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ui Russel DCCC57/2008

逃避印花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15個月;D2 監禁12個月
兩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Dufton2/2/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ui Russel and Mok King-yu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Dufton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印花稅署署長罪成;第一被告另被裁定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成。案件涉及「The Merton」住宅項目。兩人透過 Lucky Wise Holdings Limited 及 Fat Tak Development Limited 購入多個單位,再以未披露轉售安排隱瞞原有買賣合約,意圖節省印花稅,令政府損失513,883元。第一被告其後向市區重建局公務員 Andrew Lam 提供景觀顧問工作,以換取協助撤銷九份買賣合約。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大規模及蓄意逃避印花稅的串謀詐騙;兩名被告的角色是否有別;延誤、良好品格、補繳印花稅及罰款、第一被告的躁狂症,以及賄賂罪是否存在足以緩刑的特殊情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案件不是單純漏報,而是透過多項隱瞞行為蓄意欺騙政府,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雖然各行為發生於同日及短時間內,仍屬多項獨立行為,不能以印花稅條例所載實質罪行的一年最高刑期限制串謀罪量刑。兩名被告共同參與計劃並均分享得失,故責任沒有分別。延誤及補繳款項可獲扣減;第一被告的積極良好品格及精神病情亦獲有限扣減,但不足以構成緩刑所需的特殊情況。公職人員賄賂通常須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O Tse-kin [2004] 2 HKC 139 及 HKSAR v WONG King-wai,說明良好品格及積極良好品格的扣減;Attorney General v MA Lai-wu 及 R v NG Wai-keung 認為蓄意欺騙稅收通常須監禁;HKSAR v WONG Ka-wah 涉及延誤扣減;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N Min-ying 涉及補繳款項;HKSAR v CHIU Peng, Richard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 Cheuk-ming 分別涉及精神病扣減及賄賂罪量刑。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就串謀罪判監10個月,就賄賂罪判監10個月;其中五個月連續執行、五個月與串謀罪同期,合共監禁15個月。第二被告就串謀罪判監12個月。兩人均不得緩刑。

判決啟示

蓄意逃避印花稅可被視為嚴重稅務欺詐,並適用即時監禁的阻嚇原則。案件亦顯示共同策劃者即使未親身出席每一交易環節,仍可能承擔相同責任;補繳稅款及罰款只屬有限量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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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隱瞞樓宇轉售以節省印花稅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這不是單純漏報,而是蓄意及多次欺騙政府的計劃,須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本案第一被告因串謀罪判監10個月,第二被告判監12個月。

Q.共同參與逃稅計劃但沒有親身出席交易,責任會否較低?
A.

不一定。法庭認為兩名被告共同參與計劃並分享利潤及損失,第二被告是否在售樓辦公室並不減低其責任,因此沒有區分兩人的罪責。

Q.向公職人員提供工作換取協助會判囚嗎?
A.

可以。法庭認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屬嚴重罪行,除非有特殊情況,通常應即時監禁。本案第一被告因賄賂罪判監10個月,部分刑期與串謀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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