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洪河
DCCC115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11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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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黃洪河(又名黃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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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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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09 年 1 月 8 日下午 3 時 16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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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Ms Grace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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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
入屋犯法罪等罪項(Burglary, etc.) |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另外,被告人亦承認一項非法入境逗留罪,違反《入境條例》第38(1)(b)條。
2.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2008年10月18日,非法從內地抵達香港。
3. 兩天後的凌晨時分,他沿一建築物外牆的水渠,爬往受害人居住處所外,擊破洗手間窗戶口後進入屋內,意圖盜竊。但是他的非法舉動遭受害人發現。
4. 及後警員到達,將被告人拘捕。
5.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非法從內地偷渡來港,他亦承認非法進入該處所,意圖盜竊。
6. 被告人過往有四次刑事紀錄,涉及七項控罪。
7. 七項中的其中一項與第一項控罪相同。另外的四項控罪,則與本案第二項控罪相同。
8. 就非法進入民居,干犯入屋犯法罪,根據上訴庭量刑指引,在沒有令案情更嚴重的情節下,初犯的成年犯,經審訊後量刑起點應為3年即時監禁。
9. 但今次已是被告人第二次干犯入屋犯法罪。另外,被告人犯案的時間,亦在凌晨時分進行,這些因素都加深案情的嚴重性。在考慮所有情況後,就首項控罪,本席以39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下調至26個月即時監禁。
10. 至於第二項控罪,根據上訴庭判刑指引,初犯人士在在沒有特別求情理由,承認控罪的情況下,判處監禁應為15個月即時監禁。
11. 但被告人為此項控罪,過往曾四次被判處15至18個月的監禁刑期。不幸地,過往刑罰未能阻嚇被告人繼續非法來香港犯案。實際上,他在2006年7月被判處共42個月即時監禁後不一會,在2008年10月,他又再次非法抵港干犯刑法。
12. 本席除了看不到被告人有任何特別求情因素,可令本席偏離一般量刑指引外,本席亦信納合適的做法是將刑期上調,以反映被告人不斷慣性非法來港,干犯此項控罪的嚴重性。
13. 就此項控罪,最高可判的刑罰是3年即時監禁。在考慮所有情況下,就次項控罪,本席以30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承認控罪,故就次項控罪,他被判處20個月即時監禁。
14. 在考慮所有情況,包括過往案例,本席亦頒令,就此兩項控罪的刑罰分期執行。
15. 被告人請起立,就被告人你所承認的兩項控罪,共判處46個月即時監禁。
| 陳慶偉 | |
| 區域法院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