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Yu Kwan-man HCCC181/2023
持菜刀劈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u Kwan-ma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Almada Remedios J
案情摘要
被告 Yu Kwan-man 於2023年7月10日承認一項《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所訂的有意圖而傷人罪,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判刑。2022年4月24日,他在屯門山景邨景榮樓住所內與39歲的兒子 Yu Ho-kee 爭吵,先拿起圓凳,後突然取出菜刀劈砍兒子。受害人以手臂抵擋,仍頭部、手部及手臂多處受傷,並有顱骨骨折,住院約十日及接受手術。被告案發時患有嚴重抑鬱及精神病症狀,並曾聽見聲音要求他砍傷兒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幅度、精神疾病對刑事責任程度及刑罰的影響、認罪折扣,以及高齡、無案底、受害人態度和傷勢等因素。辯方主張判處約五至六年監禁,並曾尋求醫院令;控方則要求法院按罪行嚴重性及傷勢作出適當監禁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第17(a)條罪行要求被告意圖造成真正嚴重傷害,屬嚴重罪行,但沒有固定刑罰,通常約為三至十二年監禁,須按個案處理。依據 HKSAR v Chiu Peng 及 Parnis v R,精神疾病若降低道德責任,法院可給予相應折扣;按照 R v Verdins,精神障礙亦可減低一般威嚇及特別威嚇的比重。雖然被告的精神疾病促成犯案,傷勢嚴重及使用菜刀仍須反映譴責性。法院以六年為起點,並因被告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判處四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界定有意圖而傷人罪。HKSAR v Chiu Peng 確認精神狀態異常可減低罪責並支持刑罰折扣;R v Verdins 說明精神障礙可影響道德責任及威嚇目的。Fan Tak Wan 提供相類傷人案件六年起點的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院以六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之一及早認罪折扣,最終命被告服刑四年。法院沒有頒發醫院令。
判決啟示
精神疾病並不自動取代監禁刑罰;法院須同時衡量罪責、傷勢、譴責及威嚇需要。醫院令須有最新精神科報告支持,本案最新報告只建議門診跟進。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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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菜刀劈傷家人會被判囚多久?
法院認為有意圖而傷人屬嚴重罪行,須按傷勢及案情量刑。本案受害人有多處深部傷口及顱骨骨折,最終被告因及早認罪後判囚四年。
Q.精神疾病會否令傷人者獲醫院令?
精神疾病可降低道德責任並影響量刑,但不必然取代監禁。最新精神科報告只建議門診跟進,因此本案法院沒有頒發醫院令,而是判處四年監禁。
Q.有意圖而傷人罪有固定刑期嗎?
法院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刑罰,通常刑期約為三至十二年,並須按個案處理。本案以六年為起點,再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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