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DCCC 659/2014
B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C C
刑事案件 2014 年第 659 號
----------------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 E
林其昌
----------------
F F
G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G
日期: 2014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10 時 38 分
H 出席人士:Mr Sammy HUI,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s Josephine TJIA Luk Y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I 陳柏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1]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
J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Failure to produce proof J
of identity on demand)
K K
----------------
L 判刑理由書 L
----------------
M M
1. 本 案 是 一 宗 向 「 一 樓 一 鳳 」 妓 女 打 劫 的 案 件 。 被 告 人 林 其 昌 在 本 席 前 承 認兩
N N
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
O 第 10( 2) 條 ; 第 二 項 控罪是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O
章《入境條例》第 17C(3)條。
P 2. 案 情 透 露 : 案 中 受 害 女 子 是 一 名 性 工 作 者 , 在 案 發 前 一 日 , 她 在 北 河 街 一帶 P
兜客。被告人上前向她查詢性服務的事宜,得知她的性交易收費是 200 元。被告人表
Q Q
示當天沒有時間,離去時取得她的流動電話號碼。翌日(案發當日下午 4 時許),被
告 人 致 電 受害人,相約進行性交易 。在受害人家中,受害人在浴室洗澡,而被告人脫
R R
光 衣 服 在 床上等候。兩人在床上愛撫兩分鐘後,受害人便要求進行性交易,但被告人
S 拒 絕 。 最 後受害人穿回衣服走出客廳,這時候,被告人向她施以暴力,一隻手握著她 S
的 頸 , 另 一隻手把她的頭撞向牆壁,並要求她拿錢出來。受害人表示沒有錢,並作出
T 反 抗 。 受 害人奮力掙扎並雙雙跌在地上。期間被告人還以雙手拳打受害人的頭部,而 T
受 害 人 也 還擊及在最後制服被告人。期間有人報警,警方到來時看見被告人和受害人
U U
倒 在 地 上 。 被 告人未能在警方要求下出示身分證,當時他身上只有 20 元現金和一部
流動電話。
V V
1 DCCC 659/2014/判 刑 理 由 書
A A
3. 被 告 人 與 受 害 人 被 送 去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 受 害 人 有 以 下 傷 勢 : 左 面 頰 瘀 傷 及有
一 道 擦 傷 、頭皮輕微觸痛、面部、頸部、上肢、雙膝均有瘀傷、紅腫和觸痛;被告人
B B
的 身 體 檢 查顯示面部、前額、頸部兩側均有多處擦傷和瘀傷,他的右胸壁有觸痛, 左
C 右前臂均有被咬的痕跡。 C
4. 被告人現年 63 歲,過往有 4 項刑事紀錄,在 2007 年曾經因為犯下誤殺被判
D 10 年監禁。他也因為這次認罪而導致他違反法庭在 2014 年 4 月 17 日就他的一項刑事 D
恐嚇控罪頒下的 4 個月監禁緩刑 24 的緩刑令。
E E
5. 求 情 時 , 辯 方 律 師 主 要 指 出 被 告 人 是 因 為 經 濟 問 題 而 犯 下 本 案 , 也 指 出 他的
教 育 水 平 不高,而且身體健康也不佳。由於被告人年紀大,找工作非常困難,因此承
F F
受 很 大 的 經濟壓力。辯方指被告人在事件中也有受到傷害,他事後要在醫院深切治療
G 部 留 院 兩 天接受治療。原因是當時被告人的頭部流血,有血栓塞現象,但目前被告人 G
的 身 體 傷 勢部分已經康復。辯方指被告人雖然有使用暴力,但沒有對受害人造成永久
H 性的傷害。辯方也指被告人在案中沒有帶備任何武器去行劫。 H
6. 就 違 反 緩 刑 令 一 事 , 辯 方 承 認 沒 有 任 何 理 由 以 說 服 法 庭 不 執 行 這 緩 刑 令 。辯
I I
方呈遞了一宗上訴案例,周健中(CACC 8/2007)。該案是向一名 14 歲學生行劫,而
本 案 涉 及 的是向「一樓一鳳」妓女行劫,就案情方面而言,本席認為辯方所呈遞的案
J J
例 並 不 適 用於本案情況,而本席也有機會告知辯方一些關於「一樓一鳳」行劫案的案
K 例,包括黎國輝(CACC 346/2008),另一宗是鄭福華(CACC 442/2005),兩宗案件 K
的 犯 案 人 都有使用武器。在黎國輝一案,被告人使用了剪刀;在鄭福華一案,被告人
L 使用了菜刀。有關案例的量刑起點分別為 6 年半及 7 年的監禁。 L
7. 本席也有機會向辯方提及另一宗案例,譚國強(CACC 25/2010 年)。該案也
M M
是涉及行劫「一樓一鳳」妓女,犯事者在行劫過程中曾經嘗試用電線綑綁受害人頸
部 , 並 用 一個遙控器打受害人 的頭部,而受害人也作出反抗。譚國強一案並非持械行
N N
劫 , 但 上 訴 庭 在判辭第 17 段指出考慮過該案所有的案情,尤其是申請人試圖以電線
O 綑綁受害人頸部此一情節,6 年監禁的量刑起點是恰當的。 O
8. 觀 乎 本 案 的 情 況 , 本 案 並 非 持 械 行 劫 , 但 共 通 點 也 是 向 「 一 樓 一 鳳 」 妓 女埋
P 手 , 本 案 與譚國強一案較為接近。就情節方面而言,雖不盡相同,但被告人均有向受 P
害 人 使 用 暴力,意圖達到行劫 的目的,而且也確實令受害人受到一定的傷害。雖然被
Q Q
告 人 在 過 程中也有受傷,而案情顯示是一對一的情況,被告人更是首先向對方作出襲
擊 。 對 方 作出反抗也是合情理的,並非有人在事後對被告人進行私刑的情況。本席認
R R
為被告人在事件中受傷,完全是咎由自取的。
S 9. 考 慮 過 本 案 的 案情,本席會以 5 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求情方面,除了被 S
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這項行劫罪是判監
T 44 個月。 T
10. 至 於 違 反 緩 刑 令 一 事 。 很 明 顯 右 這 個 緩 刑 令 頒 下 不 久 , 被 告 人 便 干 犯 本 案這
U U
嚴重罪行,本席看不見任何理由不需要被告人接受這 4 個月監禁。根據有關條例,當
V V
2 DCCC 659/2014/判 刑 理 由 書
A A
法 庭 執 行 緩刑令的時候,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有關刑期須分期執行。聽過辯方律師
的 求 情 說 話,本席看不見任何特別理由不應把這兩項刑期作分期執行,因此該兩項刑
B B
期作分期執行,總刑期 48 個月監禁。
C 11. 第二項控罪,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罰款 20 元,這 20 元從被告 C
人的犯人財物中扣除。
D D
E E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F F
G G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3 DCCC 659/2014/判 刑 理 由 書