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556/2018
C [2020] HKDC 272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8 年第 556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文錦輝 MICHAEL(D1)
J J
張建文(D2)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M 日期: 2020 年 4 月 29 日 M
N
出席人士: 李慕潔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文錦輝先生 MICHAEL,無律師代表,為第一被告人
O O
馬詠璋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W K To & Co 律師行
P 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P
Q 控罪: [1] 無 牌 管 有 槍 械 及 彈 藥 ( Possession of arms and Q
ammunition without a licence) — D1
R R
[2] 無牌管有槍械(Possession of arms without a licence)
S S
— D2
T T
U U
V V
-2-
A A
B B
-----------------------
C 裁決理由書 C
--------------------
D D
E 控罪 E
F F
1. 兩名被告人(D1 及 D2)各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G G
罪。D1 選擇不聘用律師;D2 則有律師代表。
H H
2. 控罪一告 D1 無牌管有(i)一支步槍、(ii)一支機關槍、(iii)
I I
一個短步槍槍管和槍托的組裝[簡稱「步槍組裝」]及(iv)五發未用空
J J
彈。
K K
3. 控罪二告 D2 無牌管有一支散彈槍。
L L
M 案情簡介 M
N N
4. 2016 年 8 月 4 日,警方在一工商大廈單位搜到三十七支
O O
思疑槍械和一百四十三發思疑彈藥。
P P
5. 那三十七支思疑槍械大部分屬模型槍或氣槍,但上文第 2
Q Q
段和第 3 段所指的槍械被檢定為可發射彈藥的火器(firearm),而一
R R
百 四 十 三 發 思 疑 彈 藥 其 中 五 發 被 評 為 未 用 空 彈 ( live blank
S ammunition)。 S
T T
U U
V V
-3-
A A
B B
審訊議題
C D1 C
D D
6. D1 不爭議他管有控罪一所指的槍械和彈藥。他的答辯是
E 他不知有關槍械可發射彈藥,以為它們是不能發射的復刻模型槍。 E
F F
7. D1 也以為那五發未用空彈只是裝飾品,不知道它們藏有
G G
子彈火藥。
H H
8. D1 說他管有十六支槍械和一百二十四發子彈/彈殼,只作
I I
擺設(其中那支殘缺的步槍組裝則被視為廢物,一直擱在櫃內)。
J J
K D2 K
L L
9. D2 不爭議他管有控罪二所指的槍械。他的答辯是他以為那是不能
M 發射彈藥的復刻模型槍。 M
N N
O
10. D2 說他管有二十支槍械和十九發子彈/彈殼,全部作擺設 O
(其中一支壞了的氣槍,是朋友扔下給他的)。
P P
Q 控方案情 Q
R R
11. 主控官傳召六名證人:—
S S
T PW1 DSPC58361 T
PW2 DPC5396
U U
V V
-4-
A A
B B
PW3 DPC4873
C PW4 楊先生(警務處軍械法證檢驗主任) C
PW5 李先生(警務處軍械法證檢驗主任)
D D
PW6 林先生(警務處軍械法證檢驗主任)
E E
F
12. 控方證物有 P1-P24。 F
G G
警員
H H
13. PW1-PW3 是警員。 2016 年 8 月 4 日,他們在香港九龍荔
I I
枝角醫局西街 1035-1037 號匯華工廠大廈 5 樓 5C11 室(“5C11 室”)
J J
進行調查,拘捕及查問 D1,得知室內一些思疑槍彈屬於 D1,另一些
K 屬於 D2。警方很快找到 D2 來查問。 K
L L
14. 警員說兩被告人坦白合作,有問有答。
M M
N 15. PW3(DPC4873)劃了現場草圖(証物 P9),把找到證物 N
的地方分成 A 至 M 區,再依分區去標記證物[見相片 P6(4)-(8)]。
O O
P P
16. PW3 在相片 P6A(6)和(23)指出控罪一和控罪二渉及的槍
Q 彈擺放地方。 Q
R R
軍械專家
S S
T
17. PW4-PW6 是警務處軍械法證檢驗主任。D1 及 D2 不爭議 T
他們的專家資格。本席接納 PW4-PW6 以軍械法證專家身份作供。
U U
V V
-5-
A A
B B
C PW5 李先生 C
D D
18. PW5 檢驗屬於 D1 的機關槍(証物 P2)。他對比庫存資
E 料,覺得 P2 脗合德國的 MG34 機槍。 E
F F
19. PW5 說 P2 的部件齊全,和原廠槍資料相同,但他不肯定
G G
P2 是原廠槍或仿製槍。
H H
20. PW5 拉起槍身頂部的蓋掩時有些困難,看來該部份有一
I I
段時間沒被打開過。
J J
K 21. PW5 察覺不到 P2 有任何改裝會令它不能發射子彈。 K
L L
22. PW5 說 P2 只可發射 8 mm Mauser 子彈。他用 P2 成功試
M M
射一枚子彈。
N N
23. PW5 也檢驗屬於 D1 的思疑彈藥其中四枚有紫色木尖的
O O
子彈(証物 P4A[1-4])和十三枚彈殻(証物 P4B[1-13])[見 P10 第 45
P P
號相片],與及另外九十八枚子彈[見 P10 第 47 號相片]。
Q Q
24. PW5 用鉗弄開其中一枚有紫色木尖的子彈(証物 P4A[1])
。
R R
木片很薄,被他弄碎了。PW5 說這樣的木彈頭少見。
S S
T T
U U
V V
-6-
A A
B B
25. PW5 觀察 P4A[1] 彈殼內的情況,只見一片漆黑,看不到
C 什麼東西。他用鉗去探,取出一些黑棉和碎片狀東西。PW5 認為那些 C
黑棉是墊塞;碎片狀東西則是推進火藥。
D D
E E
26. PW5 檢查 P4B[1-13]那些彈殼。他說其中十二枚彈殼底部
F 的火帽都被撞擊過,另一枚則沒有(見証物 P4B[1] )。 F
G G
27. PW5 望進 P4B[1]彈殼,只見漆黑一片。他伸鉗進去,先
H H
抽出一些塞棉,然後倒出內裡的碎片狀東西。PW5 認為那些黑棉是墊
I 塞;碎片狀東西是推進火藥。 I
J J
28. PW5 也檢查了另外九十八枚子彈(警方編號 M-1)。那九
K K
十八枚子彈雖有彈頭,但都是發射過的,彈殼內沒任何東西。
L L
29. PW5 說上文第 23-28 段所指的子彈/彈殼都是 8 mm Mauser
M M
型號,可配合 P2 那支機關槍。
N N
O
30. P2 的檢驗測試報告是 P19;子彈/彈殼報告是 P20。 O
P P
31. D1 在庭上向 PW5 指出 P2 槍身內有一闊約 2 mm 的切痕,
Q 差不多環繞整個內層,位置在槍栓前端大約 1 cm 的位置(見証物 P2 Q
及相片 P2B)。那處還有一橢圓缺塊,露出裏面的彈簧。
R R
S S
32. PW5 承認他檢查 P2 時未發現上述兩點。他同意 D1 說槍
T 身有切痕或會影響發射功能,嚴重的槍身或槍栓缺陷可令槍支在發射 T
U U
V V
-7-
A A
B B
時爆開。若他一早發現上述情況,為謹慎計,會用只有火帽的空彈去
C 試射 P2。 C
D D
PW4 楊先生
E E
F
33. PW4 檢驗屬於 D2 的散彈槍(P5),寫成報告 P16。 F
G G
34. PW4 拿一支和 P5 相似的雷明登 870 散彈槍比較。他發覺 :
H — H
I I
(i) P5 的槍管內側有些收窄,環型增厚度為 0.5 mm(槍管直徑為 18
J J
mm)。PW4 認為這樣的收窄不影響散彈發射,因為彈珠的直徑都不
K 超過 2 -5 mm。 K
L (ii) P5 的撞針孔較大,但這也不影響發射。 L
M (iii) P5 的撞針短了大約 3 mm。 M
N N
O 35. PW4 不知 P5 是否原廠槍,也不肯定以上三項差別是改裝所致, O
P 或是原廠的不同構造。 P
Q Q
36. PW4 拆開 P5 檢查後,再組合去試射。此槍只可發射 12 鉛徑散彈。
R 起初,PW4 懷疑 P5 不能發射,因為撞擊子彈底部的火帽的撞針短了 R
S 一些。不過,他最終成功試射兩枚空彈。 S
T T
U U
V V
-8-
A A
B B
37. PW4 不是負責檢查 P4A[1]及 P4B[1]那些子彈/彈殼。不過,
C 他在庭上也被問及子彈/彈殼的事情。PW4 說 P4A[1]及 P4B[1]倒出的 C
碎粒看來是推進火藥,但他沒見過那些毛墊。PW4 說一般子彈是沒有
D D
毛墊的。另外,他說 P4A 那些子彈的紫色木尖像手工做成,不似真子
E E
彈的一部分。
F F
PW6 林先生
G G
H H
38. PW6 檢驗屬於 D1 的步槍(P1)和步槍組裝(P3),做出
I 報告 P22 和 P23。 I
J J
39. PW6 從槍庫取出一支莫辛-納甘(Mosan-Nagant)栓動步
K 槍和 P1 比較,發覺兩者相像。 K
L L
40. PW6 用 P1 成功試射兩枚 7.62 x 54 mm R 空彈。
M M
N 41. 警察檢獲 P1 時有前準星(front sight)附在槍上,但送到 N
O
PW6 時缺了。 O
P P
42. PW6 說 P1 到他手時,槍管和 ‘receiver’是緊合的,沒有 D1
Q 在庭上所指的槍管鬆動情況。 Q
R R
43. 關於 P3 那個步槍組裝,PW6 拿一支原廠毛瑟 1924 步槍
S S
和它比較,發覺 P3 的槍身及槍管與原廠槍相同。
T T
U U
V V
-9-
A A
B B
44. PW6 把原廠槍的發射結構(即槍管、發射組件、彈匣和扳
C 機)放入 P3,發覺合身。他把 P3 的槍管放入原廠槍的槍身,也合身。 C
D D
45. P3 雖和原廠槍一樣,但 PW6 不能確定 P3 是否原廠生產
E E
的槍的一部分。他不排除技術好的工匠可以打造出一模一樣的模型槍。
F F
46. 由於 P3 不是一支完整的槍,PW6 未有用它作試射。
G G
H 47. 警察檢獲 P3 時,該槍仍有扳機(trigger)。不過,警察送 H
I 到 PW6 的 P3 則缺了扳機。 I
J J
48. PW6 不是負責檢查案中的子彈/彈殼,但他也被問及發射過的子彈
K 和未發射的子彈的分別。他說發射過的子彈底部的火帽會凹下去,未 K
L
發射的子彈的火帽是平的。 L
M M
D1 的口供
N N
O 49. 2016 年 8 月 4 日,DPC5711 在 5C11 室拘捕 D1 無牌管有 O
槍械及彈藥。在警誡下,D1 自願回答:「呢度有啲槍係我嘅,有啲槍
P P
唔係我嘅。」DPC5711 問 D1:「咁唔係你嘅槍,係屬於邊個架?」
Q Q
D1 答:「我只道佢姓張,平時我叫佢做阿文」。[D1 指的阿文是 D2。]
R R
50. 稍後,D1 在警誡下承認他沒有槍械牌照。他和 D2 管有現
S S
場的鎖匙。D1 指出現場有十六支槍及一百二十四枚子彈/彈殼(證物
T T
P4A[四枚] 、P4B[十三枚] 、G-1 中另外九枚和 M-1 那九十八枚)。
U U
V V
- 10 -
A A
B B
C 51. D1 在被捕翌日(即 2016 年 8 月 5 日)給警方一份自願錄 C
影口供(光碟為 P14;謄文為 P14A)。
D D
E 52. 落口供時,調查員沒有用槍彈實物去問 D1。他只給 D1 看 E
F
警方搜出的槍彈的照片。 F
G G
53. D1 確認上文第 50 段提及那十六支槍和一百二十四粒子
H 彈是他的。 H
I I
54. D1 說那些槍是很久之前得來的,那些子彈/彈殼亦儲了很
J J
久。
K K
55. D1 說他的槍彈是在九十年代得到的,通常是買回來,作
L L
觀賞及擺設。他買時檢查過,認為全部槍械都不能發射彈藥,有些甚
M M
至不能入彈。他也檢查過那些子彈/彈殼,認為全部都是打不到的。
N N
56. D1 說案中的單位是他和 D2 一起租下。他用來作貿易公
O O
司收信處及擺放案中的仿真槍作觀賞。
P P
Q D2 的口供 Q
R R
57. 2016 年 8 月 4 日,DPC5396 在 5C11 室拘捕 D2,罪名是
S S
無牌管有槍械,指 D2 管有單位內其中二十支槍械。在警誡下,D2 自
T 願說:「呢啲槍我係用黎擺設同埋欣賞」。 T
U U
V V
- 11 -
A A
B B
58. 稍後,D2 再說:「呢啲都係裝飾槍,我用黎擺設同欣賞
C 嘅」。 C
D D
59. DPC5396 問 D2 怎會有 5C11 室的鎖匙,D2 答「5C11 室
E E
係我租用,每個月$6000 港元,但我同文錦輝共用呢個單位,所以我
F 每月祇需交$3000 港元,而我同文錦輝都有一套兩條既鎖匙,無其他 F
人有喇」。[D2 指的文錦輝是 D1。]
G G
H H
60. 上述口供由 DPC5396 補錄在記事冊內(P15)。
I I
61. D2 在被捕翌日(即 2016 年 8 月 5 日)給警方一份自願錄
J J
影口供(光碟為 P7,謄文為 P7A)。
K K
L
62. 調查員沒有用槍彈實物去問 D2。他只給 D2 看警方搜出 L
的槍彈的照片。
M M
N 63. D2 說他和 D1 合租案中單位。D2 起初打算做貿易,但找 N
不到合適生意,便用 5C11 室來擺設槍械,都是裝飾品。
O O
P P
64. D2 說他在網上一個叫「War Game 友」的討論區認識 D1,
Q 大家都欣賞槍械,於是成為朋友,後來合租案中單位。 Q
R R
65. D2 說他間中到案中單位去欣賞陳列的槍械及清潔一下那
S S
些槍械。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66. D2 確認他管有相片中二十支槍械及十九發子彈(F-4、F-
C 5 和 F-6)。 C
D D
67. D2 說多年前有兩個外籍人士在百貨公司見他看古董槍,
E E
對他說有裝飾槍出讓,對方稱那些槍械是不能發射的。
F F
68. D2 說他收藏的是裝飾槍、模型槍或氣槍,部份在八、九
G G
十年代在香港的玩具店買,有些則經槍械雜誌訂回來。
H H
I
69. D2 說警方編號 D-2 那支電動氣槍是朋友交他維修的。他 I
覺得不能修理,朋友便放棄,把槍給了他。D2 說很多人都叫他替他
J J
們維修。
K K
70. 在第 483-524 段,調查員 DPC5396 問及 A1-1F、A1-2F 和
L L
A1-4F( 証物 P5 )那三支槍: —
M M
N 483. DPC5396 : (雜聲)(揭紙聲)咁呀最後嘞,仲有三 N
支槍。
O 484. D2: 唔。 O
485. DPC5396 : 呢三支又係咩嘢,誒可唔可以講我聽?
P
486. D2: 係。呢三支槍呢就係我哋喺槍舖睇--睇槍
P
嘅時候呢,有識--有人行過嚟同我傾話「喂,我哋可以直--我哋有人識,
可以搵人幫你整嗰啲,用鐵打造一啲好像樣好靚,但係唔發射得嘅誒裝飾
Q Q
喎」咁樣,誒我話「好吖,咁樣,唉有—有啱嘅,你咪攞畀我囉」咁樣。
咁就誒分開幾次賣畀我嘅。
R 487. DPC5396 : 係。嗰個人係同一個人嚟嘅? R
488. D2: 誒同一個人嚟嘅。
S 489. DPC5396 : 有冇方法聯絡到佢?或者誒佢叫咩嘢名嗰 S
啲詳細資料畀到我哋?
490. D2: 冇呀,佢哋唔肯畀,嗱,我哋話「約喺邊
T T
度等--下次約喺邊到等喇」咁嘅,嗄。即係呢三支我都睇過,係啲 dummy
嚟嘅。
U U
V V
- 13 -
A A
B 491. DPC5396 : 誒點樣睇得出佢係 dummy? B
492. D2: 誒因為我見到條管其實唔係槍管嚟嘅,係
C 一條實心,係鐵支嚟嘅其中一條。 C
493. DPC5396 : 係。
D 494. D2: 呢支都係。 D
495. DPC5396 :(雜聲)即係三支都係鐵支嚟嘅?
496. D2: 呢個就唔係,呢個就誒有窿嘅,但係呢個
E E
就入--人唔到彈落去嘅。呢支就係實心鐵支嚟嘅,其實一定係。
497. DPC5396 : Okay。嗱,咁樣,嗱,誒嗱,上高有個誒
F [D2:唔。]英文喇、號碼喇。嗱,我講,嗱,呢個 A1-1F 同埋呢個 A1- F
2F,[D2:係。]你就睇過呢個誒個槍管喇,就係實心嘅,所以你……
G 498. D2: 嗄,冇--同埋冇誒…... G
499. DPC5396 : ……--你就知道佢發射唔到?
500. D2: 嗄。
H H
501. DPC5396 : 嗄,同埋乜嘢?
502. D2: 同埋有啲部分呢係誒人手用鐵鑄出、挕出
I I
嚟嘅—刨出嚟嘅,其實唔係真係槍嗰個身嚟嘅其實。
503. DPC5396 : 哦,即係你睇過係……
J 504. D2: 係嘞。 J
505. DPC5396 : ……唔係槍--正式槍嗰個身喇?
K 506. D2: 係,人手--睇得到…… K
507. DPC5396 : 嗄,據你嘅……
508. D2: ……係人手做。
L L
509. DPC5396 : 係。咁呀而呢一支 A1-4F 呢,……
510. D2: 係嘞,佢……
M 511. DPC5396 : ……就係…… M
512. D2: 都係人手做嘅,但係就條管冇嘢塞住咗嘅。
N 513. DPC5396 : 冇嘢塞住咗,但係據你理解呢就係擺唔到 N
子彈入去?
514. D2: 係嘞,係嘞。(揭紙聲)佢做--比例上係做
O O
細咗嘅,啲窿係。個口徑--即係呢條彈管做細咗,個子彈 load 唔到入去。
515. DPC5396 : 哦。即係你--據你所知,就係正常嘅呢啲槍
P P
嘅子彈係……
516. D2: Shotgun 彈係擺唔到入去嘅。
Q 517. DPC5396 : ……擺唔到入去嘅? Q
518. D2: 係。
R 519. DPC5396 : (雜聲)呢啲誒搵人哋打造嘅槍大概幾-- R
幾錢一支呀?
520. D2: 通常誒三萬幾鈫一支。
S S
521. DPC5396 : 咁你--呢啲槍係邊個攞上去嗰個……
522. D2: 我攞上去嘅。
T 523. DPC5396 : 都係你攞嘅? T
524. D2: 係。
U U
V V
- 14 -
A A
B B
C C
71. D2 說他收藏的槍彈只作擺設及觀賞,不出售的。他知 D1
D 收藏的槍械也只是裝飾品,不能發射。 D
E E
中段裁定
F F
G D2 G
H H
72. 控方舉證完畢,D2 的律師沒有陳詞。
I I
73. 本席裁定 D2 的控罪二表面證據成立。
J J
K K
D1
L L
74. D1 陳詞說 PW5 同意機關槍(P2)有缺塊及切口,會影響
M M
發射。D1 說 P2 不可用來射彈,不是致命的身管火器。
N N
75. 至於 P1 和 P3,D1 說它們交到 PW6 作檢驗時,分別少了
O O
前準星(front sight)和扳機(trigger),代表有人改動證物,所以 PW6
P P
所作的檢測報告並不可靠。
Q Q
76. 本席不用控方回應 D1 的中段陳述。D1 顯然誤解 PW5 的
R R
證供。PW5 不是說 P2 不能發射子彈,相反,PW5 供稱 P2 成功發射
S S
子彈。PW5 只是說若他察覺 P2 有缺塊及切口,為安全計,會改用空
T 彈作試射。 T
U U
V V
- 15 -
A A
B B
77. 至於 P1 的前準星和 P3 的扳機遺失,表面上沒影響 PW6
C 為 P1 和 P3 所作的檢測。PW6 的檢測報告(P22 及 P23)是否可靠, C
應由陪審團考慮。
D D
E E
78. 本席裁定 D1 的控罪一表面證據成立。
F F
辯方案情
G G
H D1 H
I I
79. D1 現年 57 歲,是一名商人,並無犯罪記錄。
J J
K
80. D1 說他讀小學時已對軍事歷史及模型感興趣。他從書本 K
了解某些槍械,認為它們是藝術和科技的結合。
L L
M 81. D1 自九十年代買模型槍作觀賞。他買的是仿真度高的復 M
N
刻槍和氣槍。復刻槍是不能發射的;氣槍則可發射膠珠(俗稱“BB 彈”)
。 N
O O
82. D1 說他買模型槍是為觀賞。他不愛發射,所以沒收藏可
P 發射的子彈,連 BB 彈也沒有。 P
Q Q
83. D1 說他前後買入二十多支模型槍,棄掉了幾支,現剩十
R R
六支,全放在案發單位,即警方編號:—
S S
A1-1B [相片 P10(2)]
T T
A1-2B [相片 P10(4)]
U U
V V
- 16 -
A A
B B
A1-3B [相片 P10(6)]
C A1-5B [相片 P10(10)] C
A1-6 [相片 P10(11)]
D D
A2-2F [相片 P10(14)]
E E
A2-2B [相片 P10(15) ;証物 P1]
F A2-3B [相片 P10(17)] F
A2-4B [相片 P10(19)]
G G
A2-5F [相片 P10(20)]
H H
A2-5B [相片 P10(21)]
I A2-7 [相片 P10(23-24)] I
J
A2-8 [相片 P10(25)] J
A4-2 [相片 P10(27)]
K K
B-1 [相片 P10(28) ;証物 P2]
L L
H-1 [相片 P10(46) ;証物 P3]
M M
84. D1 說 A2-2B( 証物 P1)、B-1( 証物 P2)和 A1-3B 是一個叫
N N
Marcus 的外國人在 1995 年中賣給他的。D1 逛模型槍店時認識 Marcus,
O 大家談了幾次。Marcus 要離開香港,以 HK$15,000 賣 P1、P2 和 A1- O
P 3B 給 D1,並送給 D1 殘缺的 P3)。Marcus 說那些槍都不能發射。 P
Q Q
85. Marcus 向 D1 指出 P1 槍身有兩個小孔[見 P24(32 頁)
R 的相片]。Marcus 說兩孔會令槍走氣,打不出子彈。D1 亦察覺 P1 的 R
S 槍管和蓋着槍管的木蓋是鬆的。 S
T T
U U
V V
- 17 -
A A
B B
86. Marcus 向 D1 指出 P2 的槍身內有缺塊和切口。D1 特別記
C 得 Marcus 說“Please aware of these parts. This can never shoot.” C
D D
87. Marcus 向 D1 說 P3 是仿製模型,所以槍咀是銀色的,並
E E
非黑色。P3 欠缺組件,D1 覺得它不能發射。Marcus 送給他,他便收
F 下,一直放起,沒擺放出來;P1、P2 和 A1-3B 則擺出來觀賞。D1 理 F
解它們和 P3 都是復刻模型,不能發射。他沒試過放子彈入 P1 和 P2,
G G
也沒有用電筒照看槍管作檢視。他不知 P3 加上合適配件便成為一支
H H
可發射子彈的槍。
I I
88. D1 說其餘十多支槍都是在香港的模型店買來。
J J
K K
89. D1 說 G-1 盒內有五個子彈座(把子彈卡着直放去觀賞)
、
L 四粒有紫色木咀的子彈(P4A[1-4])、十三個彈殼(P4B[1-13])和另 L
外九粒子彈(Y)。[見相片 P10(44-45)]
M M
N N
90. D1 說他買模型子彈/彈殼去襯托模型槍,以增加觀賞價值。
O 這會令模型槍更有真實感,因為子彈是槍的一部分。 O
P P
91. D1 說他雖然對槍械有興趣,亦知槍的撞針會撞擊子彈,
Q Q
令子彈爆發,射出彈頭。不過,他不知道槍彈的精細結構和運作,不
R 知子彈內的火藥分為撞擊火藥和推進火藥,亦不知道子彈底部有一個 R
叫「火帽」的裝置。
S S
T T
U U
V V
- 18 -
A A
B B
92. D1 說那上文第 89 段那九粒子彈(Y),是他在大約 2007
C 年分兩次在香港的模型店買入,用來襯托模型槍。 C
D D
93. D1 說他在 2010 年或 2011 年,從 eBay 網站的’Toy & Room
E E
Deco’一欄,見有五粒紫色木咀子彈出售,要價 15 美元。他覺得美觀,
F 便買來作裝飾。貨到後,他折開一粒(P4B[1])去看彈殼內的情況,但 F
脆薄的木咀給他拆爛了。D1 見彈殼內黑漆漆的,也倒不出東西來。
G G
他以為彈殼是空的,沒再拆開其餘四粒(P4A[1-4])去看,留着來襯槍
H H
觀賞。
I I
94. D1 說其餘十二粒彈殼 P4B[2-13]是他較早時(已記不起年
J J
份)從香港的網站購入,賣家說是發射了的子彈的彈殼。
K K
L 95. D1 說 M-1 那兩鼓子彈也是買來襯托 P2 那支機關槍的。 L
他在 2012 年從 eBay 購入,貨品在網站上屬 “Antique and Decoration”
M M
一類,賣家說是 ‘fired bullets’。
N N
O 96. D1 心想 eBay 不會賣軍火;軍火也不能出口。 O
P P
97. D1 說他把所有模型槍放在 C511 室作觀賞;那支殘缺的
Q Q
P3 則擱在櫃內,因為它沒有觀賞價值。至於那些模型子彈/彈殼,他
R 有時會拿出來襯槍,過一段時間便收起,稍後又會拿出來擺放一陣。 R
S S
T T
U U
V V
- 19 -
A A
B B
98. D1 說他自 2015 年處於半退休狀態。他在網上認識 D2,
C 大家志同道合,談得投契,便合租 C511 室。兩人有時對飲,暢談軍 C
事和槍械。
D D
E E
99. D1 說他沒有任何射擊經驗。他以為自己管有的都是模型
F 槍,不能發射子彈。他管有的子彈/彈殼也只是用過的彈殼或沒有火藥 F
的裝飾子彈。警方調查時,他實話實說,有問有答,指出那些槍彈屬
G G
誰。
H H
I 100. D1 指警方在他家中沒搜出可疑物品。 I
J J
101. D1 說他最後買入模型槍是在 2002 年或 2003 年,最貴那
K K
支是 A1-2B,要八、九千元,外型和 P1 相似,那是一支氣槍,可發
L 射 BB 彈,但他從沒發射過。 L
M M
102. D1 說復刻槍和氣槍對他來說並沒分別,因為他只是買來
N N
觀賞,覺得它們代表歷史。D1 說他喜歡舊式槍款。
O O
103. D1 說他不知道涉案子彈的確實口徑,只覺得它們配襯他
P P
收藏作觀賞的模型槍。他知 M-1 那兩鼓(九十八粒) 是 Mauser 子彈,
Q 其餘的就不知型號。 Q
R R
104. D1 說自己未見過真子彈,也未射擊過,不知發射過的子
S S
彈是怎樣的。他會觀賞彈頭,但沒考究子彈底部,不知發射過的子彈
T 底部有凹孔。 T
U U
V V
- 20 -
A A
B B
C D2 作供 C
D D
105. D2 現年 61 歲。他自 1978 年於懲教署任職,在 2012 年底
E 退休,職位是一級懲教助理。他沒有定罪記錄。 E
F F
106. D2 從小對槍械模型感興趣,自 1982 年購買模型槍,起初
G G
是塑膠模型,後來是合金的。1984 年起,他收集復刻槍,都是不能發
H 射子彈的。 H
I I
107. D2 說他在懲教署任職時,曾接受兩堂(各 45 分鐘)雷明
J J
登散彈槍使用訓練,後來每年都有在職射擊練習,每年射彈約十枚。
K 不過,這些都是早年的事,他自九十年代末期毋須練習發射。 K
L L
108. D2 說他收集復刻槍作觀賞,長達三十多年。C511 室內有
M M
十九支槍是他的,即警方編號:—
N N
A1-1F [相片 P10(1)]
O O
A1-2F [相片 P10(3)]
P P
A1-3F [相片 P10(5)]
Q A1-4F [相片 P10(7) ; 證物 P5] Q
A1-4B [相片 P10(8)]
R R
A1-5F [相片 P10(9)]
S S
A2-1F [相片 P10(12)]
T A2-1B [相片 P10(13)] T
U U
V V
- 21 -
A A
B B
A2-3F [相片 P10(16)]
C A2-4F [相片 P10(18)] C
A2-6 [相片 P10(22)]
D D
A4-1 [相片 P10(26)]
E E
C1-1 [相片 P10(29)]
F C1-2 [相片 P10(30)] F
C2-1 [相片 P10(31)]
G G
E-1 [相片 P10(34)]
H H
F-1 [相片 P10(35)]
I F-2 [相片 P10(36)] I
J
F-3 [相片 P10(37)] J
K K
109. D2 說另一支槍 D-2[相片 P10(33)]是朋友不要,留在 C511
L 室。 L
M M
110. D2 說有四支復刻槍是他向兩名外籍收藏者買入的,一支
N N
從槍械雜誌訂購的,其餘在香港店舖購買。A1-1F、A1-2F、A1-4F(證
O 物 P5)和一支他放在家中而警方沒檢獲的,是從一間叫荷理活電影 O
服務公司那裏購買。他從該公司還買過其他兩支復刻槍,都拆散了。
P P
即是說,他前後從荷理活電影服務公司買入六支復刻槍。
Q Q
R 111. D2 說他在 2012 年初逛模型店找雷明登 870 型散彈槍,遇 R
上一位陳先生。對方知道他找甚麼槍後,約他到荷理活電影服務公司。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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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A A
B B
112. 那年 2 月,陳帶 D2 往紅磡山谷道的荷理活電影服務公司,
C 店內有個叫 William 的職員招呼他,給他看櫃內一支雷明登散彈槍。 C
D2 用電筒照射槍管,見有環型阻塞。William 說該槍管分兩頭鑽穿,
D D
但中間收窄。William 拿一塑膠彈,嘗試放入槍膛,證明不能放入。
E E
[D2 呈上一粒他在 2013 年買來作收集的 12 鉛徑’dummy 彈’ (証物 D2-
F 2)。他在庭上示範了幾次,有時順利放 dummy 彈入 P5 的槍膛,有時 F
G
則不能完全放入及 dummy 彈會跳出來。] G
H H
113. D2 說他當年基於 William 所稱,加上自己也見 P5 的槍管
I 收窄,便相信那是一支復刻槍,不能發射。William 說 P5 是人手做的, I
索價 HK$28,800。D2 沒即時買下。一個月後,他再去荷理活電影服
J J
務公司,以 HK$28,800 買下 P5,William 向他發出單據(証物 D2-3)
。
K K
L 114. D2 後來再到荷理活電影服務公司買入五支復刻槍。 L
M M
115. D2 說 William 有給他買槍單據。他在被捕後嘗試找有關
N N
文件,但找不到,直到 2019 年初執屋時才找出四張單據[分別為 D2-
O 3 至 D2-6,放在一個信封內(D2-7)]。 O
P P
116. D2 說他對雷明登散彈槍的內部結構只有簡單認識。他僅
Q Q
把 P5 的槍管拔出來看過,並沒拆開所有部件。
R R
117. D2 說 P5 的槍管雖然穿通,但中間收窄。他認為這樣會使
S S
散彈的彈杯不能發射,杯內的散彈珠便彈不出來。D2 說他在懲教署
T T
作射擊練習時,彈杯都是彈出來讓彈珠散射。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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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A A
B B
C 118. D2 說他買 P5 僅作觀賞,若他知道 P5 可發射彈藥,是不 C
會購買的。
D D
E 119. D2 說他在被捕翌日在警署落口供時,記憶及思緒混亂, E
F 沒冷靜理解調查員的問題,自己只着重解釋所有槍械都不能發射。 F
G G
D2 的證人(潘先生)
H H
120. 潘自 1983 年經營荷理活電影服務公司,有牌買賣軍火。
I I
他向電影業出租可發射空彈的槍械,也出售自製復刻槍,儘量仿真,
J J
但不能發射彈藥,因為沒有撞針。潘說他的仿製槍價錢不便宜。
K K
121. 潘說他的店在 1985 年移至紅磡山谷道,D2-3 至 D2-6 單
L L
據印着的地址,電話和 fax 資料都正確。
M M
N 122. 潘說自己很多時不在店。他曾僱用一名員工叫 William N
(Yeung),有六、七年,對方離職距今至少五年。William 在職時負
O O
責文書及售貨,賣貨後會用電腦打印單據。潘說 D2-3 至 D2-6 的單據
P P
格式和他的店所採用的一樣,但他店子發的單據在 ‘No’一欄不會寫
Q W0001、W0002 之類,而是用店內擬定的 ‘Invoice Number’,售貨員 Q
亦要簽名。潘指 D2-3 至 D2-6 欠 William 的簽名。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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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A A
B B
123. 潘說他曾在店內見過 D2 兩、三次。他記不清楚第一次是
C 何時,應是大約十年前。D2 每次都問復刻槍的價錢,但沒向潘買過。 C
那段日子,William 仍在店內工作。
D D
E E
最後陳詞
F F
124. 各方都寫了書面陳詞,並在庭上講述。
G G
H 控方 H
I I
125. D1 沒有律師代表,主控官因此不對 D1 作出最後陳詞。
J J
K 126. 對於 D2,主控官指 D2 的證供不可信,刻意說成自己對 K
雷明登 870 型散彈槍認識不深,指槍管窄了,不能讓彈杯彈出,彈珠
L L
便射不出來。不過,軍械師 PW4 說明即使彈杯沒有彈出,杯內的細
M M
小彈珠也可被射出稍為收窄的槍管。
N N
127. 主控官指 D2 並未在給警方的口供提及 William 及陳先生。
O O
P 128. 主控官說 D2 的證人潘先生只能證明荷理活電影服務公司 P
Q 存在,亦曾有售貨員叫 William 在該店工作。不過,潘指出 D2 呈遞 Q
的幾張單據都不完全符合該店的發單模式,即“No”不同,也沒有售貨
R R
員簽署。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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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A A
B B
D1
C C
129. D1 說 P1 的前準星(front sight)和 P3 的扳機(trigger)
D D
不見了,顯示有人在移交上述證物給 PW6 檢驗前,處理過有關槍械。
E D1 稱 P1 的槍管原本鬆動,不像現在呈堂般紮緊。 E
F F
130. D1 叫法庭接納他的說法,他以為 P1-P3 都是不可發射彈
G G
藥的復刻模型槍。控方的軍械師同意復刻槍可以和原廠槍十分相似。
H H
131. 關於那五枚子彈,D1 指出它們附有紫色木尖,外看不像
I I
真子彈。他不知彈殼內有火藥。
J J
K 132. 至於 PW5 從其中兩枚彈殼內找出一些所謂推進火藥,D1 K
指出 PW5 並未對那些物質進行化驗去確定為火藥。
L L
M M
133. D1 叫法庭接納他的說法,他不知那幾枚子彈的彈殼內有
N 火藥,屬未發射子彈。 N
O O
134. D1 說他收藏模型槍彈,僅作擺設觀賞。
P P
Q Q
D2
R R
S 135. D2 的律師指出控方的軍械師確認技術好的工匠可以製造 S
和真槍十分相似的復刻槍。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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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A A
B B
136. 律師指出 P5 的槍管收窄程度比 PW4 說的 0.5 mm 大,實
C 際上,近槍口一端的環形收窄厚度超過 1 mm,即槍管內的實際直徑 C
僅為 15-16 mm(原本為 18 mm)。
D D
E E
137. 律師指 PW4 應曾懷疑 P5 可否順利發射散彈,才會花功夫
F 去掏空實彈作空彈測試。 F
G G
138. 律師指 D2 對雷明登槍及散彈僅有一些認知,遠不及專家
H H
証人。D2 過往在懲教署試槍時,見的是整個彈杯被彈射出來,因此
I 認為槍管收窄了的 P5 不能發射。 I
J J
139. 律師同意 D2 在庭上說的和他給警方的口供有些不同,但
K D2 給警方口供時要講述三十多年來收集的二十支槍械,一時混淆說 K
L 亂,並不出奇。 L
M M
140. 律師指出 D2 在法律上只須負提證責任(evidential burden)
,
N 不是說服責任(persuasive burden)。D2 的作供可信,也獲辯方證人 N
O 潘先生一定程度支持,控方未能反駁 D2 說不知 P5 可發射彈藥。 O
P P
討論
Q Q
控方證人
R R
S S
141. D1 及 D2 都不爭議警方在他們合租的 5C11 室搜到一些思
T 疑槍彈。D1 承認十六支思疑槍械和一百二十四發思疑彈藥是他的; T
D2 承認十九支思疑槍械屬於他,另一支是朋友丟下給他的。
U U
V V
- 27 -
A A
B B
C 142. 兩名被告人不爭議控方的軍械師對其中一些槍彈所作的 C
檢測。不過,D2 的律師質疑 PW4 其實也懷疑槍管收窄的 P5 不能發
D D
射,才會用空彈測試。
E E
F 143. PW4 否認律師所指。他說 P5 槍管的收窄程度輕微,他沒 F
有為此懷疑 P5 不能發射。他只因 P5 的撞針短了 3 mm 而稍曾懷疑 P5
G G
的發射功能,但最終成功試射兩枚空彈。
H H
I 144. PW4 解釋 P5 的撞針雖然短了一些,仍可有效打擊試彈的 I
火帽,引發內裡的撞擊火藥爆發。若試彈有推進火藥及彈珠,細小的
J J
彈珠便會飛出輕微收窄了的槍管。
K K
L
145. PW4 說的合理,本席信納。 L
M M
散彈槍(P5)
N N
146. PW4 用 P5 試射兩枚空彈成功,證實 P5 是一支可發射彈
O O
藥的槍械。
P P
Q 步槍(P1) Q
R R
147. PW6 用 P1 試射兩枚空彈成功,證實 P1 是一支可發射彈
S S
藥的槍械。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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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A A
B B
步槍組裝(P3)
C C
148. PW6 用一支警方庫存的原廠步槍和 P3 比較,並將該原廠槍的
D D
“receiver 及 trigger”放進缺少了這部分裝置的 P3。(原本的 P3 有
E
“trigger”,但不知怎的,送到 PW6 時不見了。)P3 完全容納原廠槍的 E
F “receiver 及 trigger”。 F
G G
149. PW6 沒有將 P3 作試射。不過,他發現 P3 的撞針沒問題,也
H 沒發現任何情況會令 P3 不能發射。PW6 的結論是 P3 若加上合適的 H
I “receiver and trigger”,便可發射子彈。 I
J J
150. 本席信納 PW6 所說,P3 是一支可發射彈藥的槍械的一部份。
K K
機關槍(P2)
L L
M M
151. PW5 用 P2 成功試射一枚子彈,證實 P2 是一支可發射彈藥的
N 槍械。 N
O O
五枚空彈(P4A[1-4]及 P4B[1])
P P
Q Q
152.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 238 章第 2 節對彈藥有以下定
R 義: — R
S S
彈藥(ammunition)指 ——
T (a) 供槍械定義(a)、(b)、(c)、(d)及(g)段範圍內的槍械使用 T
的彈藥;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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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A A
B 容載或經設計或改裝以容載任何槍械定義(e)段範圍內 B
(b)
的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彈藥;
C C
(c) 榴彈、炸彈或其他相類的投射物 (不論是否可與槍械配
D 合使用),以及此等物體的信管、雷管及引爆管; D
(d)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59 章)所訂有關槍彈推
E E
動打釘工具規例所界定的槍彈;
F (e)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施行本條例而在根據第 52 條 F
所訂規例中宣布為彈藥的任何東西;(由 1999 年第 13 號第 3 條修訂)
G G
(ea) 射彈、子彈或投射物,或構成(a)、(b)、(c)、(d)或(e)段所指的彈藥的
某件物品的並非屬射彈、子彈或投射物的部分;(由 2000 年第 14 號第 2
H H
條增補)
I (f) 任何炮彈殼或槍彈殼, I
但不包括 ——
J J
(i) 只能作滅火用的手榴彈;
K K
(ii) 只用作私人、住戶或辦公室裝飾用品的射彈、子彈或投
L 射物、已使用的或空的炮彈殼或槍彈殼,或只作此用的構成(a)、(b)、(c)、 L
(d)或(e)段所指的彈藥的某件物品的並非屬射彈、子彈或投射物的部分;
M M
…
N N
英文是:—
O O
ammunition(彈藥)means—
P P
(a) ammunition for the arms coming within paragraphs (a), (b),
Q (c), (d) and (g) of the definition of arms; Q
(b) ammunition containing, or designed or adapted to contain,
R R
any noxious liquid, gas, powder or other similar thing coming within paragraph
(e) of the definition of arms;
S S
(c) grenades, bombs and other like missiles (whether capable
of use with arms or not), and fuses, percussion caps and priming caps therefor;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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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30 -
A A
B (d) a cartridge as defined in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cartridge- B
operated fixing tools made under the Factories and Industrial Undertakings
C Ordinance (Cap. 59) *; C
(e) anything declared by the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in
D D
regulations made under section 52 to be ammunition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Ordinance; (Amended 13 of 1999 s. 3)
E E
(ea) a shot, bullet, missile or any other part of an article which
constitutes ammunition under paragraph (a), (b), (c), (d) or (e); (Added 14 of
F 2000 s. 2) F
G (f) any shell case or cartridge case, G
but does not include—
H H
(i) a hand-grenade which can be used only for fire-fighting
I
purposes; I
(ii) a shot, bullet, missile, used or empty shell case or cartridge
J case, or any other part of an article which constitutes ammunition under J
paragraph (a), (b), (c), (d) or (e), which is used only as an article of personal,
household, or office adornment,
K K
L ... L
M 153. 控方指 P4A[1-4]及 P4B[1] 那 五枚子彈雖無彈頭,但彈殼 M
N
內有推進火藥,彈殼底部也有火帽,裏面有撞擊火藥。 N
O O
154. PW5 說發射過的子彈的火帽會有凹點。P4A[1-4]和 P4B[1]
P 的火帽都沒有凹點。 P
Q Q
155. PW5 拆開 P4A[1] 的木尖,發現彈殼內有棉墊和碎片狀物
R R
質。他稱那些碎片為推進火藥。不過,他沒有化驗那些碎片,也沒拆
S 開其餘三枚子彈 P4A[2-4] 作檢查。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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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A A
B B
156. PW5 目測 P4A[1-4]及 P4B[1],見五枚子彈底部的火帽都
C 沒有被打擊過。他檢視其中兩枚彈殼(P4A[1]及 P4B[1]) 的內裡,認為 C
殼內的碎片狀物質是推進火藥。PW5 推論五枚都是未用空彈(live
D D
blank ammunition)。
E E
F 157. 製造模型槍的人會把槍械造得很似,製造模型子彈的人為 F
求逼真,可能也會把子彈底部製成一個內圈,看似火帽,但內裡不藏
G G
撞擊火藥。PW5 沒試射 P4A[1-4]或 P4B[1],也沒拆開彈殼底部去檢
H H
查火帽是否真有撞擊火藥。
I I
158. PW5 在 P4A[1]及 P4B[1] 的彈殼內找到他稱為推進火藥的
J J
東西,但沒有化驗。
K K
L 159. 本席不能當軍火專家說的便為事實,正如法庭不會因為毒 L
品專家指一些東西是“白粉”(海洛英),便毋須看化驗結果而接受那
M M
些東西為海洛英毒品。
N N
O 160. P4A[1-4]和 P4B[1] 毋疑是五枚彈殼,但控方未能在毫無 O
合理疑點下證明內有撞擊火藥或推進火藥。本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它
P P
們是未用空彈(live blank ammunition)。
Q Q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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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A A
B B
被告人的提證責任
C C
161.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 238 章第 24 條推定任何人如經證
D D
明實質管有槍械或彈藥,則在相反證明成立前,須推定為已知悉該等
E E
槍械或彈藥的性質。
F F
162. 控辯各方同意被告人的相反證明責任只是提證責任
G G
(evidential burden),並非說服責任(persuasive burden)。即被告人
H H
若能提證他不知槍械或彈藥的性質,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翻他
I 的提證。 I
J J
D1
K K
163. D1 說他是一名槍迷,多年來收集復刻模型槍,也購買模
L L
型子彈/彈殼去襯槍觀賞。
M M
N 164. D1 說多年前一位外籍人士把 P1 和 P2 賣給他,該人說明 N
P1 上有兩個小孔及 P2 有切口和缺塊,都不能發射。那人也送他一支
O O
殘缺的模型槍 P3。
P P
Q 165. D1 說自己對槍械有興趣,但專業知識膚淺,從未試射過 Q
任何槍械。他信納買家所說,以為 P1 和 P2 都是不能發射的復刻模型
R R
槍。他將 P1 和 P2 和其他收藏品都擺放出來作觀賞。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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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A A
B B
166. D1 也會把一些子彈/彈殼擺出來襯槍觀賞,有時收起。警
C 方發現 P4A[1-4]和 P4B[1]那五枚子彈/彈殼時,它們和一些控方沒檢 C
控的子彈/彈殼放在同一盒內[見相片 P10(44 )]。
D D
E E
167. D1 說他買不能發射的模型子彈/彈殼去配襯模型槍。他在
F 網上購買那五枚有紫色木尖的子彈,收貨後好奇地拆開一枚,看不到 F
內裏情況,也倒不出東西來。
G G
H H
168. D1 沒特別擺開 P4A[1-4]和 P4B[1],顯示他視它們和其他
I 子彈/彈殼一般。 I
J J
169. 同樣,D1 沒特別擺開 P1 和 P2 那兩支槍,和其他模型槍
K 都沒遮掩地擺放出來,顯示他視它們和其他藏槍一樣。P3 因為殘缺, K
L 沒觀賞價值,被 D1 放在櫃內。 L
M M
170. D1 一直對警方說他不知有關槍械可發射彈藥,在庭上也
N 如此說。他的證供未受主控官的仔細盤問動揺。 N
O O
171. D1 並無案底,應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
P P
Q 172. 本席信納 D1 說他不知 P1 和 P2 是可發射彈藥的槍械,也 Q
不知 P3 是可發射彈藥的槍械的一部分。
R R
S S
173. 本席也信納 D1 不知道 P4A[1-4]和 P4B[1] 的彈殼內有推
T 進火藥及/或撞擊火藥,屬可發射的彈藥。他以為那五枚有紫色木尖的 T
子彈只是裝飾品,買來擺設。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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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74. 本席裁定 D1 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C
D D
D2
E E
175. D2 說他是一名槍迷,收集復刻模型槍。
F F
G G
176. D2 說一位陳先生介紹他在 2012 年往荷理活電影服務公
H 司看槍,一名叫 William 的店員賣 P5 給他。P5 的槍管收窄了,William H
也示範該槍不能上彈。D2 理解那是一支不能發射的散彈槍,於是買
I I
下來。後來,他也向 William 買下幾支都不能發射的槍。
J J
K 177. D2 說他被捕翌日給警方口供時,思緒混亂及緊張。他被 K
問及三十多年來收集的多支槍械,一時未能記清楚去準確說出當年買
L L
槍的情況。
M M
N 178. D2 說他一直找 William 賣槍給他的單據,後來執屋時才 N
找到證物 D2-3 至 D2-6,放在 D2-7 內。他把單據交給律師。
O O
P 179. D2 傳召荷理活電影服務公司的東主潘先生上庭作供。潘 P
Q 證實該公司存在已久,業務包括向電影界出租拍片用的槍械。潘自己 Q
也製造復刻模型槍去賣給客人。他出售的模型槍是不能發射彈藥的。
R R
S S
180. 潘說他的公司發票有自定號碼,不是 D2-3 至 D2-6 所印
T 著的,單據亦會有售貨員簽名。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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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81. 不過,潘確認他曾僱用一名叫 William 的店員六、七年,
C 該人離職至今也超過五年。換句話說,William 在 D2-3 至 D2-6 所指 C
的 2012 年,確實在荷理活電影服務公司當店員。
D D
E E
182. 主控官指 D2 在庭上所說和他向警方說的有出入,又指 D2
F 對槍械有足夠認識,會知道 P5 的槍管雖然收窄,也可發射散彈,因 F
為即使彈杯留在槍內,細小的彈珠也可被彈射出來。
G G
H H
183. D2 在懲教署工作時,雖曾接受訓練發射散彈槍,但本席
I 信納他說的試射經驗,他見彈杯每次都彈出槍管,以為彈珠這樣才能 I
射出來。
J J
K 184. 主控官指 D2 能夠劃出散彈的構圖(D2-1),顯示他知曉散 K
L 彈的爆發原理。不過,控辯雙方都沒問清楚 D2 是早有此知識,或是 L
被捕後為本案的審訊作準備才得此認知。D2 的律師在陳詞時說 D2 參
M M
考書本後才劃成 D2-1。
N N
O 185. 主控官又指 D2 在口供 P7 中說很多人找他修理槍械。不 O
過,D2 在口供提及 D-2 那支電動氣槍,說朋友給他修理。他稍後稱
P P
很多人都找他修理。[見 P7 第 439-450 段 ]
Q Q
R 186. 控辯雙方沒問清楚 D2 他在上述口供較後說的修理是指何 R
種槍械。本席不能將 D2 的口供演繹為他懂得修理各款槍械。射 BB
S S
彈的電動氣槍和射散彈的雷明登槍,構造和運作當然不同。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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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87. D2 的作供令人感覺他是一名槍迷,但對槍械結構、操作
C 和散彈爆射原理,僅屬一知半解。 C
D D
188. 主控官指 D2 對警方說的和他在庭上的供稱不同。主控官
E E
指 D2 稱 William 賣槍給他和那些單據 D2-3 至 D2-6 都是虛假。
F F
189. D2-3 至 D2-6 並不完全符合潘的公司一般所發,即發票號
G G
碼有異和欠缺店員簽名。不過,D2 說的 William 確有其人。潘自己也
H H
曾數次見 D2 到他的店來問槍價。
I I
190. 本席信納 D2 解釋,他在被扣留期間給警方口供時緊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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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亂,在沒充分準備下,當時未能說準多年來收集的各支槍械的情況。
K K
L
191. D2-3 至 D2-6 那些發票可能是 William 在潘的店內私下賣 L
自己的槍給客人,弄虛作假地發給被瞞騙的客人。
M M
N 192. P5 和 D2 收集的其他十多支復刻模型槍同樣被擺放出來, N
O 並無遮掩,顯示 D2 視它們一樣。警方在 5C11 室也找不到任何可供 O
P5 發射的散彈。
P P
Q 193. D2 沒有案底,應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 Q
R R
194. D2 對警方說以為 P5 不能發射,在庭上也如此說。他的證
S S
供未受到主控官的仔細盤問動揺。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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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95. 本席信納 D2 的證供,他先後向 William 買來 P5 和幾支復
C 刻模型槍。他對槍械及彈藥的認識僅為一知半解,基於 William 所說 C
及自己見 P5 的槍管收窄了,以為 P5 也不能發射。
D D
E E
196. 本席裁定 D2 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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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林偉權 ) H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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