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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48/2019
B [2020] HKDC 51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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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D
E 刑事案件 2019 年第 548 號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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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G 訴 G
H 劉文驅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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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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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 年 7 月 2 日上午 11 時 22 分 K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馬宇傑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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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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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N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N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Failure to produce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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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identity on d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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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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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 T
《 危 險 藥 物 條 例 》 第 4(1)(a)及(3)條,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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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17C(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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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住在秀茂坪順天邨天權樓 8 樓 819 室。2019 年 3 月 13 日下午
B 2 時許,警員在天權樓地下乘電梯往頂層,電梯在 2 樓停下,被告進入電 B
梯 。 被 告 看 見 兩 名 警員便神色慌張,馬上低頭望地,然後按 8 字背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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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被告在 8 樓離開電梯,兩名警員尾隨及截停他,被告仍然面露驚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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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情。警員要求查看被告的身分證,被告未能出示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
E 文件,並拒絕提供住址。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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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警員向被告搜身,在被告腰部與褲頭之間搜出一團白色紙巾,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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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 22.8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 28 克混合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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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涉案物品的毒品含量,涉案物品的估計市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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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幣 20,74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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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5.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陳述如下: K
(a) 被告無業,靠每月港幣約 4,000 元綜援金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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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告與妻子同住在天權樓 819 室,妻子在餐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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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梁文傑(又名「傑仔」)介紹被告予「金毛」認識;
N (d) 案 發 當 天 , 被 告 原 本 在 住 所 內 , 收 到 「 金 毛 」 的 電 話 ,便下 N
樓 與 「 金 毛 」 會 面 , 「 金 毛 」 在 天 權 樓 地 下 將涉案物品交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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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 叫 他 將 涉 案 物 品 交 給 「 傑 仔 」 。 被 告 不知涉案物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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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當時不情願地接收涉案物品;
Q (e) 被 告 經 過 天 權 樓 後 門 返 回 天 權 樓 , 看 見 很 多 警 察 , 被 告乘電 Q
梯打算返回住所時被警員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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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被 告 身 上 的 流 動 電 話 內 有 一 張 使 用 了 一 個 月 左 右 的 毋 須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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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電話卡,流動電話通話紀錄顯示,下午 1 時 10 分左右,
T 「傑仔」打電話給被告;下午 1 時 52 分左右,「金毛」打電 T
U 話給被告。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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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現在承認管有涉案毒品作販運用途。被告身為須時刻攜帶身分
B 證明文件的人,但未能在穿制服的警務人員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 B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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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告現年 54 歲,過往有 5 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 3 項盜竊罪,及
E 在 2018 年 9 月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罪及管有可供吸食毒品的器具罪,分別 E
被判監 8 個月及 6 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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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8. 利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已婚,曾任職地盤工人,但在職期間因工 G
H
傷弄傷左臀部及腿部以致長期痛楚才倚賴毒品作舒緩,其最近的情況更惡 H
化了,需進行第二次髋關節手術。就控罪而言,利大律師指出,當天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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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了比原先較多的毒品,但無論如何,也有部分為自己食用。至於身分證
J 方面,他只是忘記了攜帶而外出。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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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 R v Lau Tak 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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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2 HKLRD 370 已訂下量刑指引,販運 10 至 50 克海洛英應判予 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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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監禁。本案涉及 22.8 克,適當地應可予以 6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
N 認罪,但在排期之後及審訊之前,按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吳 N
文南 CACC 418/2014 一案只能獲四分一左右的判刑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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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0. 本席考慮到有部分毒品為被告自用,被告亦是長期倚賴毒品人士, P
但顯然並非是顯著的部分為自用。在此情況下,本席酌情考慮所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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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5 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較遲認罪下,經考慮後減為 4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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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1. 就第二項控罪,被告被截停,地點靠近家居,相信他是一時忘記攜 S
帶,而第一項控罪被告已被判較長之刑期,在此情況下,就第二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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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不作任何進一步判刑(absolute dis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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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因此,兩項控罪判刑如下:
B 第一項控罪,4 年監禁; B
第二項控罪,無條件釋放(absolute dis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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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姚勳智 E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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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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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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