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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1/2022
C [2023] HKDC 130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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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7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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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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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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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炳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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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 年 9 月 15 日
M 出席人士: 李凱萍小姐,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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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天巡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永安、鄭文森律 N
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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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襲 擊 他 人 致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 Assault occasioning
P actual bodily harm) P
Q [2] 及 [3] 對 所 看 管 兒 童 虐 待 或 忽 略 ( Ill-treatment or Q
neglect by those in charge of ch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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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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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引言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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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三項控罪,包括第一項經修訂後的「襲擊他
E 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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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9 條予以懲處,及兩項「對所看管兒童虐待或忽 F
略」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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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 被告人承認第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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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在承認控方的案情之後被定罪。控方申請把另外兩項「對所看管 I
兒童虐待或忽略」控罪留在法庭檔案,除非獲得法庭批准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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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不會就這兩項控罪繼續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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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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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案受害人是被告人的妻子。他們在 2018 年 9 月結婚,
N 並育有兩名兒子。本案發生於 2022 年 3 月,當時兩名兒子分別只有 N
兩歲及一歲。另外,他們夫婦亦養育一名案發時只有九歲的大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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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大兒子由受害人與前度男朋友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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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4. 被告人是一名國內居民。他的妻子與父母、妹妹、三名 Q
兒子同住於一個公屋單位。案發時,被告人以雙程證逗留於本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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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上述公屋單位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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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於 2022 年 3 月 16 日晚上,被告人喝了五至六罐啤酒。
C 於 2022 年 3 月 17 日凌晨三時,被告人與妻子在睡房內因為婚姻問題 C
發生爭執。當時,他們兩名年幼兒子也在同一睡房內睡覺,卻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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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情緒激動和發出的爭吵聲音吵醒。之後,被告人離開睡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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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拿着一把刀鋒長 20 厘米的菜刀回來。被告人把菜刀架在妻子的頸
F 上,以刀鋒貼着她的頸部。他的妻子感到頸部被割傷,於是用雙手 F
擋開菜刀。因此,他的妻子的前頸、右母指和右食指分別出現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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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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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6. 被告人的妻子走出客廳,由妹妹和父親協助包紮傷口。 I
被告人把菜刀放回廚房,然後返回睡房。翌日,被告人的妻子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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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嶼山醫院求醫,因此案件交由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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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7. 警察於當日下午拘捕被告人。於警誡下,被告人解釋自 L
己懷疑妻子有外遇,因此雙方發生爭執和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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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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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人現年 40 歲,於國內出生,曾受小學程度教育。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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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妻子和兩名兒子便是本襲擊案的受害人和兩項虐兒控罪中的聲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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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他於國內的工作是電器維修工人,月入約人民幣$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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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告人在本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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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0. 被告人在被拘捕之後一直被扣押。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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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求情陳詞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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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辯方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第 5 段表示被告人“完全沒有
E 意圖要傷害妻子”。在本席要求澄清犯罪意圖是否存在爭議之後,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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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律師解釋被告人的立場只是他並非蓄意傷害妻子,但承認罔 F
顧自己的妻子會否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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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2. 辯方大律師陳詞指出,被告人在酒精影響下放鬆了對自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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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約束,並且希望妻子不要做傷害家庭的事,才從廚房取來菜刀 I
架在妻子的頸部。被告人沒有預謀犯案。他只是一時衝動,現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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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非常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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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另外,被告人的妻子為他撰寫了一封求情信,信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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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需要定時到醫院精神科覆診,家中年幼兒子需要被告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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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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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告人和受害人的父母也撰寫了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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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自責和悔疚,希望可以盡早一家團聚,照顧好妻兒。受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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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也確認被告人是一個盡責照顧家庭的好丈夫和好爸爸,並且確
Q 認他們一家人已經原諒了被告人。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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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辯方大律師呈交一宗上訴人因相同罪名獲判處六個月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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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的 裁 判 法 院 上 訴 案 例 , 即 HKSAR v Li Kwong Lam ( 李 光 林 )
T HCMA 99/2018 [2018] HKCFI 1397,要求本席參考。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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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量刑的考慮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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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雖然受害人的傷勢並不算十分嚴重,但法庭不能忽略被
E 告人所使用的武力程度卻比較嚴重,因為他把刀鋒架在受害人的頸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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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令受害人面對死亡威脅。本案沒有出現更加嚴重的身體傷害, F
實屬僥倖。當犯罪者把利器架在別人頸部大動脈和呼吸道外面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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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出現,法庭必須正視和發出不能接受這種危險暴力行為的強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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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因此,判刑必須具足夠阻嚇性和懲罰性,縱使被告人是初犯
I 者,即時監禁在所難免。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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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令到本案更加嚴重的情節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出現於兩
K 名年幼兒童面前。他的行為不單止有可能在混亂中傷害到兩名幼童 K
L 之外,也可能對他們的心理和成長造成負面影響。 L
M M
18. 辯方呈交的案例所涉及的案情與本案完全不同。該案的
N 上訴人因為在公眾地方與一名陌生人發生爭執,繼而用玻璃樽襲擊 N
O 對方的頭部。本案涉及家庭暴力,而使用的武器更加容易致命,並 O
且在兩名幼童在場情況下發生。所以,雖然本席非常尊敬該名原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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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暫委法官,本席認為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在本案中沒有參考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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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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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另一方面,本席接納受害人已經原諒了被告人,構成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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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減刑因素。本席亦接納這個 40 歲的初犯者在案發時受酒精影響,
T 因此一時衝動干犯了與他性格不符的罪行。本席相信過去超過一年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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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羈押經歷已經對這名初犯者起了當頭棒喝的作用。本席接納受害
C 人父母的求情說話,相信被告人一直是悉心照顧家庭的好丈夫和好 C
父親。本席相信他的重犯機會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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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於以上的考慮,雖然判刑必須具有足夠阻嚇性和懲罰
F 性,但本席認為可以網開一面,判處一段令被告人可以即時重獲自 F
由的刑期,讓他可以盡快照顧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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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經小心考慮了本案案情,包括受害人的傷勢,被告人所
I 使用的武器,被告人的過往良好紀錄及一切求情陳詞之後,本席採 I
納 18 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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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2. 因為被告人在兩名幼童面前襲擊他們的母親,構成加刑 K
L 因素,本席把刑期提高至 21 個月監禁。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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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因為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寬減,本席把刑期下調
N 至 14 個月監禁。因為受害人已經原諒被告人,並要求法庭從輕發 N
O 落,所指本席額外減刑兩個月。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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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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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就第一項控罪「襲擊他人致造成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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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傷害」判處被告人監禁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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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本席亦下令把第二項和第三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除非
C 獲得法庭批准的命令,否則控方不能就此兩項控罪繼續檢控被告 C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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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炳宙 )
G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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