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309/2022
C [2023] HKDC 355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309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張家有(第一被告人)
J J
许计浩(第二被告人)
K 谭远祥(第三被告人) K
---------------------------------
L L
M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M
N
日期: 2023 年 3 月 8 日 N
出席人士: 馬淑蓮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O O
常子謙先生,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P 徐國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偉斌律師行延聘, P
Q 代表第二被告人 Q
鄭從展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志成律師事務所延
R R
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S S
控罪: [1]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
T 香港(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T
U U
V V
-2-
A A
B B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C Hong Kong) - 第三被告人 C
[2]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
D D
香港(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E 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F Hong Kong) - 第二被告人 F
[3] 栽植大麻植物(Cultivation of cannabis plants) - 全部
G G
被告人
H H
[4]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全
I 部被告人 I
J J
--------------------------
K 判刑理由書 K
--------------------------
L L
M
控罪 M
N N
1. 本案三名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栽植大麻植物罪1(控罪三)
O O
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2(控罪四)。
P P
2. 另外,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各面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
Q Q
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3(控罪二及控罪一)。
R R
S S
T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9(l)及(5)條。 T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及(3)條。
3
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8(1)(b)條。
U U
V V
-3-
A A
B B
3. 三名被告人承認他們面對的所有控罪。
C C
案情
D D
E 4. 2021 年 6 月 1 日約 1330 時,警方在新界元朗八鄉丈量約 E
F 份第 106 約地段第 1187 號(「1187 號」)附近埋伏,調查一宗懷疑 F
栽植大麻植物案件。1187 號與兩個毗鄰地段(即新界元朗八鄉丈量約
G G
份第 106 約地段第 1188 號(「1188 號」)及地段第 1185SF 號第 1 小
H H
分段(「1185 號」)統稱「地段」,用波紋狀金屬圍欄包圍,有一個
I 車輛入口、一個行人入口及一道後門鐵閘。 I
J J
5. 約 1427 時,警員看見一輛白色私家車從涉案地段駛出,
K 然後看見第一被告人從該車司機位下車,於是截停第一被告人查問。 K
L 第一被告人表示在地段內栽植大麻植物。搜查後,從第一被告人檢獲 L
了 3 條鎖匙、兩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 10,210 元。
M M
N 6. 約 1430 時,警員與第一被告人進入涉案地段,發現裏面 N
O 空地有數間貨櫃屋。空地盡頭有一道通往另一空地的鐵閘。另一空地 O
有一個約 5,000 平方呎的貨倉(「貨倉」)。
P P
Q 7. 警員與第一被告人進入上述貨倉,發現第二及第三被告人 Q
R
在裏面睡覺。警員分別要求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出示香港身分證。第二 R
及第三被告人出示中國身分證,表示非法入境香港。第二及第三被告
S S
人被拘捕,在警誡下均承認偷渡來香港工作。警員在第二被告人身上
T T
U U
V V
-4-
A A
B B
檢獲一部流動電話、現金港幣 700 元及人民幣 1,065 元。警員在第三
C 被告人身上檢獲一部流動電話、現金港幣 100 元及人民幣 469 元。 C
D D
8. 警方搜查貨倉,發現:—
E E
F (a) 貨倉儲物室:— F
G G
(i) 竹蓆上有 933 克草本形態的大麻(「證物 1」)
;
H H
(ii) 雪櫃內有 9 個透明膠袋,載有共 860.53 克草
I I
本形態的大麻(「證物 2」);及
J J
K (iii) 一把剪刀。 K
L L
(b) 貨倉客廳:—
M M
N
(i) 櫃內有兩卷透明膠袋、9 個透明膠袋及一個載 N
有 10 個透明膠袋的透明膠袋;
O O
P (ii) 枱上有一個電子磅、兩個顯示屏、兩個閉路電 P
視盒及一張水錶報數通知書;
Q Q
R R
(iii) 沙發旁邊枱上有一部封口機(「證物 3」);
S 及 S
T T
U U
V V
-5-
A A
B B
(iv) 門邊有一部封口機,沾有內含四氫大麻酚(即
C 大麻酚的四氫衍生物)的微量植物材料(「證 C
物 4」)。
D D
E E
(c) 睡房:—
F F
(i) 144 棵 369 克幼苗形態的大麻(「證物 5」)。
G G
H 9. 警員分別拘捕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罪名是「販運危 H
I
險藥物」。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無工作才販運大麻為生。第二被 I
告人否認罪行,表示從未外出。第三被告人承認與第二被告人一起栽
J J
植大麻。
K K
10. 警方搜查貨倉外圍,發現一個鐵架,架上有一盒光管、13
L L
桶肥料、一條種植棉、5 隻手套、兩把剪刀及兩支針筒。
M M
N 11. 警方繼續在貨倉內搜查,發現:— N
O O
(i) 6 個帳篷內有 513 棵共 110.9261 公斤植物形態的大
P P
麻(「證物 6」)及 80 棵 454 克幼苗形態的大麻
Q (「證物 7」)。每個帳篷均裝有燈光、風扇、溫度 Q
計、冷氣機及通風喉管;
R R
S S
(ii) 一張載有種植進度紀錄的紙;及
T T
(iii) 兩包二氧化碳肥料。
U U
V V
-6-
A A
B B
C 12. 警員分別拘捕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罪名是「種植大 C
麻」。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栽植大麻植物為生。第二被告人承認
D D
找不到工作才栽植大麻植物。第三被告人承認與第二被告人一起栽植
E E
大麻植物。
F F
警方調查
G G
第二及第三被告人的出入境紀錄
H H
I
13. 出入境紀錄顯示第二被告人最後一次抵達香港是 2016 年 I
8 月 27 日,其後 2017 年 7 月 21 日離港。第三被告人沒有抵港或離港
J J
紀錄。
K K
L
法證檢驗 L
M M
14. 政府化驗師檢驗證物 1 至 7,證實毒品成分。
N N
15. 警方在貨倉客廳一個紙盒上面發現第一被告人的指紋,又
O O
在一卷銀色膠帶上發現第二被告人的指紋。
P P
Q 16. 於現場物品所套取到的 DNA 樣本,比對後結果發現,貨 Q
倉客廳發現的 26 個煙頭、貨倉廁所發現的 3 支牙刷及貨倉外面鐵架
R R
上發現的 5 隻手套均找到分別是源自第一至第三被告人;而另外貨倉
S S
客廳發現的一個膠瓶套所取到的 DNA 樣本,發現源自第一被告人。
T T
U U
V V
-7-
A A
B B
專家意見(關於栽植大麻植物及每年產量)
C C
17. 漁農自然護理署農業主任王敏維檢視本案相片及政府化
D D
驗師證明書後認為:—
E E
F (a) 在盆栽基質內種植的大麻植物,於設有照明設備、 F
冷氣機、電風扇及通風裝置的地方,生長良好。
G G
H (b) 案中發現接駁通風喉管的生長帳篷。生長帳篷四壁 H
I
塗上反光物料增加光度,這有利植物生長。 I
J J
(c) 案中發現剪刀、水源、修枝剪刀、塑膠花盆、溫度
K 計、電力供應時間掣及竹枝,這些都是栽種盆栽植 K
物和收割嫩枝及樹葉的必需用具。
L L
M M
(d) 案中發現一些膠瓶,上有「WT THRIVE」、「WT
N 、
FINAL SPRINT」「WT CAL MAG」
、「WT BLOOM」
、 N
「WT GROW」及「WT MICRO」標籤。根據這些
O O
標籤,膠瓶內的是有助植物生長的液體肥料。
P P
Q (e) 風扇附近發現一個袋,上有「碳宝 二氧化碳生長剂」 Q
(二氧化碳增強劑)標籤。根據標籤,袋內物料會
R R
增強空氣中二氧化碳的濃度。增加空氣中的二氧化
S S
碳,可加強植物生長。
T T
(f) 有人在涉案地段用花盆室內栽植大麻植物。
U U
V V
-8-
A A
B B
C (g) 該些植物可取得的乾草本形態大麻平均重量百分 C
比約為 13.78%。
D D
E (h) 作吸食用途的乾草本形態大麻每年產量約為 65.88 E
F 公斤。 F
G G
估計市值
H H
18. 證物 1 及 2 估計市值合共港幣 313,867.75 元。每年產量估
I I
計市值港幣 11,529,000 元。
J J
K 用電量 K
L L
19. 涉案地段的用電量概述如下:—
M M
期間 用電度數
N N
2019 年 6 月 4 日至 7 月 4 日 27
O 2019 年 7 月 5 日至 8 月 2 日 22 O
2019 年 8 月 3 日至 9 月 4 日 158
P P
2019 年 9 月 5 日至 10 月 3 日 140
Q 2019 年 10 月 4 日至 11 月 4 日 137 Q
2019 年 11 月 5 日至 12 月 3 日 1,128
R R
2019 年 12 月 4 日至 12 月 17 日 52
S S
2019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 月 3 日 18
2020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3 日 72
T T
2020 年 2 月 4 日至 3 月 3 日 71
U U
V V
-9-
A A
B B
期間 用電度數
2020 年 3 月 4 日至 4 月 2 日 5,059
C C
2020 年 4 月 3 日至 4 月 29 日 2,844
D D
2020 年 4 月 30 日至 6 月 3 日 3,718
E
2020 年 6 月 4 日至 7 月 3 日 3,494
E
2020 年 7 月 4 日至 8 月 3 日 4,130
F F
2020 年 8 月 4 日至 9 月 3 日 4,042
G
2020 年 9 月 4 日至 9 月 30 日 3,666
G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11 月 3 日 4,403
H H
2020 年 11 月 4 日至 12 月 3 日 3,521
I 2020 年 12 月 4 日至 12 月 31 日 2,998 I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3 日 3,650
J J
2021 年 2 月 4 日至 3 月 3 日 3,277
K 2021 年 3 月 4 日至 4 月 3 日 5,448 K
2021 年 4 月 4 日至 5 月 3 日 5,359
L L
2021 年 5 月 4 日至 6 月 3 日 5,240
M M
錄影會面
N N
O 20. 第一被告人於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表示:— O
P P
關於販運危險藥物
Q Q
R (a) 證物 1 及 2 是草本大麻。 R
S S
(b) 證物 2 是修剪好等待出貨的草本大麻。修剪後,第
T 一被告人會等待電話來電,看一下有沒有人來電訂 T
U U
V V
- 10 -
A A
B B
購。如果沒有人來電訂購,第一被告人會吸食證物
C 2。如果有人來電訂購證物 2,第一被告人會收取酬 C
勞。
D D
E E
(c) 證物 3 及 4 是封口機,用來封好一包包的草本大麻。
F 透明膠袋用來包裝草本大麻。電子磅用來秤量草本 F
大麻。
G G
H
關於栽植大麻植物 H
I I
(d) 第一被告人失業及無錢,所以栽植大麻植物。一個
J J
叫「呀休」的男子致電第一被告人,叫他去涉案地
K 段栽植大麻植物。 K
L L
(e) 第一被告人首次來到地段時,該處已設有帳篷,但
M M
沒有大麻植物或種子。第一被告人按「呀休」指示
N 撿拾一些大麻截枝,用來栽植大麻植物。 N
O O
(f) 自 2021 年 2 月初開始,第一被告人一直在地段栽植
P P
大麻植物。自 2021 年 5 月 1 日左右開始,第二及第
Q 三被告人負責施肥、灌溉和修剪大麻植物。 Q
R R
(g) 證物 5 是大麻幼苗,證物 6 及 7 是大麻植物。
S S
T (h) 帳篷用來栽植大麻植物。銀色內牆用來反光,有助 T
大麻植物生長。
U U
V V
- 11 -
A A
B B
C (i) 肥料及二氧化碳肥料用來栽植大麻植物。接駁帳篷 C
的喉管作通風用途。冷氣機用來調節溫度。剪刀用
D D
來修剪大麻植物。
E E
F (j) 第一被告人不知道是誰購買工具和支付地段的水 F
電費。第一被告人只負責購買泥土。
G G
H (k) 現金港幣 10,210 元是呀休給第一被告人的。呀休叫 H
I
第一被告人把錢花在食物及日常開支上。第一被告 I
人栽植大麻植物,每月收取呀休港幣約 40,000 元報
J J
酬。呀休用不同的電話號碼聯絡第一被告人,叫他
K 去不同地點「執」錢。 K
L L
(l) 第一被告人身上檢獲的 3 條鎖匙分別是地段的車輛
M M
入口鎖匙、行人入口鎖匙及信箱鎖匙。
N N
21. 第二被告人於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表示:—
O O
P P
關於非法留在香港
Q Q
(a) 第二被告人朋友在中國內地介紹第三被告人給第
R R
二被告人認識。
S S
T
(b) 2021 年 5 月 12 日,第二被告人在珠海市乘搭快艇 T
來香港。
U U
V V
- 12 -
A A
B B
C 關於販運危險藥物 C
D D
(c) 證物 1 是草本大麻,由第一被告人放在地上進行乾
E 燥過程。 E
F F
(d) 證物 2 是草本大麻,由第一被告人包裝。第二被告
G G
人曾打開雪櫃,知悉有證物 2。
H H
(e) 證物 3 及 4 是封口機,用來封好一包包的草本大麻。
I I
J J
(f) 第二被告人認為透明膠袋用來包裝草本大麻。
K K
關於栽植大麻植物
L L
M (g) 第二被告人朋友叫他去涉案地段種花。 M
N N
(h) 自 2021 年 5 月 12 日起,第二被告人負責施肥和灌
O O
溉。第二被告人工作約 3 天後從第一被告人口中得
P 知那些植物是大麻。因為無錢,第二被告人繼續在 P
地段栽植大麻植物。
Q Q
R R
(i) 證物 5 是大麻幼苗。第一被告人播種後,第二被告
S 人把證物 5 放進發泡膠容器保溫。證物 6 及 7 是第 S
二被告人栽植的大麻植物。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j) 地段內發現的肥料用來栽植大麻植物。帳篷的燈光
C 有助大麻植物的光合作用。帳篷銀色內牆用來反 C
光。
D D
E E
(k) 接駁帳篷的喉管作通風用途。溫度計用來量度溫度。
F 冷氣機及風扇用來調節溫度。 F
G G
(l) 第二被告人每月收取人民幣 18,000 元報酬。地段食
H H
宿是免費提供的。第一被告人負責買食物。
I I
22. 第三被告人於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表示:—
J J
K 關於非法留在香港 K
L L
(a) 第三及第二被告人來自中國內地同一鄉村。
M M
N (b) 2021 年 5 月 1 日,第三被告人在珠海市乘搭快艇偷 N
渡來香港。第三被告人入境香港後,第一被告人來
O O
接他。
P P
Q 關於販運危險藥物 Q
R R
(c) 第三被告人睡在涉案貨倉睡房,第二被告人睡在客
S 廳睡床。 S
T T
U U
V V
- 14 -
A A
B B
(d) 證物 1 是正進行乾燥過程的大麻植物。第三被告人
C 從未入過儲物室,也不知道為何證物 1 要進行乾燥 C
過程。
D D
E E
(e) 證物 2 由第一被告人包裝。第三被告人不知道第一
F 被告人包裝證物 2 的原因。 F
G G
關於栽植大麻植物
H H
I
(f) 第三被告人來香港栽植大麻植物,就此每月收取人 I
民幣 16,000 元報酬。
J J
K (g) 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第三被告人負責施肥、灌溉 K
和修剪工作。第三被告人首次來到涉案地段時,該
L L
處已有大麻幼苗。
M M
N (h) 證物 5 至 7 是大麻植物,由第三及第二被告人種植。 N
第三被告人協助第一被告人種植證物 5,每天灌溉
O O
一次。
P P
Q (i) 接駁帳篷的喉管是通風喉管。帳篷內的風扇及燈光 Q
用來栽植大麻植物。剪刀用來修剪大麻植物。
R R
S S
T T
U U
V V
- 15 -
A A
B B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陳詞
C 第一被告人 C
D D
23. 第一被告人在 1991 年因企圖從車內偷竊及未獲授權而取
E E
用運輸工具被判 12 個月感化令,當時第一被告人 19 歲。
F F
24. 被告人現 50 歲,單身,中三教育程度。他的父母已過身,
G G
有 4 名兄弟姊妹。
H H
I
25. 2019 年因社會事件,第一被告的僱主公司需裁員,第一 I
被告主動辭職,讓出職位,令公司其他有家庭負擔的員工可繼續工作。
J J
至 2020 年,第一被告的僱主公司結業前,第一被告雖然偶爾會回到
K 舊公司幫手,但 1 個月平均只有 2 至 3 天工作。後來因疫情打擊,第 K
L 一被告一直未能找到新工作。直至 2021 年 2 月初,第一被告因經濟 L
壓力,開始栽植大麻植物。辯方呈遞求情信及文件予法庭考慮。
M M
N 26. 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常大律師指,第一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 N
O 他因失業及無錢,所以栽植大麻植物。第一被告人指一名叫「呀休」 O
的男子致電叫他到案發地點栽植大麻植物。第一被告人首次在 2021
P P
年 2 月初到地段時,該處已設有帳篷。第一被告人按「呀休」指示撿
Q Q
拾一些大麻截枝,用來栽植大麻植物。第一被告人不知道是誰購買工
R 具和支付地段的水電費。第一被告人只負責購買泥土。他每月收取「呀 R
休」港幣約 40,000 元報酬。
「呀休」用不同的電話號碼聯絡第一被告,
S S
叫他去不同地點「執」錢。
T T
U U
V V
- 16 -
A A
B B
27. 跟據控方提供的租約,涉案地段並非由第一被告租借,亦
C 沒有其他文件證明第一被告租用該貨倉。另外控方案情指涉案地段的 C
用電量雖然在 2020 年 3 月開始有顯著的上升,但本案沒有證據顯示
D D
2021 年 2 月前的用電量是由第一被告人栽植大麻引致。第一被告的
E E
角色是一名被招攬的「栽植者」或「園丁」,沒有證據顯示第一被告
F 人主謀或是經營者,辯方指第一被告人扮演一個較次要或者低層次的 F
角色。常大律師援引 HKSAR v Hoang Dinh KY and Another [2018]
G G
HKDC 1634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杜茵 [2019] HKDC 629 認為本案
H H
控罪三以 3 ½ 年監禁是一個合適的量刑起點。
I I
28. 常大律師指,就控罪 4 的量刑基準應不超過 4 個月的監
J J
禁。
K K
L 29. 本案第一被告於大麻種植場內被捕,控罪 4 涉及的大麻於 L
同一日在同一個大麻種植場內找到,明顯是種植場的製成品,第一被
M M
告亦承認控罪 4 涉及的大麻是等待「出貨」的大麻,第一被告的罪責
N N
沒有因為販運控罪(控罪 4)而增加,因此常大律師陳詞控罪 3 及 4
O 的刑罰應同期執行。 O
P P
第二被告人
Q Q
R 30. 第二被告人於 2017 年因串謀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 R
品(涉及未完稅香煙)及違反逗留條件控罪,被判處共 14 個月監禁。
S S
T T
U U
V V
- 17 -
A A
B B
31. 第二被告人現 54 歲,於內地接受教育至小學五年級程度,
C 已婚並育有一子一女(分別為 21 及 23 歲)
,一家四口於廣東省居住。 C
第二被告人本來是一名工廠工人,月入大約人民幣 5,000 元。不幸地,
D D
他任職的工廠於兩年前倒閉。此後,他便轉職為保安員,自此收入大
E E
減,月入大約人民幣 2,000 至 3,000 元。為了幫補家計,第二被告的
F 太太任職散工,月入大約人民幣 1,000 元。 F
G G
32. 第二被告人的女兒自 2021 年起於廣東東軟學院的商務管
H H
理學院就讀;兒子自 2021 年起於廣州華夏職業學院就讀。第二被告
I 人由於無力支付兩名子女的全部學費,兩名子女均需借用國家助學貸 I
款以完成大專學業。第二被告人除了需要承擔兩名子女的生活費,日
J J
後還需要協助償還子女的助學貸款。由於家庭收入大減,第二被告一
K K
家的經濟非常拮据。辯方呈遞求情信、借款文件及學業成績紀錄予法
L 庭考慮。 L
M M
33. 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徐大律師指,第二被告人在警方調查期
N N
間坦白作出招認,自被捕後,第二被告人認真反省了自己的行為。他
O 為自己想賺快錢的貪念而感到內疚,並為因為自己的不智而令家人經 O
濟雪上加霜而深感悔意。他明白到即使經濟出現困難,也不能觸犯法
P P
例。第二被告的家人知道本案後,都非常關心被告人的情況。
Q Q
R 34. 徐大律師辯方控罪二的判刑基準,應是 15 個月監禁。 R
S S
35. 就栽植大麻植物罪判刑方面,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張
T T
勁光 [2019] HKCA 951 案引述原則。辯方接受案中的栽植規模屬於中
U U
V V
- 18 -
A A
B B
型至大型之間,得來的大麻很大機會用作販運。法庭可以參考 R v Tuen
C Shui Ming and Another CAAR12/1994 案訂下的販運大麻判刑指引就那 C
737 株大麻作判刑考慮。控方專家指估計的大麻草年產量為 65.88 千
D D
克。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廣祥及另二人 [2021] HKCFI 2045 案
E E
的計算,徐大律師陳詞指本案涉及的大麻油重量約為 16.5 千克4,建
F 議量刑基準為約 6 年監禁5,並根據案情作適當刑期寬減。 F
G G
36. 就控罪四的判刑陳詞,徐大律師指出基準應為 16 個月監
H H
禁以下。雖然如此,控罪三及四的量刑基準都是以販運大麻草,考慮
I 整體刑期時假如將控罪四的涉案草本大麻考慮在內,有關重量只是微 I
不足道。因此辯方邀請法庭將第三及第四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徐大
J J
律師亦邀請法庭考慮到整體刑期,將第二被告人面對的所有控罪同全
K K
部同期執行。
L L
第三被告人
M M
N N
37. 第三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O O
38. 第三被告人現 53 歲,大陸出生,沒有接受任何教育。他
P P
已離婚,與兩女兒(27 歲和 23 歲)及 1 兒子(21 歲)同住。他於 2021
Q Q
年 5 月起失業。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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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被告人補充書面陳詞第 12 段。
5
第二被告人書面陳詞第 19 段。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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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A A
B B
39. 代表第三被告人的鄭大律師指,第三被告人自犯案後感到
C 非常懊悔,他於本案最大求情因素乃其坦白認罪及同意有關案情,節 C
省法庭時間。
D D
E E
40. 鄭大律師指第三被告人在本案的角色只屬「種植工人」角
F 色,即只是「栽植者」。鄭大律師引述張勁光案,指上訴庭認為草本 F
大麻效力較大麻精低,但扣減不應多過一年,而超過 9 公斤份量是以
G G
4 年以上作量刑。
H H
I 41. 而第四控罪,鄭大律師陳詞指刑期應不超過 12 個月。 I
J J
量刑
K 控罪一及控罪二 K
L L
42. 就控罪一及控罪二,根據 R v So Man King and others [1989]
M M
1 HKLR 142 案,除非有強烈的人道理由,否則初犯者在認罪後恰當
N 的刑期是監禁 15 個月。 N
O O
控罪三及控罪四
P P
Q 43. 就控罪三及控罪四,上訴庭已頒布了新的量刑指引 6。依 Q
據新的量刑指引,所計算出的判刑比舊的計算為長,而新的量刑指引
R R
頒布時的日期比本案案發日期為後;控辯雙方確認本案的量刑應依據
S S
新指引頒布前所確立的原則作出考慮。辯方亦指,就新的案例判詞中
T T
6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 Another CACC 145/2019 & CACC 217/2019,判案書日期為 2023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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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所討論的其他議題,若有與本案相關,在考慮量刑時應以對被告有利
C 的考慮為依歸。 C
D D
44. 就控罪三,根據律政司司長 訴 張勁光案指,就栽種大麻
E E
植物的判刑,法庭應以涉案栽植場每年能生產草本大麻的重量,並以
F 該估算為基礎,再根據 Tuen Shui Ming 案定下的量刑指引定出刑期後, F
再以草本大麻較大麻精的大麻效力較低而扣減不多過一年的幅度來
G G
決定量刑基準。法庭會再考慮其他有關因素後定出最終判刑。上訴庭
H H
認為在考慮栽植大麻植物罪行的判刑時,主要的考慮因素是栽植大麻
I 場所的估算年產量,及其他加重罪責因素,包括犯案者扮演的角色。 I
當然在一般情況下,栽植大麻植物的規模和大麻的年產量對每年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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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有直接的影響,亦是在判刑時需要考慮的重要指標。
K K
L 45. 就常大律師所援引的兩宗區域法院案例的判決日期是於 L
張勁光案頒布前考慮的。
M M
N N
46. 法庭考慮了徐大律師陳詞指,如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O 曾廣祥及另二人 [2021] HKCFI 2045 案的計算,大麻油的重量是草本 O
大麻的 24.96%左右。本案涉及的大麻草年產量為 65.88 千克,引用相
P P
應的計算,可以制造出的大麻油重量應為 16.5 千克左右。就相應的量
Q Q
刑基準,在曾廣祥案指:—
R R
「如果大麻油的重量多於 9,000 克的話,量刑基準會是 4 年
S 監禁以上。 S
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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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當然,當大麻油的份量一直增加的時候,每增加 3 千克重量,
量刑基準的調高幅度應有所減少。若果以 9 千克至 15 千克,
C 每 3 千克將量刑基準調高 10 個月,及 15 千克至 21 千克, C
每 3 千克調高 8 個月來考慮,18.7 克的大麻油的量刑基準應
D 為約 6 年 4 個月監禁。」 D
E 徐大律師建議量刑基準為約 6 年監禁,並根據案情作適當刑期寬減。 E
F F
47. 本案,從種植場的照片及草圖可見,涉及種植場地是一個
G G
約 5,000 平方呎的貨倉。貨倉內分間為不同區域(A-F 區)及有多個
H 帳篷。案中發現接駁通風喉管的生長帳篷;生長帳篷四壁塗上反光物 H
I
料增加光度,專家指有利植物生長。而所種植的設備及使用的材料也 I
有一定規模及必要經過策劃而籌建成的。整體栽植規模亦為辯方指屬
J J
於中型至大型之間。本案種植場的運作,涉及起碼有三人行事。
K K
48. 本案發現的大麻數目,包括幼苗,共為 737 株。根據政府
L L
化驗師的意見,大麻的生長周期約為四個月,即是說每年可以有三造
M M
收成。以 737 株大麻計算,大麻葉及大麻花的年產量可達 478.08 公
N 斤。專家指,涉案種植場乾草本形態大麻每年產量為 65.88 公斤,其 N
O
每年產量估計市值港幣 11,529,000 元。 O
P P
49. 法庭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萬隆 HCCC 39/2020 案,
Q 該案涉及一座三層高的村屋種植大麻,搜出共 845 株大麻,大麻葉及 Q
大麻花的年產量可達 301.4 公斤。該案草本大麻年產量為 45.21 公斤,
R R
其每年產量估計市值港幣 13,288,800 元。案中只有一人行事。該案法
S S
庭以 7 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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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50. 就控罪三,法庭考慮了本案案情、辯方陳詞及有關案例,
C 法庭以 6 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C
D D
51. 就控罪四,法庭應以 Tuen Shui Ming 案定出刑期後,再以
E E
草本大麻較大麻精的大麻效力較低而扣減不多過一年的幅度來決定
F 量刑基準。 F
G G
52. 控罪四涉及 1,793.53 克草本大麻。上訴庭在 Tuen Shui
H H
Ming 案確定販運大麻精的判刑指引:販運不超過 2,000 克的大麻精,
I 判刑起點可高至 16 個月監禁。判刑指引是針對大麻精,用於草本大 I
麻的情況下,法庭要作出適當的調整。考慮了本案草本大麻分量,法
J J
庭以 4 ½ 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已考慮了涉及的是草本大麻而不是大
K K
麻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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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在考慮控罪三及控罪四刑罰時,法庭顧及兩控罪的獨特性
M M
質,但亦考慮控罪四中販運用的草本大麻必然是來自貨倉內所種植的
N N
大麻植物。控罪三的判刑會計算了有關的大麻植物全年產量。對被告
O 人有利的考慮,法庭就控罪三及控罪四刑期同期執行。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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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案例明言,經濟困難不是有效的減刑因素。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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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C 第一被告人 C
D D
55. 就控罪三,法庭考慮了案發種植場地的規模和環境情況。
E E
第一被告人正由種植場地架車出外,而身上亦有處所不同地方的鎖匙。
F 然而,案情指他按指示栽植大麻植物,以收報酬,為他人進行工作。 F
法庭以 6 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1/3 刑期扣減後, 刑期為
G G
4 年監禁。
H H
I 56. 就控罪四,法庭以 4 ½ 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 I
罪,刑期扣減後,監禁 3 個月。
J J
K 57. 就上文指出控罪三及控罪四刑期考慮,兩控罪同期執行。 K
L 除外,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L
M M
58. 第一被告人面對控罪三及控罪四的總刑期為 4 年監禁。
N N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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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控罪二,本案沒有特殊理由偏離一般的量刑基準,第二被
Q 告人認罪,刑期是監禁 15 個月。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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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就控罪三,法庭考慮了案發種植場地的規模和環境情況。
S S
法庭亦考慮了案發時,第二被告人因其身份限於外出,主要負責留在
T 種植場地種植大麻。案情指他按指示栽植大麻植物,以收報酬,為他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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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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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進行工作。法庭以 6 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1/3 刑期扣
C 減後,刑期為 4 年監禁。 C
D D
61. 就控罪四,法庭以 4 ½ 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
E E
罪,刑期扣減後,監禁 3 個月。
F F
62. 就上文指出控罪三及控罪四刑期考慮,兩控罪同期執行。
G G
H 63. 第二被告人涉及多於一項性質不同控罪;此外上訴法庭亦 H
I
多次強調當一名非法入境者在香港境內犯案,非法入境罪的判刑要和 I
其他罪行的判刑分期執行,否則判刑不具其應有的阻嚇性:見香港特
J J
別行政區 訴 黃可燕及其他 CACC 331/2014。然而,法庭要考慮整體
K 量刑原則,考慮全部控罪刑期的整體效果及平衡性,法庭頒令就控罪 K
L 二刑期中的 6 個月監禁與三及控罪四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L
即 4 年 6 個月監禁。除外,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M M
N 64. 第二被告人面對控罪二、三及四的總刑期為 4 年 6 個月監 N
O 禁。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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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人
Q Q
65. 控罪一,本案沒有特殊理由偏離一般的量刑基準,第三被
R R
告人認罪,刑期是監禁 15 個月。
S S
T 66. 就控罪三,法庭考慮了案發種植場地的規模和環境情況。 T
法庭亦考慮了案發時,第三被告人因其身份限於外出,主要負責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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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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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場地種植大麻。案情指他按指示栽植大麻植物,以收報酬,為他
C 人進行工作。法庭以 6 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1/3 刑期扣 C
減後, 刑期為 4 年監禁。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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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就控罪四,法庭以 4 ½ 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
F 罪,刑期扣減後,監禁 3 個月。 F
G G
68. 就上文指出控罪三及控罪四刑期考慮,兩控罪同期執行。
H H
I
69. 第三被告人涉及多於一項性質不同控罪;此外上訴法庭亦 I
多次強調當一名非法入境者在香港境內犯案,非法入境罪的判刑要和
J J
其他罪行的判刑分期執行,否則判刑不具其應有的阻嚇性:見香港特
K 別行政區 訴 黃可燕及其他 CACC 331/2014。然而,法庭要考慮整體 K
L 量刑原則,考慮全部控罪刑期的整體效果及平衡性,法庭頒令就控罪 L
一刑期中的 6 個月監禁與三及控罪四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M M
即 4 年 6 個月監禁監禁。除外,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N N
O 70. 第三被告人面對控罪一、三及四的總刑期為 4 年 6 個月監 O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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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嘉琪 )
S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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