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22/2021
C [2023] HKDC 589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722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梁仲文(第四被告人)(“D4”)
J J
徐志雄(第五被告人)(“D5”)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M 日期: 2023 年 5 月 17 日 M
N
出席人士: 李國輔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伍宇鍔先生,由朱國熙,黃錦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
O O
及第五被告人
P 控罪: [2]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留下(Assisting the remaining of P
Q an unauthorized entrant)— 第四被告人 Q
[5]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留下(Assisting the remaining of
R R
an unauthorized entrant)— 第五被告人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
C 裁決理由書 C
---------------------
D D
E A. 控罪 E
F F
1. D4 否認第二項控罪,該控罪指他在 1 – 2/8/2020 期間在香
G G
港協助一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即黃谷香,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
H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DA(1)條。 H
I I
2. D5 否認第五項控罪,該控罪指他在 8 – 24/8/2020 期間在
J J
香港協助一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即王榆,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
K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DA(1)條。 K
L L
B. 案情簡介
M M
3. 警方從閉路電視片段發現 D4 與黃谷香在龍堡賓館酒店
N N
(“龍堡”)見面並一起出入。D5 則與王榆在龍堡見面並一起出入。
O 其中,酒店訂房紀錄顯示 D4 以個人身份在龍堡訂 2041 號客房,D5 O
則以個人身份在龍堡訂 2137 號客房。控方指稱兩名被告人分別讓黃
P P
谷香及王榆留宿在該些房間,從而協助她們逗留在香港。兩名被告人
Q Q
是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她們為未獲授權進境者,但他們沒有作出合理努
R 力確認他們所協助的人並非為未獲授權進境者。 R
S S
T T
U U
V V
-3-
A A
B B
4. 20/8/2020,警務人員拘捕及警誡 D4 及 D5,控方現將 D4
C 及 D5 各自的警誡口供及警誡錄影會面紀錄呈堂1。 C
D D
5. 雙方的承認事實包括案發期間,黃谷香及王榆均是未獲授
E 權進境者。 E
F
6. D4 及 D5 就一般事項作供,不傳證人。 F
G G
C. D4 的警誡口供及警誡錄影會面內容
H H
7. D4 在警誡口供中說黃谷香在 7/2020 底告訴他是偷渡來的,
I I
想在此過一晚,於是他幫她在龍堡租一晚與她過夜。
J J
8. D4 的警誡錄影會面紀錄(P18 及 P19)內容包括以下:
K K
L L
1) 他任職文員,每月入息約$24,000,當中有約$8,000
M 閒錢; M
N N
2) 他在 7/2020 開始上一個名為“141”的召妓網站,
O O
認識了一名叫“星雨”的女子,即是黃谷香,他用
P Whatsapp 去聯絡她; P
Q Q
3) 第一次見到她是 7/2020,在龍堡發生了性行為,每
R 次$1,300,大約一週後成為女朋友,由 7/2020 至 R
S S
T T
1
辯方反對控方將 D4 的警誡口供及警誡錄影會面紀錄呈堂,法庭經聆訊後批准呈堂
U U
V V
-4-
A A
B B
20/8/2020,見過她約 20 次,地點是龍堡或是彌敦
C 酒店; C
D D
4) 他名下有一輛私家車,車牌號碼為 NW9963,由
E 3/7/2020 至 2/8/2020,他多次駕車載她往返龍堡, E
她在龍堡有房,後來她轉住彌敦酒店,他也有載她
F F
往返;
G G
5) 他不知道黃谷香怎樣來到香港,7/2020 底,他問她
H H
何時離開香港返家,她答說沒有證件來香港,他估
I I
計她是偷渡來香港,所以沒有再問下去。
J J
6) 1/8/2020,她說有朋友來了,要住在她的房間過夜,
K K
她問 D4 有沒有地方給她(黃谷香)住宿,他(D4)
L 說可以在龍堡租另一間房給她(黃谷香),於是用 L
他自己名義登記及付款租了一天(1/8/2020 下午至
M M
2/8/2020 中午)龍堡一間房給她。
N N
7) 2/8/2020,在匯款店外,她說沒有帶證件在身,問
O O
他借身份證入去匯款店匯款。
P P
Q D. D4 在庭上就一般事項的證供 Q
R R
9. D4 作供,沒有證人。控辯雙方各自呈交他的證供撮要,本
S S
席認為控方的版本較為準確簡潔,內容包括以下:
T T
U U
V V
-5-
A A
B 主問 (7/3/2023) B
C 1) D4 透過網站 sex141.com 和電話認識「星雨」。他於 C
2020 年 7 月 23 日第一次約見星雨並以港幣$1,300 與
D
她發生性行為,其後交換聯絡方式。 D
2) D4 其後在 2020 年 7 月 26 日私下再次與星雨約見,
E 見了大約 1.5-2 小時。在 2020 年 8 月 1 日之後,D4 E
和星雨也有不定時見面。
F F
3) D4 指他曾經送了一個 LV 袋給星雨,價值大約$15,000
至$16,000。他指當時與太太關係差,當「溝女」心態,
G G
星雨又能氹他開心。
H 4) D4 指 2020 年 8 月 1 日租酒店登記入住時,星雨並不 H
在場。翌日退房時星雨也不在旁。退房後 D4 與星雨
I 出去吃飯,其後星雨指需要匯錢返屋企。期間,星雨 I
突然叫 D4 比身份證她,星雨:「無證呀,匯錢要身
份證」;D4 對她說:「你出街都唔帶證」;最後 D4
J J
借了他的身份證俾星雨。D4 續指因為過了一晚,熟
絡了,所以當星雨問時便借出自己的身份證。
K K
5) 星雨辦理入住彌敦酒店時,D4 與她相隔 1-1.5 米距
L 離,D4 印象中看到該護照是綠色的。星雨搬入彌敦 L
酒店後,D4 一星期有 4-5 晚和星雨過夜,期間多數
M
都是「食嘢,打機,睇電視,發生性行為」。D4 指 M
他主動有比過 1-2 次錢星雨,每次$3,000 - $5,000。
N 6) D4 指他自己在 2020 年 7 月 23 日至 2020 年 8 月 20 N
日與星雨的關係有改變。D4 表示:-
O O
i) 2020 年 7 月 23 日至 2020 年 8 月 2 日:客人
與嫖客的關係;
P P
ii) 2020 年 8 月 2 日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曖昧
Q 關係。 Q
R 7) D4 解釋曖昧是指「又唔係完全講錢。大家冇好了解 R
大家」。
S S
8) 法官詢問下,D4 表示沒有懷疑星雨是非法入境者的
原因是:-
T T
i) 她是龍堡的住客;
U U
V V
-6-
A A
B B
ii) 曾經在龍堡星雨房間枱面見到一本紅色護照
C 和港澳通行證。 C
9) D4 表示他在第一第二次見面時,見到該紅色護照。
D D
10) D4 同意採納特別事項作為一般事項的基礎。
E E
11) D4 在 PP13(現為 P13)中表示「我之前透過 141 網
F 站搵咗個叫香香既女仔提供性服務,之後我哋產生咗 F
感情佢做咗我女朋友,佢無俾錢我架。」的內容不是
由他說出,是警員透過理解 D4 的意思然後寫下的。
G G
12) D4 在 P15 中表示 「佢 7 月尾先至話我知佢係偷渡落
H 嚟,佢果晚想過夜,我就幫佢喺龍堡賓館租咗一晚佢 H
過夜。」的內容不是由他說出,是警員透過理解 D4
I 的意思然後寫下的。 I
13) 辯方向 D4 提出以下(P18A)記項,D4 作出以下回
J J
應:-
K a. #114,115:記錯時間,警員在後樓梯講過, K
令我以為 3/7 有去搵香香;
L L
b. #116,117:唔係去咗搵星雨;
M c. #122,123:唔正確; M
N d. #123,125:唔正確,我唔係去搵星雨; N
e. #126,127:唔正確,我唔係去搵星雨;
O O
f. #130,131:正確,我係去搵星雨;
P P
g. #132,133:唔正確,我唔係去搵星雨。
Q Q
14) 辯方向 D4 提出以下(P19A)記項,D4 作出以下回
應:-
R R
a. #25,26:唔正確,我識星雨係 23/7;寫 7 月
S 初的原因是 D4 認為警方唔會呃佢,記錯晒啲 S
時間;
T T
b. #29,30:答案錯,對話係 8 月中係彌敦酒店
發生;
U U
V V
-7-
A A
B B
c. #179,180:答案錯,因為講緊 7 月尾;
C C
d. #183,184:錯,因為我唔係 7 月頭先識佢;
D D
e. #211,212:錯,唔係 7 月尾,係 8 月中,估;
E f. #215,216:錯,我係唔知道;至於為什麼講 E
不知道,D4 解釋:我記錯晒啲時間,8 月中我
F 喺有懷疑; F
g. #219,220:錯,唔知,但我有幫佢換錢;
G G
h. #221,222:錯,唔係 7 月尾知。
H H
盤問
I I
15) D4 表示他不知道 D8 的信件(即辯方律師向龍堡索
取 1/7/2020 – 20/8/2020 停車場出入車輛的閉路電視
J 片段)有否給予龍堡酒店。 J
K 16) 他不同意(P18 及 P19)是事實,也不同意租房時已 K
經懷疑黃谷香是偷渡的。
L 17) 就(P13)『之前透過 141 網站搵女仔』,控方指出 L
在特別事項中,D4 是說在警誡前講,並非唔係由他
M 講。 M
N
18) 就【P15】控方指出在主問時,D4 回答「唔係我講」, N
但是 D4 在特別事項盤問下作供時說:除了 7 月尾外,
其餘都係由他講。D4 表示對於此說法「解釋唔到」。
O O
19) D4 同意他協助黃谷香逗留在香港,也同時同意沒有
P 作出任何努力去確認黃谷香的身份。 P
20) 控方向 D4 提出以下(P19A)記項,D4 作出以下回
Q Q
應:-
R a. #26:D4 確認係自己自願講,並非警察教他講; R
但記錯時間;
S S
b. #29,30:因為亂了時間,時間應為 8 月中;
T T
c. #39,40:沒有懷疑;
U U
V V
-8-
A A
B d. #217,218:我自己搞亂晒; B
C e. #222:8 月發生。 C
21) 控方向 D4 指出以下事項,D4 不同意:-
D D
a. 7 月出入龍堡 11 次,全部都是搵香香;
E E
b. 與黃谷香產生了感情;
F F
c. 明知或有懷疑黃谷香是非法入境者也為她租
酒店及購買 LV 袋;
G G
d. 錄影會面在警誡後與警員所講的都是真相。
H H
22) 辯方沒有覆問。
I I
E. D5 的警誡口供
J J
K 10. D5 在警誡下自願地作出混雜式的陳述(P11),當中包括 K
以下內容:
L L
M M
1) 他 透 過 一 名 朋 友 認 識 女 子 吳 曉 榆 又 名 Kitty
N (“Kitty”),他不知道她的真名是“王榆”; N
O O
2) 她曾向他展示她的台灣護照;
P P
Q
3) 由於她說沒有信用卡,他便用自己名義及付款替她 Q
在 8 – 24/8/2020 期間在龍堡租了酒店房間;
R R
S 4) 他並沒有從中獲取任何金錢利益;及王榆沒有向他 S
表示過她是非法入境者,他亦不知道她在香港逗留
T T
的原因。
U U
V V
-9-
A A
B B
F. D5 在庭上就一般事項的證供
C C
11. D5 作供,沒有證人。控辯雙方各自呈交的證供撮要,本
D D
席認為控方的版本較為準確簡潔,內容包括以下:
E E
主問 (6/3/2023)
F F
1. D5 任職保險公司理財顧問。6/2020 左右,他透過社
G 交平台 Telegram 認識王榆。他在 14/6/2020 透過 G
Telegram 群組中介人約了一位網名為「不知火舞」的
H 女性,於龍堡發生性行為。他駕車前往龍堡停車場, H
其後到達 20 樓 41 室(下稱 2041 室)。他在房中見
到網名為「不知火舞」的女性,她自稱 Kitty。
I I
2. 他與 Kitty 發生性行為後,對她說過「口音有啲唔知
J 內地人,係咪台灣」,而她回答「係」。他們交換聯 J
絡方式,其後亦有閒聊。
K K
3. 他們第二次約見時是私底下約的,並沒有透過中介
人,因為已經交換聯絡方式,相約去龍堡房間。
L L
4. 認為經過第二次約會後,他們的關係是朋友以上,未
M 到戀人。 M
N
5. 在第三次約見時(3/7/2020),因為鬧矛盾,所以需 N
要透過中介人約見她,目的是向她解釋誤會,但現在
已記不起是甚麼誤會。他提出以現金港幣$25,500「包」
O O
她一天,因為不希望她返工。自此他們大約一星期見
面 1-2 次,見面地點主要是龍堡房間,也會發生性
P 行為。 P
Q 6. 在 3/8/2020,他訂了龍堡的房間,她有展示護照上個 Q
人資料的那一頁,他見到照片中女子,認為與她相似,
可是他對旁邊的名字和出生日期等資料毫無印象。當
R R
天之後,他知道 Kitty 名為「吳曉榆」,亦記得她有
在 Line 打過”Kitty”這個名字給他。
S S
7. 她曾說過她每一個月都需要去入境處做申請續期。
T T
U U
V V
- 10 -
A A
B 8. 因為知道她的房間快將到期需要退房,因此他以「男 B
士埋單心態」為她分 3 次訂購了龍堡房間。日期為:
C 8 – 12/8/2020;12 – 18/8/2020;18 – 24/8/2020,花費 C
大約九千多元。她從來沒有要求他幫她訂房,甚至提
D 出比返錢給他。 D
9. 在他被拘捕前的 2 – 3 天(被捕日期為 20/8/2020),
E E
他提出分手,因為她太情緒化,令他不能接受。他沒
有取消餘下的酒店訂單是因為不能退款。截至被捕
F 前,他並沒有在任何階段懷疑她是非法入境者,同時 F
他覺得酒店入住時需辦理身份認證,所以一直沒有
G 懷疑她是非法入境者,一直以為她是台灣人。 G
10. 他在被捕前不認識 D4。
H H
盤問 (6/3/2023)
I I
12. 他在 Pol.857 會面紀錄沒有提到她揸住護照有相那一
頁給他看。他看到護照(P4)的時間有約 3 – 5 秒。
J J
13. 被問及在主問時提及男士埋單心態,為何在會面紀錄
K 卻沒有提及,他解釋作出會面紀錄時很驚慌,腦裡很 K
亂,沒有想起男士埋單心態這回事。
L L
14. 他承認知道她來香港的部分目的是賣淫。
M M
15. Instagram 方面,控方問及他是否仍是『ki_tty2426』
的追蹤者,他表示「之前有,而家已經無」,但不確
N 定。 N
O (7/3/2023) O
16. 他有做過以下事情確認她的身份:(1) 睇護照相片頁
P 3 - 5 秒;(2) 7 – 8/2020 期間主動提醒她去入境處做續 P
簽。
Q Q
17. 如果知道她是非法入境者,他會斷絕來往和取消房間
來保障自己,也不會替她訂房。
R R
18. 在第三次約見時(3/7/2020),D5 以$25,500「包」
S Kitty 一天希望解釋。當天「包日」的時間由大約下午 S
2 時多至晚上 10 時多,但實際上只是與她見面 3 小
T 時以內,他們一般見面時間均為 2 – 3 小時。 T
U U
V V
- 11 -
A A
B 19. 在 17/8/2020 仍有進入 2137 號客房,有與她吃飯和發 B
生性行為,其後改稱他不確定何時與她斷絕來往。
C C
20. 他與她斷絕來往,但沒有取消追蹤 Kitty ,他解釋
D
Instagram 不屬於聯絡方式,雖然能傳送訊息,但不 D
是生活上常用,所以沒有為意沒有取消追蹤,即使知
道她是非法入境者,也不會刻意去取消追蹤。
E E
22. 被問到為何不向警方提及 Instagram 事宜,他解釋他
F 「唔會記得,個腦出咗乜就答乜」。 F
23. 控方向他指出他在生活上協助她逗留在香港,他同
G G
意。
H 24. 控方向他指出 P25 和 P4 是兩個不同女子,他起初答 H
謂有懷疑,其後表示同意。
I I
覆問
J J
25. 他當時因為狀態緊張,無足夠時間回憶分析,因此沒
有在口供上提及 Instagram 事情。
K K
G. 相關適用法例
L L
M 12. 根據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DA(1)及(2)條之 M
規定:
N N
O (1) 任何人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留在香港,即屬犯罪 — O
P (a) 經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 及監禁 P
10 年;及
Q Q
(b) 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250,000 及監禁 3
年。
R R
(2) 任何人如能證明他不知道,亦沒有理由懷疑,並即使
S
作出合理努力也不能發現他所協助的人為未獲授權 S
進境者,即不得裁定他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H. D4 及 D5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C C
13. D4 及 D5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席考慮他們的證供的可
D D
信性,以及他們干犯本案控罪的傾向性時,應採取較有利他們的觀點。
E E
F
I. 本席有關 D4 的觀點 F
G G
I.1. 不應給予 D4 的警誡口供及警誡錄影會面紀錄任何比重
H H
14. 辯方在結案陳詞重申控方證人如何威逼利誘 D4 招認,扣
I I
押 D4 時也沒有關注 D4 的身體狀況及需要,法庭應不予警誡口供及
J J
警誡錄影會面紀錄任何比重。
K K
15. 本席認為警察沒有使用威逼利誘手段對待 D4,扣押 D4
L L
時也沒有忽視 D4 的身體狀況及需要,D4 本身也沒有提出任何要求。
M M
本席給予 D4 警誡口供及警誡錄影會面紀錄絕對比重。
N N
I.2 警察沒有索取所有閉路電視片段
O O
P 16. 警察沒有從龍堡進一步索取 D4 在 7/2020 駕車載黃谷香 P
Q 出入龍堡停車場的閉路電視片段,只依賴已索取的龍堡停車場 8/2020 Q
的閉路電視片段,辯方批評這做法粗疏不合理。
R R
S 17. 正如 PW4 主管女督察所解釋,觀看這些片段要花大量時 S
T 間及人手,她的隊員不多,有人力資源限制,本席認為 PW4 這做法 T
及解釋是合理。
U U
V V
- 13 -
A A
B B
C I.3 黃谷香在 1/8/2020 之前是如何入住龍堡 C
D D
18. D4 認識黃谷香初時,黃谷香已住在龍堡,D4 有理由假設
E 酒店方面已經核實過黃谷香的入住資格。辯方批評控方沒有提供這方 E
F
面的答案。 F
G G
19. 本席認為控方的案情與這方面無關,無須交代黃谷香在認
H 識 D4 之時是如何入住龍堡。按常理,這裡有多種可能性,包括有其 H
I
他人替黃谷香租房。 I
J J
I.4. 黃谷香曾向 D4 展示過護照的封面
K K
20. D4 在庭上澄清只是見過護照的封面,辯方指他只是替黃
L L
谷香租一日房間,無須看內頁。
M M
N 21. 本席質疑 D4 不看內頁如何確認這是否黃谷香的護照。 N
O O
I.5 警察檢獲黃谷香的中國護照
P P
22. 20/8/2020 警察在彌敦酒店地下大堂拘捕 Kitty 後,由 Kitty
Q Q
以匙卡開門進入房間,在房間內檢獲黃谷香的中國護照(P5),辯方
R R
不明為何黃谷香既然是未獲授權進境者,為何會有中國護照?
S S
23. 本席看過(P5)內頁的各個出入境紀錄印章,相關中國出
T T
境最接近案發日期的是 28/2/2019(第 35 頁),接著的是出境或入境
U U
V V
- 14 -
A A
B B
“UAE”(阿聯酋)的 3/2/2020 印章。這代表(P5)沒有黃谷香在 3/2/2020
C 之後從中國出境的紀錄,即是黃谷香於 8/2020 身在香港時之前必然 C
是非法離開中國。若是非法離開中國,也必然是非法入境香港。實際
D D
上,《承認事實》第 9 段已指出黃谷香在所有關鍵時間是非法入境香
E E
港,因此辯方這陳詞沒有意義。
F F
I.6. 他在庭上推翻警誡錄影會面中自己給出的多項答案
G G
H 24. 控方結案陳詞第 25 – 30 段詳細列出他在庭上修改警誡錄 H
I 影會面中自己給出的多項答案(包括他記錯所有關鍵日期,例如應是 I
在 8/2020 中才懷疑黃谷香是偷渡來香港的。正如控方結案陳詞所指,
J J
縱然他投訴為遭警察威逼利誘及不公平對待,卻從來沒有投訴過這些
K K
答案是因警察教他而來,他在庭上也沒有解釋為何會這樣記錯了、為
L 何會這樣答錯了。 L
M M
25. 本席認為他在庭上說謊,打算藉此排除對自己不利的招
N N
認。
O O
I.7. 警誡口供(P13 及 P15)以及警誡錄影會面(P18 及 P19)的案
P P
發經過
Q Q
R
26. 本席認為 D4 在警誡口供(P13 及 P15),以及警誡錄影 R
會面紀錄(P18 及 P19)中所說(包括他在 7/2020 底與黃谷香傾談後
S S
已知或估到黃谷香是未獲授權進境者)的是真確的案發經過,他在庭
T T
U U
V V
- 15 -
A A
B B
上所說的(包括他在 2/8/2020 退房前從未知道或懷疑她是未獲授權進
C 境者)都是謊話。 C
D D
I.8. 套用控方證供於第二項控罪
E E
F
27. 辯方不爭黃谷香在案發時是未獲授權進境者,D4 在警誡 F
口供及警誡錄影會面中說他已知或估到她是未獲授權進境者,但他沒
G G
有作出合理努力確認她並非為未獲授權進境者,卻於 1 – 2/8/2020(包
H ,以個人身份在龍堡訂 2041 號客房及讓黃谷香留宿在該
括首尾兩日) H
I 房間,從而協助她逗留在香港。 I
J J
28.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這項控罪全部元素,辯方
K 未能提出反證,D4 罪名成立。 K
L L
J. 本席有關 D5 的觀點
M M
N J.1. 曾檢視過吳曉榆 Kitty 的中華民國護照的照片頁 N
O O
29. D5 在庭上說一直理解 Kitty 的姓名是“吳曉榆”,在
P P
3/8/2020 他多口問她的護照是甚麼樣,她於是拿著一本中華民國護照
Q (即是在 22/2/2013 發出的中華民國護照 P4)的照片頁向他展示照片 Q
頁 3 – 5 秒。由於他對照片有較大興趣,所以只看到照片與她真人樣
R R
貌(即是在 6/12/2018 發出的往來港澳通行証 P8)相似,沒有留意到
S S
P4 照片旁邊的姓名是“張雅彤”。為了禮貌所以沒有要求給他拿來
T 詳細檢視她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 T
U U
V V
- 16 -
A A
B B
C 30. 主控官盤問時並質疑 P4 的照片與 P8 的照片顯示完全是 C
不同人,他說 P4 的照片(2013 年)比 P8 的照片(2018 年)早 5 年,
D D
所以有少許差異,但仍相似。
E E
F
31. 首先,本席認為不可能的是他看 P4 的照片時,竟然看不 F
到在照片旁邊不足 5 毫米並用特大粗體字印出的姓名“張雅彤”三
G G
字,這與他所認識的姓名“吳曉榆”差天共地,他分明是在說謊。
H H
I
32. 此外,P8 的照片(2018 年)中女子的長相與 P4 的照片 I
(2013 年)相比,眼耳口鼻面型無一相似,更甚的是 2018 年時應已
J J
年長了 5 年,看來反而比 2013 年時更年輕,他的謊話越說越大。
K K
J.2. Kitty 在 Instagram 貼文謂差點丟失護照,也說過每月要去入境
L L
處續期
M M
N 33. Kitty 於 23/6/2020 在 Instagram 貼文(D6)謂差點丟失護 N
照,刊上中華民國護照的封面。Kitty 告訴過他,謂每月要去入境處續
O O
期,於是他相信 Kitty 持有效護照及簽証來香港逗留。
P P
Q 34. D5 在案發時 34 歲,大學程度,任職理財顧問,本席認為 Q
他不易受騙,他又在說謊。
R R
S S
J.3. D5 替 Kitty 付款是男士埋單心態
T T
U U
V V
- 17 -
A A
B B
35. 辯方指 D5 因為聽到 Kitty 說沒有信用卡,所以不能付款,
C 於是 D5 用自己的信用卡替 Kitty 付款,只是男士埋單心態。 C
D D
36. 本席認為以 D5 的教育程度及職業知識,應知可由 Kitty
E E
自己訂房及以現金付款,連酒店的住客登記表 P2(1)–(3)都列明
F 現金付款及信用卡付款均可,而按常理,酒店一方租房給客人不可能 F
拒絕收現金,在 8 – 24/8/2020 期間這 3 次租房根本無須以他自己名義
G G
來登記及由他以信用卡來付款。此外,他稱在警誡會面期間驚慌及腦
H H
很亂,本席認為是新近創作的藉口,他繼續在說謊。
I I
J.4. 套用控方證供於第五項控罪
J J
K 37. 辯方不爭王榆在案發時是未獲授權進境者,本席認為 D5 K
L 是有理由懷疑她為未獲授權進境者,但他沒有作出合理努力確認她並 L
非為未獲授權進境者,卻以個人身份在龍堡訂 2137 號客房及讓王榆
M M
於 8 – 24/8/2020 期間(包括首尾兩日)留宿在該房間,從而協助她逗
N N
留在香港。
O O
38.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這項控罪全部元素,辯方
P P
未能提出反證。D5 罪名成立。
Q Q
R R
S S
T ( 葉佐文) T
區域法院法官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