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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8/2023
C [2023] HKDC 157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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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3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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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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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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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炳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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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 年 11 月 6 日
M 出席人士: 李國銓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楊明鳳女士,由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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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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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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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有意圖傷人」罪名,違反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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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 條。在他承認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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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本席裁定他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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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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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 被告人和受害人黃先生是一個公共屋邨的樓上樓下鄰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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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早於 2017 年,被告人已經因為黃先生所居住的單位進行裝修工 I
程而投訴噪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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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 於 2022 年 9 月 18 日凌晨時分,黃先生意外地把兩瓶啤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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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樽弄跌在地上,發出聲響。約五分鐘後,住在樓下的被告人手持 L
一支健身金屬棒出現於黃先生的門外。黃先生開門之後,被告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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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大吵大鬧,繼而用金屬棒毆打黃先生的頭部四至五下,直至黃先
N 生跌倒在地上。期間,黃先生只是用雙臂護着頭部,沒有還擊。上 N
O 述毆打過程被黃先生的兒子用智能電話拍攝錄影。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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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後來,被告人被自己的家人拉開。他離開了案發現場。
Q 黃先生的兒子報警求助。在警察查問下,被告人承認因噪音問題而 Q
R 前往黃先生的單位,並聲稱自己遭受到黃先生襲擊。警察在被告人 R
的住所內搜出涉案的金屬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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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述襲擊導致黃先生出現以下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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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頭皮左前方有 1.5 厘米 V 型裂傷(已縫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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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左手背瘀腫及觸痛,左手手指主動性活動範圍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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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
F (c) 左膝後部觸痛; F
(d) 左手第三節掌骨骨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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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左邊第七及第八節肋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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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被告人背景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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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人現年 59 歲,已婚,與妻子及兩名兒子同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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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因本案被扣押之前任職的士司機,是家中經濟支柱。他的妻子
L 現在任職清潔工人。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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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告人患有高血壓、骨關節炎變化引致雙膝關節疼痛、
N 網球肘、脂肪肝、前列腺增生症、睡眠窒息症及反社會人格障礙。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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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人在 1982 年至 2000 年期間有三次被法庭定罪的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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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涉及共四項罪行,包括兩項「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一項
Q 「襲擊警務人員」罪名和一項「身為三合會會員」罪名。他曾經被 Q
R 判處感化令、罰款和緩刑。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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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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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代表被告人的楊大律師採納她的書面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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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 楊大律師提出被告人是因為受到噪音滋擾才一時衝動犯 C
案。她認為被告人沒有預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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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1. 楊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最後一次被定罪已經是 22 年前的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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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被告人在這些年間一直奉公守法。另外,楊大律師呈交上多封 F
由被告人、家人、鄰居及僱主撰寫的求情信,全部對被告人讚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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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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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楊大律師在口頭陳詞中補充說,這是一宗單一事件。本 I
席要求她解釋為何第四次因使用暴力而被定罪會是單一事件。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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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釋被告人第一次對這名受害人使用暴力。本席問楊大律師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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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有 700 多萬人口,被告人是否可以有 700 多萬次機會向法庭說是單
L 一事件。楊大律師沒有回應。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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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楊大律師亦指出,受害人沒有因為被告人的襲擊而出現
N 永久性傷殘。楊大律師倚賴了三宗區域法院的案件來要求本席輕判 N
O 被告人。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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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有關書面陳詞中受害人先動手襲擊被告人和醫療報告中
Q 被告人只是出於自衛的說法,楊大律師在進一步索取指示之後撤回 Q
R 這些說法。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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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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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席在庭上觀看了由受害人的兒子錄影的片段。從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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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被告人一直進入受害人黃先生的公屋單位內,一直揮動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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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由上向下打向黃先生的頭部,並且一直污言穢語辱罵黃先生。受
F 害人的家人警告被告人會報警,被告人卻回應自己不會理會。被告 F
人停止襲擊只因為一名相信是他的妻子的女士把他拉走。本席以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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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來形容被告人當時的態度,相信沒有合理的人會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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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量刑的考慮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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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楊大律師正確地指出,被告人所干犯的罪行沒有量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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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每宗案件的案情也並不相同,所以法庭往往視乎案件中的事實
L 來衡量判刑。但是,上訴庭在過去不少案例中指出,有關罪行的一 L
般量刑基準是監禁 3 年至 12 年:請參閱 Sentencing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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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 & Cheung, LexisNexis 10 edition,第 873-87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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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7. 楊大律師倚賴了三宗區域法院的案件。本席希望她留意 O
到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 律政司司長 訴 溫達揚,覆核申請案件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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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21 號,[2022] HKCA 1328,由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頒發的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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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第 27 段的判詞。本席現引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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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判官受這些區域法院的判刑影響,並以這些是較上
S 級的法院的判刑來合理化其非監禁式判刑思維,是呼之欲 S
出的,事實上,他在拒絕覆核的理由中亦大篇幅地援引並
T 顯示他曾考慮了這些區域法院判刑。本席認為這做法不妥 T
當,需要正視。這些判刑理由書,有別於經過上訴而由上
訴法庭頒下的判案書。因為這些判刑,從來就沒有經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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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訴而被肯定,也沒有什麼量刑原則可言,對量刑既沒有約 B
束力也沒有參考價值,根本起不了任何指導作用,根本不
C 應稱之為「案例」。原審裁判官在 104 覆核中,錯誤以這 C
些區域法院的判刑來合理化他作出不合適的判刑刑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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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本席謙卑地採納潘敏琦法官的判詞。雖然本席十分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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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所引述那三宗區域法院案件的區域法院法官,但本席不打算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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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他們的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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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本席接納被告人因噪音滋擾而衝動犯案。但是,香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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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煙稠密的地方,樓上樓下久不久發出一些聲響是在所難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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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案發前,受害人只是意外地弄跌了兩個啤酒樽在地上,所發
J 出的聲響不會太過難忍受。被告人卻只是因為這種輕微程度的噪音 J
而手持金屬棒作武器去找受害人晦氣。警察向他調查時,他反而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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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受害人先動手。這種態度十分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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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20. 被告人的襲擊行為涉及使用武器,導致受害人頭皮出現 M
裂傷、掌骨出現骨折、肋骨出現骨折,與及身體各處出現瘀腫和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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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受害人沒有出現永久傷殘不是減刑因素。反之,假若受害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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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永久傷殘,那是加刑因素。被告人應該慶幸受害人能夠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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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從被告人的過往刑事定罪紀錄和辯方呈交的醫務報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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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被告人有明顯的暴力傾向。本席不接納這是單一事件。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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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他只因兩個啤酒樽跌落地的聲音便手持武器去襲擊別人。毋庸
S 置疑,他的重犯機會頗高。因此,刑罰除了必須具有懲罰性之外, S
也必須具有足夠的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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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令到案情更加嚴重的是被告人進入受害人的住所內行
C 兇。每個人的住所理應是令他感到最安全的地方。被告人的行為卻 C
令這個理應對受害人而言最安全的地方變成最危險的地方。這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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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責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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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3. 不單如此,被告人更是在受害人的家人警告他會報警之 F
後仍然繼續襲擊受害人。被告人聲稱自己不會理會別人報警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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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對於如此目無法紀的人,法庭不可以輕判,否則便會失去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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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的阻嚇性和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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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以本案的嚴重程度而言,量刑基準不應是過往案例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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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的最低標準,即監禁三年。雖然有不少人撰寫求情信為被告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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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但無論被告人在他們眼中是如何優秀,他必須要為自己所犯的
L 嚴重罪行付出對稱的代價。否則,受害人的傷痛難以獲得撫平,公 L
義難以獲得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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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經小心考慮了本案的嚴重案情,尤其是受害人的傷勢,
O 被告人所使用的武器,被告人的過往暴力犯罪紀錄,辯方的求情陳 O
詞之後,本席採納監禁四年為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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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因為被告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本席把刑期寬減三分之
R 一,下調至監禁兩年八個月。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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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雖然被告人身體健康方面有一些毛病,但這些並非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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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被告人在案發之前仍然可以任職的士司機,反映他的身體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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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並不是那麼差。本席不認為他的病患足以構成減刑理由。懲教處
C 所管理的監獄內有良好醫療設施,也有合資格的醫護人員 24 小時工 C
作,必定能夠為被告人提供合適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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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本案沒有其他合理的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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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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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9.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兩年八個月。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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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陳炳宙 ) K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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