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86/2022
C [2023] HKDC 1227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886 號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H
葉紹陶
I I
--------------------------------
J J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K
日期: 2023 年 8 月 31 日
L L
出席人士: 黎啟陽先生,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
M M
區
N 陳維信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唐楚彥律師事務所延 N
O 聘,代表被告人 O
控罪: [1]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P P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Q Q
bodily harm)
R R
---------------------
S S
判刑理由書
T --------------------- T
U U
V V
-2-
A A
B B
1. 被告人承認一項非法禁錮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
C 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及一項襲擊他 C
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
D D
人身罪條例》第 39 條予以懲處。
E E
F 案情 F
G G
2. 被告人與女子 X 於案發時分別是 30 歲和 23 歲,兩人在
H H
案發前互不認識。2022 年 5 月 28 日凌晨時分,兩人分别在油麻地及
I 尖沙咀登上同一部路線為 N796 的公共巴士。 I
J J
3. 2022 年 5 月 28 日凌晨 1 時 50 分,被告人與 X 在將軍澳
K 調景嶺公共運輸交匯處(“交匯處”)下車。X 獨自從交匯處的巴士 K
L 站步行返家途中,進入交匯處的公共女廁,在最近入口的廁格內如廁。 L
M M
4. 當身高 1.55 米、身材瘦削的 X 於如廁後打開廁格門時,
N 身高 1.75 至 1.8 米的被告人突然出現,面向 X 站在廁格門外,與 X 約 N
O 一步之距,雙手拿着一件風褸。兩人當時均戴着外科口罩。 O
P P
5. 被告人接着張開風褸,將之舉至他胸部的高度,隨即一言
Q 不發及快速地以風褸緊套着 X 的頭部,令她甚麼也看不見,並以雙手 Q
R
握着 X 的頸部。X 尖叫,並嘗試以雙手拉開被告人的手。被告人大力 R
把 X 推回廁格內,並立即關上廁格門。
S S
T T
U U
V V
-3-
A A
B B
6. X 感到十分驚慌,並掙扎大叫,期間轉了身,背向被告人。
C 被告人從後以雙臂全力箍着 X 的頸部,X 感覺呼吸困難,被箍頸後 5 C
至 10 秒便不支倒地,被告人繼續以雙手全力箍着 X 的頸部,並隨着
D D
X 一同倒地。
E E
F 7. X 繼續掙扎,並大叫“救命”,但沒有得到救援。由於害 F
怕被告人會傷害她,X 遂對被告人說:“你要咩,我都俾你”。但被
G G
告人沒有回應,繼續從後以雙手全力箍着 X 的頸部。X 再對被告人
H H
說:“你要咩,我都俾你”,被告人說:“你唔出聲就得喇”,X 遂
I 作出“OK”手勢。當 X 感覺被告人鬆手時,再嘗試掙扎脫身,但被 I
告人再次全力箍着 X 的頸部。X 大叫“救命”,並繼續反抗。
J J
K K
8. 被告人突然對 X 說:“我唔玩喇",隨即鬆手不再箍着
L X 的頸部,接着起身,拾起風褸,一言不發離開廁格。 L
M M
9. 直至此刻,X 雖然一直有掙扎反抗,但無奈被對方幪頭箍
N N
頸,氣力又不及被告人,廁格門又關着,故此一直無法站起來或離開。
O O
10. 當 X 站起來並準備離開女廁時,被告人仍然在廁所內,
P P
在 X 面前約兩、三步,望着她並以食指指向廁所外,示意 X 離開。
Q Q
被告人之後離開女廁。
R R
11. 整件事為時約 10 分鐘。
S S
T 12. X 打電話把事件告知男友,由男友代為報警。 T
U U
V V
-4-
A A
B B
C 13. X 於同日凌晨 3 時 49 分到將軍澳醫院求醫。醫院診斷 X C
有頸傷、頸部肌肉痛,以及沿頸範圍觸痛及泛紅;X 接受診治後於同
D D
日出院。
E E
F
14. 經此事後,X 在夜間再次行經事發路段時會感到害怕。 F
G G
15. 警方遁閉路電視片段成功追蹤及發現被告人身份,並於
H 2022 年 6 月 8 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將被告人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說: H
I
“我嗰時真係好大壓力,想揾人發洩,咁廁所得呢個女仔,所以我先 I
至用外套笠住佢同用手箍佢,事後我都好後悔。"
J J
K 16. 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的事情包括:— K
L L
(i) 被告人於事發前並不認識 X,也沒有見過她。
M M
N (ii) 被告人從巴士下車後行去女廁,他身上有一支水和 N
一件風褸。他站在廁所外面時,聽到女廁傳出沖廁
O O
聲。當時女廁內除 X 外沒有其他人。他聲稱事發前
P P
把那支水放在一個廁格內。
Q Q
(iii) 待 X 如廁完畢,他進入廁格,以風褸套着對方頭部、
R R
以左臂內彎箍着她的頸、左手在她喉嚨附近。X 大
S S
叫,於是被告人便揞着她的口。不久,兩人都倒地。
T 某個時間,他見到對方呼吸困難,便鬆開手及離開 T
廁所。
U U
V V
-5-
A A
B B
C (iv) 他以風褸套着對方頭部,因為只想發洩,但是不想 C
被對方看見。
D D
E (v) 事發後約 5 分鐘,當時 X 已離開女廁,被告人返回 E
F
女廁,取回水樽。 F
G G
(vi) 警方從他住所檢獲的衣物、包括他用以套着 X 的頭
H 部的風褸,是他於案發時所穿的衣物。 H
I I
(vii) 至於為甚麼會干犯本案,被告人聲稱他沒有任何特
J J
別目的,但覺得自己“最近好諗唔開”、“鬼迷心
K 竅"、“好似見到一千零一個人入咗去,打佢一鑊 K
喇"。
L L
M M
被告人的背景
N N
17. 被告人現年 32 歲,在工業學校完成中三後輟學,賦閒在
O O
家一段時間,其後參加並完成了香港基督教服務處的“有路行工程"
P P
課程,開始工作,其後穩定地在餐廳任職長散工及兼職多年,案發時
Q 在一間酒店任兼職侍應,月入約 12,000 元。他未婚,與父母及一名兄 Q
長同住於將軍澳。
R R
S S
18. 他沒有刑事紀錄。
T T
U U
V V
-6-
A A
B B
求情
C C
19. 辯方陳維信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早於一歲時被發現患有語
D D
言學習遲緩,其後發現他患有聽障,需要從小接受語言訓練。於大約
E E
10 歲時,因行為及情緒問題被學校轉介至瑪麗醫院兒童精神科,被院
F 方評定患有自閉症。 F
G G
20. 約 8 年前,他被診斷患上甲狀腺亢奮症,當甲狀腺水平高
H H
時便脾氣暴躁,需要服藥降低水平,但該些藥物亦有副作用。停止服
I 藥會令甲狀腺亢奮症的病徵如情緒容易變得激動、脾氣暴躁等浮現。 I
如果停藥不超過 3、4 天沒有明顯問題,但較長時間如數星期的停藥
J J
物便會令他容易情緒失控,變得暴躁。
K K
L 21. 他於案發時感到非常大的壓力,壓力部份可能源自他在案 L
發前 3 星期便開始沒有服用甲狀腺亢奮症藥物所帶來的身體反應,部
M M
份來自同事及上司對他的揶揄及欺凌,部份由於他自己思想上有偏差
N N
而會因小事而暴躁。
O O
22. 他坦然承認自己的情緒時好時壞,在案發時所作出的行為
P P
不合理及很可怕。對 X 造成的驚恐及傷害感到十分內疚,並衷心向她
Q Q
致歉。
R R
23. 大律師承認,本案最有力的求情理由無疑是被告人在最早
S S
可行的情況下坦白承認控罪,此舉充份顯示了被告人的悔意及願意承
T 擔一己之錯的責任,亦節省了法庭時間及資源,與及免卻 X 重述該次 T
U U
V V
-7-
A A
B B
的可怕經歷。他的悔意亦顯現於他被捕後與警方通力合作,在錄影會
C 面中將案發過程詳細說出及作出招認。 C
D D
24. 大律師陳詞指,被告人沒有預謀,而是即興及基於一時衝
E E
動而犯案。案情方面,本案情節不算太嚴重,案發過程約 5 至 10 分
F 鐘,被告人主動停止他的動作、放開 X 及讓她離開,除所作出的襲擊 F
動作外,他沒有接觸 X 身體其他部位,而有幸地 X 的傷勢亦不太嚴
G G
重。
H H
I 25. 鑑於被告人的悔意,家人的支持與及他已下定決心不會再 I
犯事,日後會按時服藥及覆診,檢討自己的思維及積極工作,他重犯
J J
的機會極微。
K K
L 26. 辯方呈上數封分別由被告人、他的父親、母親、兄長,及 L
兩位社工所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對所犯之事感到懊悔及
M M
內疚,對 X 及其親友致歉,自己在羈留期間亦作出深切反省,在承擔
N N
刑責後會重新出發,盡責照顧父母,踏實做人。一如他的親友在信中
O 向法庭所表達的願望一樣,被告人希望法庭從輕法落,給他改過自新 O
的機會。
P P
Q Q
27. 量刑考慮方面,陳大律師指出,非法禁錮罪的最高刑罰是
R 7 年監禁,這罪行沒有量刑指引,但監禁是一般的判刑。襲擊他人致 R
造成身體傷害罪的最高刑罰是 3 年監禁。
S S
T T
U U
V V
-8-
A A
B B
28. 就非法禁錮罪的判刑,大律師援引以下案件供法庭參
C 考: — C
D D
(i)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iu Man Chun(姚文俊)[2011]
E E
3 HKC 125-這是一宗由律政司司長提出的判刑覆
F 核申請,被告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非法禁錮罪及 F
一項傷人罪,每項被判監 12 個月,其中一項的 6 個
G G
月與另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達致總刑期 18 個
H H
月。被告人在其住所禁錮他的前度女友數小時,期
I 間與警察對抗、揮動錘子及以割刀抵着受害人的頸 I
部令她的頸及下巴受傷。受害人患上創傷後遺症。
J J
上訴法庭認為揮動及使用武器令案情更加嚴重,3½
K K
年監禁才能反映事件嚴重性,再加上被告人就上一
L 次干犯相同罪行刑滿出獄後不足 4 個月再對同一受 L
M
害人作出同樣傷害這個加重刑責因素,上訴法庭決 M
定 4½年監禁才是恰當的量刑起點。
N N
O (ii) HKSAR v Ho Wing Leung and Others Crim App No O
645/1996-案中第五被告人(連同其他被告人)經
P P
審訊後被裁定各兩項的非法禁錮罪及襲擊他人致
Q Q
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各被告人連同其他人以
R 禁錮及毆打向受害人追討債項。第五被告人並非扮 R
演主要角色,原審法官採納 2 年及 12 個月分別作為
S S
非法禁錮罪及襲擊罪的量刑起點,並下令襲擊罪刑
T T
U U
V V
-9-
A A
B B
期中的 6 個月與非法禁錮罪的刑期分期執行,達致
C 2½年的總刑期。上訴法庭認為判刑並無不妥。 C
D D
(iii) HKSAR v Tse Yiu Ming CACC 336/2006 - 案件涉及由
E E
毒品交易衍生的金錢糾紛。被告人向受害人追討後
F 者沒有就所獲得的毒品而支付的款項。受害人被禁 F
錮及多次被毆打,包括被拳打、被鐵枝打頭及面部
G G
及被鎚子打膝頭及背部,導致他頭部流血、鼻部骨
H H
裂及面部多處瘀傷。就被告人所承認的各一項非法
I 禁錮及傷人罪,原審法官均採納 2½年監禁為量刑 I
起點,12 個月作為被告人亦承認的一項盜竊罪的起
J J
點,經認罪扣減及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的計算後,得
K K
出 32 個月,再因應被告人與控方合作而多減 2 個
L 月,達致最終的 30 個月的總刑期。上訴法庭認為以 L
M
該案案情而言,4 年的整體量刑起點是為太低。 M
N N
(iv) HKSAR v So Tang Fat & Another CACC 183/1997 - 受
O 害人被禁錮約 40 小時以追討欠款,期間亦被毆打。 O
P
兩名申請人經審訊後被定罪。第一申請人就非法禁 P
錮被罪判兩年監禁的刑期上訴,上訴法庭認為兩年
Q Q
監禁的刑期雖然很重,但由於案件涉及高利貸追債,
R R
重判是理所應當的,並認為該項判刑並非原則上有
S 錯誤或明顯過重。 S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29. 就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判刑,大律師援引以下案
C 件供法庭參考:— C
D D
(i) HKSAR v Lau Hiu Man [2013] 2 HKLRD 862 - 被告
E E
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及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
F 傷害罪。他入侵兩個公屋單位內偷竊,在離開時遇 F
上女戶主返家。當女戶主試圖阻止他離開時被被告
G G
人推開,以致她的右食指受到一道 1 厘米長的傷口。
H H
原審法官就此項控罪所採用的 18 個月監禁的量刑
I 起點被上訴法庭裁定為明顯過重,並以 4 個月的量 I
刑起點取而代之,因被告人只是出於意欲逃走的自
J J
發反應,並無意傷害事主,與及事主的傷勢亦頗輕
K K
微。
L L
(ii) HKSAR v LE GAT Richard Gerald Franck HCMA
M M
655/2017-被告人與受害人為情侶關係,兩人因感
N N
情問題在被告人的家門發生爭執,期間被告人推開
O 受害人並掌摑她的臉龐,當受害人跌在地上時仍遭 O
被告人襲擊,她當時半個身體已處於門內,另一半
P P
身體處於門外;當受害人試圖扶着門框站起身時,
Q Q
被告人以門夾向她的手指,受害人要求他停止,但
R 被告人表示他並不在乎。受害人的傷勢包括前胸 R
壁、左上臂、雙手、左膝及右脛瘀傷,雙手及手指
S S
腫脹,下背部壓痛,及左前臂裂傷。被告人就他 4
T T
個月監禁的判刑上訴被駁回。
U U
V V
- 11 -
A A
B B
C 判刑考慮 C
D D
30. 正如辯方大律師指出,非法禁錮罪沒有量刑指引,由於每
E 件案件的案情不盡相同,因此其他案件的判刑對量刑的參考價值有 E
F
限,上訴法庭在控辯雙方均援引的姚文俊 案判案書第 30 段已指出這 F
一點。
G G
H 31. 就着姚文俊 案所涉的非法禁錮及傷人兩項控罪的量刑, H
I
上訴法庭指出該案兩項控罪的案情相互緊扣,因此就其中一項控罪量 I
刑時,必須顧及另一項控罪的行為。就算該案被告人只被控以一項非
J J
法禁錮罪,法庭在量刑時完全可以考慮非法禁錮行為所牽涉的所有事
K 實,包括被告人以刀抵着受害人臉部,引致她受到刀傷的行為1。 K
L L
32. 在 R v Miller [2021] EWCA Crim 1863 [14] 案,法庭指出
M M
在評估非法禁錮案件的嚴重性時,相關因素包括預謀程度,參與禁錮
N 行為的人數,禁錮時間長短,禁錮情況包括禁錮地點及任何限制活動 N
O 自由的方法,有否使用武器,有否使用酷刑或羞辱受害人,使用暴力 O
的程度,有否向他人提出要求,有否向他人作出威脅,所做之事是否
P P
源於或延續先前的犯罪行為,受害人會否因其年齡或其他原因而特別
Q Q
脆弱,與及事件對受害人和他人的影響2。
R R
S S
T T
1
判案書第 31 段。
2
原文亦可參看 Cross & Cheung, Sentencing in Hong Kong, 10th edition, p 834。
U U
V V
- 12 -
A A
B B
33. X 於夜闌人靜、獨自一人在返家途中使用廁所時,被她不
C 認識及之前毫無積怨的被告人,闖入女廁並以風褸笠着頭部,強行推 C
回廁格內,關上門,幪着頭地被被告人箍着頸項按在地上長達約 10
D D
分鐘。X 期間大喊求救及掙扎反抗,但得不到救援,亦擺脫不了被告
E E
人,她的恐懼和無助感可想而知。從她兩度向被告人說:“你要咩,
F 我都俾你”,可知她對自身生命安全已甚為擔心,嘗試作出奉獻以求 F
保障自身安全。
G G
H H
34. 辯方大律師在書面求情陳詞中引述 X 對警方說:“佢用
I 風褸笠我個頭嗰陣唔算好大力,係箍住我條頸嘅時候就好大力,我印 I
象中佢無用風褸嘅袖圍住我條頸。”
J J
K K
35. 除頸部被用力箍着外,X 因被幪頭而看不到周圍環境與及
L 被告人的神態,又求救無門,該 10 分鐘的禁錮令她活在懸念及不確 L
定的狀況,這必然令她感覺害怕、焦慮與及度日如年。
M M
N N
36. 雖然有幸 X 受到的身體傷害不算嚴重,但事件肯定帶給
O 她難以磨滅的心理陰影及烙印,令她對於獨自夜歸及/或使用公廁必 O
然猷有餘悸。X 表示事後於夜晚再次行經事發路段的時候會感到害
P P
怕。
Q Q
R 37. 法庭需為 X 主持公道,對被告人施以適當懲處,以帶出 R
法庭絕不容忍這類行為的訊息。
S S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38. 雖然被告人初犯,在兒時被診斷患有發育遲緩及自閉症,
C 但這些都不防礙被告人認清對錯。雖然甲狀腺亢奮症令他容易變得脾 C
氣暴躁,但這些症狀可以以藥物控制,如被告人自我停藥從而令自己
D D
情緒失控,實屬咎由自取,因為他已知道停藥會對自己有何影響。
E E
F 39. 被告人對他毫不相識的 X 所作出的襲擊,純粹是出於壓 F
力大,想發洩。他的行為,連他自己亦認為不合理及很可怕。
G G
H H
40. 被告人雖然沒有使用武器,而是以手用力箍着 X 的頸部,
I 但此舉仍極其危險,有着令 X 窒息昏迷甚至死亡的可能。事實上,案 I
情亦指出 X 由於被風褸套頭本已呼吸困難,加上戴着外科口罩,情況
J J
更差,因此她被箍頸 5 至 10 秒後便不支倒地。稍後,當被告人稍為
K K
鬆手,X 嘗試掙扎脫身時,被告人再次“全力”箍着她的頸。
L L
41. 而 X 倒地後亦是一直被幪頭箍頸的危險方式被按在地上,
M M
直至被告人突然說“我唔玩喇"並鬆開箍着她的手,她才能站起。
N N
O 42. 有見上述情況,本席採納 2 年監禁為非法禁錮罪的量刑起 O
點。
P P
Q 43. 至於第二項控罪的判刑考慮,本席亦參考了襲擊手法包括 Q
R
被告人以雙手握着受害人頸部的襲擊形式的 HKSAR v Mo Hiu Fung R
(毛曉風) [2014] 1 HKLRD 796 案。
S S
T T
U U
V V
- 14 -
A A
B B
44. 毛曉風 案之被告人承認兩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C 罪,及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強姦罪成。兩項襲擊罪發生在同一日但不 C
同地點,涉同一受害人。受害人與被告人當時為情侶關係,但被告人
D D
在案發前曾粗暴對待受害人,以致受害人對他產生畏懼。涉案襲擊發
E E
生當日,受害人通知被告人要與他分手,被告人誘騙受害人到一處隔
F 涉及僻靜地方,責罵她並重覆地拳擊她的胸及背部,並坐在受害人胸 F
部,以雙手握着她的頸部。受害人大嗌,但沒有人聽到她的叫喊,她
G G
形容被告人當時已失控,故嘗試使他冷靜下來,但被告人仍然責罵及
H H
打她。這是第一項襲擊罪的案情。之後,被告人帶受害人到另一地點,
I 以受害人的手提電話打她雙耳、面部和身軀,並恐嚇她。這是第二項 I
J
襲擊罪的案情。被告人就每項襲擊罪被判 12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J
但與強姦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就襲擊罪的判刑上訴,上訴法庭認為受
K K
害人在第一次遇襲時真的很擔心自己的生命安全,而被告人的暴力行
L L
為具虐待成份,他顯然享受自己對受害人的支配與及令她身心受痛
M 苦。這是同類罪行中非常嚴重的行為,應判處至少 2 年監禁。第二項 M
控罪為時較短但仍屬嚴重,法庭不會不同意一個 18 個月的量刑起點。
N N
O 45. 如把涉案襲擊行為分開及獨立來看待,被告人的襲擊行為 O
P 較 Lau Hiu Man 案的行為嚴重,但較毛曉風 案所涉及之行為為輕。 P
Q Q
46. 但有如姚文俊 案一樣,本案的禁錮行為與襲擊行為互相
R 交織在一起,對其中一項罪行量刑時,不能不同時考慮另一項罪行的 R
S 行為。有見及此,本席就二項控罪亦採取與第一項控罪相同的 2 年量 S
刑起點。
T T
U U
V V
- 15 -
A A
B B
47. 本案最有效的減刑理由是被告人的適時認罪,經三分一的
C 認罪刑期扣減後,每項控罪的刑期都是 16 個月。 C
D D
48. 既然本席對每一項控罪作出量刑時已顧及另一項控罪的
E E
行為,故此兩項控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被告人就他承認的兩項控罪
F 一共被判監 16 個月。 F
G G
H H
( 韋漢熙 )
I I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