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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9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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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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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4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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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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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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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G
日期: 2009 年 9 月 21 日
H 出席人士: Ms. Clare MA,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r. Peter P.C. Chow,由陳、陳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的旅程( Assisting the I
passage to Hong Kong of conveyance which carried
J unauthorized entrants) J
K ---------------- K
L 判刑理由書 L
M ---------------- M
N 1. 被告高景春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的旅 N
程,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D(1)(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於 2009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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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8 日 在 香 港 協 助 載 有 六 名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的 運 輸 工 具 ( 即 一 艘 機 動 舢 舨 ) 前來香港的旅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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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 情 透 露 : 案 發 當 日 清 早 五 時 多 , 被 告 駕 駛 一 部 電 動 舢 舨 (載 有 六 名 非 法 入 境 男人 )
Q 從內地駛往香港。當水警見到被告的時候,他正以時速 12 海里快速移動,由中國大陸的黑岩 Q
角 駛 向 香 港 水 域 的 石 牛 洲 。 水 警 發 出 藍 色 閃 燈 、 響 起 警 號 和 發 出 國 際 「 L-停船」的訊號去截
R 停被告的船。經一番激烈追逐後,水警終於將被告的船截停,並發現船上有六名非法入境 R
者 , 也 在 他 們 所 攜 帶 的 背 囊 裡 搜 出 一 些 木 工 工 具 。 警 誡 下 被 告 聲 稱 他 接 載該六名非法入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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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香 港 撿 海 螺 , 但 水 警 未 能 在 船 上 找 到 任 何 採 集 海 螺 的 工 具 或 裝 置 。 漁 農自然護理署農林助
理員蔡先生看過六名男子背囊內所撿獲 的工具,認為這些工具全部是用作砍伐樹木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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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 告 所 駕 駛 的 舢 舨 由 驗 船 督 察 周 先 生 檢 查 , 檢 查 發 現 (一 )船 身 主 要 部 份 的 結 構狀況
U 很 差 ; (二 )船 上 没 有 滅 火 裝 置 ; (三 )船 上 没 有 救 生 裝 置 ; (四 )船 上没有航行燈作夜間航行。 U
周先生的結論是這條舢舨並不適合作海上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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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7/21.09.2009/VL 1 DCCC499/2009/判 刑 理 由 書
A 4. 被告現年 32 歲,過往在香港從未有過刑事紀錄。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只接受小學 A
教 育 程 度 , 已 婚 , 太 太 是家庭主婦,育有一名 3 歲兒子。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以往靠務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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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直至 06 年轉做漁民,自己購買了本案的舢舨營業,家中有雙親需要被告照顧。律師指
出本案最大求情理由就是被告 没有刑事紀錄和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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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這 類 罪 行 是 相 當 嚴 重 的 。 本 席 有 機 會 參 閱 黃 治 乾 和 高 景 紅 两 宗 案 例 (分 別 是 CACC
D 357/2004 和 CACC 410/2004)。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指出一般情況是判處 4 年監禁。如有 D
證據顯示被告是船長或者是負責人,適當量刑起點為 5 年,若有進一步增加罪行嚴重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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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起點更可以向上調。在同一宗案例,上訴庭亦有提及其他案例談及增加罪行嚴重性因
素 。 其 中 上 訴 庭 提 及 陳誠俊案例(CACC 390/1995),該案上訴人駕駛一艘與本案大小相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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舢舨,都是 19 呎乘 6 呎,不過所接載的人数就高達十四位非法入境者 ,認罪後被判監四年八
G 個月。換句話說,主審法官是以 7 年作為量刑起點,而其上訴遭到駁回。 G
6. 另 外 , 如 果 被 告 所 接 載 的 人 身 體 狀 況 差 的 話 , 亦 會 構 成 增 加 罪 行 嚴 重 性 的 因素。在
H 徐 港 明 一 案 , 該 位 上 訴 人 接 載 一 位 懷 孕 九 個 月 年 青 婦 人 , 亦 以 舢 舨 接 載 。認罪後,法官首先 H
採 用 5 年 作 為 起 點 , 因 為他是船上唯一負責條船的人,而主審法官認為該上訴人接載一名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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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九個月的婦人,這點是增加了罪行的嚴重性,所以多加 1 年。認罪扣減三份一, 監禁 4
年,其上訴亦被駁回,上訴庭認為 4 年判刑在該案來講屬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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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就 本 案 而 言 , 本 席 聽 過 被 告 的 求 情 說 話 , 除 了 他 認 罪 之 外 , 本 席 認 為 並 無 其 他 有力
K 的求情因素。案情亦顯示被告是該條船的負責人,是駕駛船隻的人,亦接載六名非法入境 K
者。
L 8. 本 席 有 機 會 看 過 被 告 所 駕 駛 的 舢 舨 狀 況 的 照 片 。 首 先 , 就 他 接 載 非 法 入 境 者進入香 L
港 , 並 且 是 船 隻 的 負 責 人,本席以 5 年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駕駛一條基本上不適合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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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的 船 – 船 上 没 有 救 生 設 備 、 滅 火 裝 備 、 船 身 結 構 差 和 没 有 夜 航 設 備 等 ,並將六人擺放一條
19 呎乘 6 呎的船上,相對而言相當狹窄,危害六條生命。考慮過之後,本席加多 1 年(5 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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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年),認罪扣減三份一,監禁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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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民
S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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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7/21.09.2009/VL 2 DCCC499/2009/判 刑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