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337 及 538/2022 (合併)
C [2023] HKDC 1497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337 及 538 號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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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游鑫(第一被告人)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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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
L L
日期: 2023 年 10 月 10 日
M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先生及檢控官黃燕儀
N 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馬詠璋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成康趙樹輝律
O O
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P P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Causing grievous
Q bodily harm with intent)(訴全部被告人)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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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判刑理由書 S
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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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游鑫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非法及惡意對他
C 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罪名成立。該罪行為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 C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9 條的罪行,一般人很多時候稱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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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人 19」的控罪。
E E
F 2. 本案原本還有第二和第三被告人。他們在較早階段,便 F
已經透過代表律師跟控方達成一些協商,而且在我席前承認了相關
G G
的控罪。當時第二和第三被告人同樣承認這項「傷人 19」控罪,亦
H H
即是說,第一被告人被我裁定罪成的控罪,跟第二和第三被告人較
I 早前承認的完全相同。另外,純粹提供一點補充資料,第三被告人 I
較早時候也承認了一項只起訴他的不依期歸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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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和第三被告人認罪後不久,辯方便已替他們作出求
L 情陳詞,而且要求本席盡快量刑。辯方當時所持的主要理據是, L
「傷人 19」這罪發生於 2020 年 12 月 12 日,而且第二和第三被告人
M M
自被捕後便一直被還押,他們在認罪前的還押期實在不短。當時本
N N
席考慮過後,同意辯方的觀察,因此在第一被告人的審訊未完結
O 前,便已對第二和第三被告人作出了量刑。 O
P P
4. 因此,本席此刻要處理的,便只有第一被告人就「傷人
Q 19」這罪行的量刑。 Q
R R
5. 從本席上面的敘述可以看見,本席這份判刑理由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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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是本席就本案所撰寫的第三份文書(前面的兩份分別為第二和第
T 三被告人的判刑理由書,及第一被告人在本案的裁決理由書)。在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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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兩份文書當中,本席已經詳細地陳述和交代了本案的背景、案
C 情、事主身份、事主沒有來到法庭這一事實,及本案證據的質素。 C
下面,本席不打算再次詳細複述這些背景、資料、案情和證據。本
D D
席只會作一個簡單交代。如有需要,控辯雙方和讀者可以參看本席
E E
早前的兩份文書。
F F
6. 簡單來說,於 2020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2 時 57 分,事主
G G
邱积敏先生行經上環信德中心地面有蓋行車道時,遇上了今次襲
H H
擊。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人一早已在附近一個避車處等候邱先生
I 的出現。當邱先生行經了三名被告人的身旁不久,第二和第三被告 I
人便拔足狂奔,從後追上和衝向邱先生,繼而襲擊邱先生。當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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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手中持有一個條狀物體。但是,案中沒有證據,顯示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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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第三被告人襲擊邱先生時曾經使用過該條狀物體。早前本席便已
L 經說過:第一,雖然本席曾經觀看過閉路電視片段多次,但是本席 L
M
始終看不清楚那條狀物體究竟是甚麼;及第二,閉路電視片段也拍 M
攝不到,第二和第三被告人襲擊邱先生的實際經過是如何。
N N
O
7.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第一被告人在邱先生受襲地點的十 O
多二十米後 ,舉起手機拍攝邱先生的受襲經過。
1
P P
8. 本席在裁決理由書中便已交代,本席以共同犯罪的原
Q Q
則,裁定第一被告人與另外兩名被告人是共同行事,而第一被告人
R R
當時是扮演和充當安心激勵另外兩名被告人襲擊邱先生的角色。
S S
T T
1
這只是本席從閉路電視片段那裡粗略估算出來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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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席也接納和裁斷,襲擊邱先生的過程歷時大約十二
C 秒。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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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閉路電視片段所見,三名被告人行事後,便一起跑回早
E 前提及過的避車處方向,然後一起逃遁現場。 E
F F
11. 事主邱先生在同日的數個小時之後才報警,警方安排了
G G
他在瑪麗醫院驗傷。邱先生的傷勢,包括左尾指、手肘、左膝、枕
H 部頭皮擦傷,及左近側肱骨骨折。 H
I 12. 警方追查案發現場及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後,確認三名 I
J 被告人的身份。於 2020 年 12 月 23 日,警方在火炭駿洋邨商場平台 J
拘捕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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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3. 以上便是案情的概述。 L
M M
14. 第一被告人(下面簡稱“被告人”)1995 年出生,案發
N 時 25 歲,判刑時 28 歲。他干犯本案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N
O O
15. 被告人於內地福清市出生。他 15 歲時來到香港跟父母團
P 聚,自此一直在香港定居。 P
Q Q
16. 被告人在內地接受教育至中一。他曾在內地做過跟裝修
R 建材有關的工作,也曾經在地盤工作。 R
S S
17. 來港後,他也是主要從事地盤工作。他已考取了有關的
T 地盤安全證書。他每天的工資約八百至一千元。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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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被告人未婚,與父母同住,關係良好。被告人有一位哥
C C
哥,但是,不幸地,於大概 10 年前自殺身亡。辯方說,當時哥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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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些事情跟父母爭執,他受不了氣,竟自尋短見。父母悲慟不
E 已,自此,父母便對被告人採取寬鬆的管教方法。可能因為這緣 E
故,被告人被過份溺愛和寵壞。
F F
G G
19. 辯方替被告人呈上了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人自己、
H 被告人的父母,和一位退役軍人聯誼總會的主席撰寫。 H
I 20. 被告人在信中說,他現在已對自己所犯的事深感後悔, I
J 承諾會改過自新,不再重犯。 J
K 21. 被告人父母在他們的信中則道出,他們對大兒子的離世 K
L 仍然感到傷痛無比,被告人現在是他們唯一的精神寄託和支柱。他 L
們還說,被告人自小跟外婆感情要好,外婆現在已 86 歲,而且體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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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病,身體多個部份都要動手術,隨時有生命危險。他們說,被告
N N
人想到,一旦要還押,便未必能夠再見到外婆,因此現在後悔不
O 已,甚至茶飯不思。 O
P P
22. 上一次就第二和第三被告人量刑時,本席便已指出案中
Q Q
有以下對各名被告人有利的因素:
R R
(i.) 案中沒有證據顯示,究竟襲擊過程是如何;
S S
T
(ii.) 案中也沒有證據顯示,在施襲過程中,第二或第 T
三被告人曾經使用過任何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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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整個襲擊只歷時 12 秒;及
C C
D (iv.) 邱 先 生 的 傷勢 , 不 屬於 同 類 案件 中 最嚴 重 的 類 D
別,而且,邱先生也沒有永久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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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馬大律師懇請法庭能夠對以上這些對被告人有利的因素 F
給予比重。而且,馬大律師特別強調,雖然法庭裁定第一被告人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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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兩名被告人共同犯事,但是,根據控方呈上的閉路電視片段,
H H
事主邱先生受第二和第三被告人襲擊時,其實第一被告人所做的激
I 勵他人犯事行為,便只有在事主的一段距離後面舉起手機拍攝。第 I
一被告人確實拍攝了甚麼相片或影片,無人知道,因為警方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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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手機內找不到任何與案有關的相片或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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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4. 馬大律師也陳詞,從事主行過三名被告人之前的片段可 L
見,第一被告人一直都只是跟隨著另外兩名被告人,甚至聽命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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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因為,正如本席在裁決理由書中提及,當第二被告人向第一被
N N
告人做了一個示意動作後,原本蹲在避車處的第一被告人便起身及
O 跟隨第二和第三被告人前行。馬大律師陳詞,第一被告人絕非案中 O
主謀或策劃者。
P P
Q 25. 馬大律師同意,「傷人 19」是例外罪行,因此判處第一 Q
被告人緩刑不可行。但馬大律師陳詞,法庭不能判處第一被告人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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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也不代表法庭便不能判處第一被告人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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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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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馬大律師續道,如果法庭認為案情嚴重,第一被告人必
C 須被判監,那麼,既然沒有證據顯示第一被告人是主謀,法庭能否 C
在刑期上作出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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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本席同意馬大律師所指,沒有證據顯示第一被告人在拍
F 攝甚麼,及第一被告人不是主謀。但是,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當 F
時在拍攝甚麼,跟量刑無關宏旨,因為,無論如何,本席都已裁定
G G
了,第一被告人跟另外兩名被告人是共同犯事。本席認為,核心的
H H
議題反而是,既然第一被告人不是主謀,那麼,法理上,第一被告
I 人的判罰,是否應該跟第二和第三被告人的有所不同?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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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本席先回應馬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的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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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就著量刑這個議題,馬大律師向法庭呈上了五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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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個是 HKSAR v Wan Ka Kit (尹家傑) [2006] 3 HKLRD 9 (C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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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2005)。對於該案例,本席的解讀是,社會服務令只適用於一些
N 不太嚴重的罪行。而且,原則性而言,法庭在判處被告人履行社會 N
服務令之前,必須滿意,被告人已符合 HKSAR v Chow Chak Man
O O
[1999] 3 HKLRD 37 提及的所有六個條件,包括,被告人必須要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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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的悔意。
Q Q
30. 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用於第一被告人身上,原因
R R
主要有以下:第一,被告人選擇抗辯,他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即使
S 他現在展現出悔意,極其量那也只是遲來的悔意; 第二,他被裁定罪 S
成的「傷人 19」罪是嚴重罪行;一般情況下,法庭只會考慮即時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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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及第三,第一被告人不是主謀這事實,即使會減低其罪責,但
C 他的罪責也不會輕至一個可以豁免他入獄的程度。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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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因此,判處第一被告人監禁是必須的。問題是,他的刑
E 期應該是甚麼。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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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本席上面已提及,馬大律師的主要陳詞是,由於第一被
G G
告人不是主謀,而且他只舉機拍攝,因此他的刑期跟第二和第三被
H 告人的刑期應該有所分別。 H
I 33. 馬大律師援引的案例當中,有四個都跟共同犯罪者的量 I
J 刑原則有關。 J
K 34. 本席已經閱讀過全部四個案例。上訴庭已經清晰地指 K
L 出,若然數名被告人共同犯罪,他們的判罰,不應該因為不同被告 L
人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便有所分別,而是應該一致和相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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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整個犯罪計劃中,每名被告人都扮演著重要甚至不可或缺的
N N
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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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這量刑原則可見於上訴庭案例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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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z Kin (曹子建), CAAR 1/2003,判詞第 16 段。在此,本席援引該段
Q 落: Q
R “16. It is trite that where two people set out to commit a crime together, each taking R
a different role, but with an awareness of what the other is proposing to do, there
S S
should be no distinction made between their sentences based on the roles they have
T played. Examples of this kind are commonly to be found in cases where a lookout T
is used at the scene of a crime or where the driver of a vehicle knowingly conv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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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articipants to and from the scene of the crime. Each plays a vital role in the
joint venture and each is liable to be sentenced on an equal footing with the others
C C
engaged in the enterprise. If the mastermind of a sophisticated and serious criminal
D enterprise is revealed, he will, by reason of this additional factor, sometimes receive D
a heavier sentence than his accompl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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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當然,上訴庭不是說,法庭在量刑時永遠一成不變。舉
G 例,在 HKSAR v Muhammad Rizwan and others, CACC 232/2015,上訴 G
庭也認同原審法官的方法,即因應不同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和罪責而
H H
對他們每人判處不同長短的刑期。見判詞第 5,99 及 101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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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37. 馬大律師援引的其他案例,陳述著相同的量刑原則。本 J
席認為沒有需要討論該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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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8. 本席在第二和第三被告人的判刑理由書當中便已提及, L
本席曾經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忠強, HCMA 517/2006,以及判詞
M M
第 25 至 30 段引述的六個案例。
N N
O
39. 本案中,的而且確,第一被告人的罪責比第二和第三被 O
告人都輕。本席沒有裁斷,第二和第三被告人兩人之間,誰人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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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見第二和第三被告人的判刑理由書第 55 段)。但是,本席能夠
Q Q
肯定並且因而裁斷,第一被告人不是主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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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基於這一點,以及第一被告人的其他求情因素,本席認
S S
為,適用於第一被告人的量刑基準,應該要比適用於第二和第三被
T 告人的量刑基準低一點。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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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量刑第二和第三被告人時,本席採納了 12 個月監禁為初
C 步量刑點。然後,考慮到襲擊是有計劃和預謀,以及施襲者夥同一 C
起犯罪,加刑百分之二十五,即 3 個月,最終將量刑起點設在 15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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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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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再然後,因為第二和第三被告人認罪,本席將刑期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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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1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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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43. 現在,就第一被告人而言,本席的量刑如下。 H
I 44. 顧及和平衡了所有因素後,本席採納 10 個月監禁為初步 I
J 量刑起點。是次施襲是有預謀、有計劃的,而且施襲者夥同一起犯 J
罪。本席認為,這些都是加刑因素。本席加刑百分之二十五,因
K K
此,刑期上調至 12.5 個月。
L L
45. 第一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理論上,不應該獲得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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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減,但是,本席考慮到第一被告人過往沒有案底,及他的各項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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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因素,酌情扣減刑期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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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本席理解,如果判處第一被告人十個半月監禁的話,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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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署在刑期執行上有困難,因為有些月份有 31 日,有些只有 30 日,
Q 甚至只有 28 日。半個月帶有不肯定和不確切的因素。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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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因此,本席決定判處第一被告人 10 個月兩星期監禁。就
C 此命令。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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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彭亮廷 ) 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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