艇的藍色閃燈。當追截艇駛近該艘快艇的
R 時候,快艇突然朝另一方向加速。 警員目睹 被告人駕駛該快艇 ,並迅速截停 該快艇。 R
之後,警員在快艇上發現被告及男子蔡木华(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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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經 查 問 後 , 被 告 未 能 出 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只向 警 員 出 示 儲 存 在 流 動 電 話 的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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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身分證照片。其後,警員確認被 告為香港 身分證持有人,而蔡並無管有任 何有效旅
行證件。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被 告及蔡並 無有效入境紀錄。 在有關時段, 蔡是未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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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進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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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海 事 處 檢 驗 該 快 艇 。 根 據 檢 驗 報 告 , 涉 案 快艇 並 沒 有 配 備 滅 火 及 救 生 裝 置 ,
亦沒有安裝供晚間操作用的航行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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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誡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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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在現場警誡下,表示是快艇的舵手,不認識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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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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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居於廣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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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是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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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 年 2 月 27 日,被告的朋友阿強叫被告到東莞工作。阿強會給
他人民幣 500 元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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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 年 3 月 1 日上午 4 時左右,被告在東莞登上阿強的漁船。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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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抵 達香港 水域 ,阿強 叫被 告登 上快艇 。 被告登 上快艇 後, 蔡亦
K 由阿強的漁船登上快艇。阿強隨即駕駛漁船離開。被告不認識蔡。 K
(5)當被問及何時抵達香港水域,被告回答說是 2021 年 3 月 1 日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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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時至 10 時左右。被告及蔡之後一直留在快艇上。阿強叫被告在
M 當天的晚上 9 時左右將快艇駛回東莞。 M
(6)被告看見警方的追截艇,便嘗試駛走快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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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告並沒有船牌,亦知道快艇並沒有配備救生及滅火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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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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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辯方準備了 3 頁求情陳詞大綱,以及附上一封由被告姐姐的求情信,亦提及
R 一些案例。今天,在法庭上,辯方亦呈上被告自己所寫的求情信。 R
S 8. 被告現年 40 歲,在內地出生,2018 年申請到香港定居,已婚,育有 3 名由 S
16 歲至 10 歲的子女。被告和自己的家人在內地居住。被告在被捕前是漁民,在香港
T 並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本案並不涉及多名未獲授權進境人士,而蔡已經 31 歲,不 T
是幼年人士。涉案快艇並沒有暗格 。驗船專 家說涉案的快艇結構狀態良好。 案發時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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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晚上。被告並沒有船牌,但辯 方說被告 作為漁民多年,被告懂得駕駛快 艇。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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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說被告並沒有 危險駕駛船隻 。辯方引用 特 區 訴 王治乾 CACC 357/2004,希望
法庭能考慮 5 年以下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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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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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40 歲的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他聲稱是漁民,但並沒有船牌駕駛快艇。
E 這便等同無牌駕駛,自然亦沒有第 三保。快 艇有沒有暗格,有多少非法入境 者或未獲 E
授權進境者,是否在晚上犯案等等 ,都是加 重刑責的因素。但從驗船的結果 ,快艇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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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滅火和救生的裝置,如果發生意外或撞船,被告及有關的乘客都有生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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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根 據 案 情 , 被 告 被 發 現 及 截 查 時 , 並 沒 有 立刻 就 範 , 而 是 突 然 向 另 一 方 向 加
速,意欲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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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控罪最高刑罰是 14 年。被告人𧷢並獲,坦白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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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姐姐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是一 時糊塗犯 錯。父母有病,被告是被告自己 家庭的經
濟支柱,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使 被告能回 家團聚。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 後悔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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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念,干犯香港法律,承諾出獄之 後,會「 不越過邊境,合法合規地捕魚」 。在法庭
K 查問下,控方指姓蔡的人士聲稱打算來香港捕魚云云。 K
L 12. 這 類 罪 行 並 沒 有 判 刑 指 引 , 但 上 訴 庭 在 過 往的 判 例 亦 列 出 判 刑 的 考 慮 因 素 。 L
這包括:船隻的狀況,涉及非法入 境者或未 獲授權進境者 的人數,警方有沒 有追逐才
M 能截查涉案的船隻等等。判刑一般而言由 4 年至 5 年不等。本案涉及一名未獲授權人 M
士進境,快艇雖然沒有防火或安全 的設置, 但狀態良好。被告並沒有案底, 而本席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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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被告為了妻子及 3 名兒女、為了患病的父 母、為了家人,不會再犯,亦會重新做人。N
因此,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 4 年半為起點 。被告認罪可以得到全數三分一 的刑期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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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 3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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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陳廣池 R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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